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因為半年都選不了會期的內會主席,所以內會停擺,使立法會應該進行的立法程序都進行不了。曾鈺成認為,造成這個問題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根據立法會的法律顧問解釋,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是不容許在這個會期的主席產生之前,內會能夠運作去處理該處理的事務。本來按照《議事規則》,上一個會期的內會主席李慧琼,在未曾選出新會期主席之前,她依然都是內會主席。但是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她不能處理這個會期內的內會事務,於是什麼事都做不到。
由於過了六個多月的時間,再過多數個月,這屆立法會的任期就結束了,還有十多條法案、附屬法例未處理。所以立法會主席急起來,在外面找了兩位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聽他們解釋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結果得出的意見與立法會法律顧問的不同。
立法會向外尋求法律意見
立法會既然有法律顧問,為何要從外面找法律意見呢?曾鈺成在立法會工作過一段時間,他指其實立法會向外尋求法律意見。曾鈺成擔任主席時也曾做過。他表示,但當然這樣做,並非因為不認同法律顧問所提供意見,而向外尋求法律意見。他會先跟大家商量,得到法律顧問的同意後,才一起找外面的意見。因為立法會法律顧問非常專長與立法會有關的法律事務,因為有時要處理的問題,可能是立法會以外,要找一些外來專家都有幫助。如果有些問題如果真的牽涉自己,甚至秘書處的運作,外面的法律意見就會比較客觀,避免角色衝突。因此律政司會找政府以外的法律意見。
他以「拉布」做例子,其中一個「拉布」的手段是不斷點人數。會議廳一不夠人時,就會有人起身要點人數,不夠人數就要響鐘叫議員回來,15分鐘後仍不夠人數就流會。
當時,曾鈺成與秘書長研究過世界各地的議會,就發覺很多議會對法定人數的定義不同。外國的法定人數主要是看召開會議時是否有足夠人數,即是主席宣布會議開始就要望夠不夠法定人數,表決時(特別是記名表決)是否有足夠法定人數。至於會議其他時候,以英國下議院為例子,開會時只有發言的議員和議長在場,並取消法定人數規定。即使有法定人數,也沒人去點。
所以曾鈺成曾以這定義去重新理解法定人數?結果立法會法律顧問、政府律政司都不接受。於是找權威的法律專家解釋,當時找到兩位熟悉憲法的香港大律師,還找到一個著名的英國御用大律師,作出解釋。手上有三份法律意見,結果沒有拿出來用,因為全部意見都一樣,所以沒有用。而且《基本法》寫明,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就是全體議員過半數。沒一個法律意見肯解釋法定人數。
徵求外面的意見要小心
作為退休的議員和主席,曾鈺成認為徵求外面的意見要很小心,因為尤其是當法律顧問已經有意見時,但不接受,就找另一個律師。所以立法會主席找了律師後,泛民議員又找律師解釋。如果雙方爭論起來,第三個議員又會另找律師求助,湊熱鬧。法律界都有一個講法,就是10個律師有11種不同意見,結果天下大亂。
所以曾鈺成認為立法會首先要維護法律顧問的權威性。所以有了法律顧問的意見,但要找外面的法律意見,會產生負面的後果。曾鈺成相信現任立法會主席做的時候會充分明白。
有人就會質疑,既然可以徵求外面的意見,為何不一早做?要拖了半年,中聯辦港澳辦出聲才做?如果覺得法律顧問意見沒出路就找其他辦法。曾鈺成相信立法會主席做這個決定,是經過非常之審慎,甚至經過痛苦的掙扎,能夠不做都不會做。現在真的有非常異常情況,不能夠將現在的情況,當是一般情況。正如向立法會主席提供法律意見的兩位資深大律師,半年都選不了主席,肯定是非常不正常的情況,亦因如此如果繼續根據法律顧問對議事規則的理解,這個理解在正常情況下,第一件事是選一個新會期的主席,等新的主席主持大局,理應如此。
但現在不是,半年都選不出主席,豈可以如此僵化,一定要選出新主席?民主派分明是不想選到新主席,做不到其他事。所以現在的情況,是不能以常理來處理和解釋,沒有辦法。所以曾鈺成相信立法會主席迫不得已,試試找另一個法律意見。
當然是否這樣能解決問題,曾鈺成相信,泛民的議員儘管是議會的少數,如果他們下定決心使立法會不能運作,無論用什麼法律辦法,都解決不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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