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談及我在沙士期間參與抗疫工作點滴。今天與大家分享一下我在中英聯絡小組,有關法律適應化工作點滴。
究竟什麼是法律適應化(Adaptation of Law)?回歸後的香港法律要確保與《基本法》相符,又要準確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地位,所以本港法律有需要進行適應化的工作。
讓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如果我們翻閱回歸之前香港的法律條文,就會發覺到其中一個經常引用詞匯就是Crown(英王/官方),突顯出英國王室至高無上的崇高地位,以及法律建基於君主立憲。回歸後這種法律條文論述方式顯然是不適合,需要尋找一個適當的詞匯來代替是明顯不過的。
君主立憲制度下的概念
另外一個例子就是普通法隱藏了「王家豁免」這個源於君主立憲制度下的概念。英國歷史上記載法庭是王室建立作為保護其子民的統治手段,突顯出法庭權力源於王室,因而引伸出王室不可能犯上法律過失,免於民事與刑事責任的概念。經過長時間演變,形成現今廣為接受的王家豁免原則,常見於接受王室為一國首長英聯邦各國的法律。在其他法律制度亦包含有相等的主權豁免原則。怎樣將這個法律概念在回歸後的香港令人信服延續下去,真是令人費煞思量,說明適應化的工作是如何艱巨。這是中英聯絡小組所需要處理的一項極有挑戰性工作。
於回歸前,在中英聯絡小組經過長時間的磋商之後,雙方法律專家同意在適當情況下,將法律條文的Crown改為State/Government/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而法律中文版則將所有關於英王/官方的論述改為「國家」/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但由於香港回歸前的法律沒有「國家」這個定義,所以大家同意在香港法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條款之下增添了「國家」的定義。
這項工作也是由中英聯絡小組的法律專家共同處理。大家詳細分析過所有香港法律包含王室或官方論述的條文之後,梳理出回歸後六類可行使香港法律及《基本法》賦予的管治香港權力的法定機構。因此之故,界定「國家」的定義為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二)中央人民政府,(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當局,(五)獲授權的中央人民政府附屬機構,(六)獲授權的中央當局附屬機構。其中上述第五及第六項的授權清楚說明,該等附屬機構代表授權機構,行使獲轉授的權力,及獲轉授的職能範圍內的事情。
因為香港法律條文眾多共500多條,每條都要作出合適的適應化安排。據我所知,現在尚未完成有關工作,其中包括香港法例第300章《香港法律程序條例》及「王家豁免」這兩大燙手山芋。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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