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辦4月21日連發三篇新聞稿。以問答的形式,譴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等濫用權力,偏離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中央有權力有責任維護香港特别行政區憲制秩序
問: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發言人對香港立法會内委會被惡意停擺的亂象予以譴責之後,4月17日香港中聯辦發言人再次回答了記者提問。現在香港社會圍繞「兩辦」發言人談話是否干預香港内部事務存在不同看法。您對此有何回應?
答:香港特别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别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區依法行使的高度自治權。有授權,就有監督。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並不意味着中央沒有或放棄監督權。相反,中央必要的監督是確保有關授權得到正確行使,從而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區得到全面準確實施的重要保障。對於香港特别行政區自治範圍内的事務,中央一般不會過問。但是,如果出現嚴重影響「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的情況,出現損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況,中央就必須過問,包括適時表明立場和態度,並依法加以糾正。立法會是香港特别行政區重要的政權機構。郭榮鏗等人惡意造成内委會停擺,企圖癱瘓立法會,這已直接妨礙香港特别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衝擊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對這一嚴重事件,中央政府怎麼可能坐視不理?中央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對此發出嚴正警告,正是中央政府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具體體現,是撥亂反正,理所當然。
近日香港一些人對中聯辦在《基本法》之下的角色和權力提出質疑,認為香港中聯辦與中央其他部門一樣,受《基本法》第22條規限,不能「干預」香港特别行政區自行管理的事務。這種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香港中聯辦的特殊性,是不準確的。儘管香港《基本法》沒有對香港中聯辦的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但無論是之前的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還是更名後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别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在香港,每當中央依法行使權力時,總有一些人鼓噪「中央干預香港自治事務」。我們倒要問問這些人:當黎智英公然叫囂「為美國而戰」的時候,你們怎麼不出來表示一下反對?當黃之鋒一夥把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專員的名單交給美國人,乞求他們給予所謂制裁的時候,你們怎麽不出來表示一下反對?就是這位郭議員本人,還跟随李柱銘等跑到美國去乞求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以干預香港事務,並對美國政客的干預行徑感激涕零,聲稱「如果要外國人一方面在香港投資,另一方面對香港事務噤聲,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見郭榮鏗以及郭榮鏗之流的政治本性,他們反對的是中央依法行使對香港的管治權,歡迎的是外部勢力的非法干預!他們企圖用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來排斥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進而把高度自治變質成為完全自治,把香港變成獨立或者半獨立的政治實體。這純屬癡心妄想!中央有足夠的誠意和信心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同時也有足夠的決心和力量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郭榮鏗等人該醒醒了。
指郭榮鏗蓄意違背誓言、嚴重濫權行為 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問:4月13日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發言人譴責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濫用權力,其行為偏離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郭本人辯稱他是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主持會議。您對此有何看法?
答: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就任時,須宣誓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别行政區服務。郭榮鏗等議員就任時也作過這樣的宣誓。但在他以及其他反對派議員的故意拖延下,原本十幾分鐘就可以完成的立法會内務委員會主席選舉,延耗了6個月、15次會議仍未完成,這放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是一個天大的笑話!其結果是,内委會長期停擺,多達14條法案不能及時審議,超過80條附屬法例在限期屆滿前得不到處理,一些本可惠及納稅人、殘障人士以及與房屋供應、公眾健康保障等民生息息相關的法案未能得到及時通過。郭議員公然宣稱這麼做就是為了阻止國歌法等法案的通過。眾所周知,國歌是國家的象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於2017年11月4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盡快完成該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是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應盡的憲制責任。我們不禁要問:郭議員為何如此敵視國歌法,反對在香港特别行政區使用國家象徵?他是真認同「一國」原則嗎?是真擁護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嗎?郭議員夥同反對派議員對立法會保安安排胡攪蠻纏、擅自安排會前默哀儀式,等等,不是惡意「拉布」、濫用權力是什麽?一而再、再而三地糾纏於與選舉内委會主席無關的無聊瑣事,反而將事關香港每一位市民切身利益的大量法案議案統統擱置,這是盡忠職守、為香港特别行政區服務的應有表現嗎?上述種種行為蓄意違背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可謂事實清楚,鐵證如山。郭榮鏗議員等人必須如實回應這些問題,而不要急於借製造其他議題轉移公眾視線。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所作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香港特别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也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這些規定明白無誤地表明,立法會議員如果違反誓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表明支持香港警方依法拘捕黎智英等人
問:香港警方4月18日以涉嫌非法集結罪等罪名拘捕了黎智英、李柱銘等15人。部分被捕者和反對派人員認為這次拘捕是政治檢控,是對不同政見和民主運動的打壓。美國國務卿蓬佩奧、眾議長佩洛西等政要發聲予以譴責,稱中方違背《中英聯合聲明》所做承諾,香港民主與人權受到攻擊。英國外交部發言人表示關切,並稱希望任何逮捕行動和司法程序都以公平透明方式進行。請問您對此有何看法?
答:香港警方根據調查的事實及獲得的證據依法對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吳霭儀等1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拘捕,這是維護香港法治、秩序和社會正義的正常執法行動。我們堅決支持。
我們注意到,美英政府和一些政客對此異常關注,急不可待地跳出來說三道四、妄加評論,將這些人組織、策劃、參與「非法集會」美化成行使言論集會自由的民主行動,完全無視有關非法集會遊行演化為極端暴力活動的客觀事實,公然為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開脫罪責,卻將警方的正當執法行為污蔑為「政治化執法」,甚至公然要求警方撤銷有關控罪,並借口《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向香港警方和司法機關進行政治施壓。這是對香港人權和法治的肆意踐踏,是對香港特區司法獨立和高度自治權的公然干預,是對我國内政和主權的粗暴干涉,也再次暴露了美英勢力為香港一些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的政治圖謀。我們對此表示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對於中央關於香港事務的評論,香港一些反對派和激進分子動輒詆毀為「中央干預香港高度自治」,卻對外部勢力針對香港内部事務包括警方和律政司執法、法院判決的干預舉動熟視無睹,安之若素,甚至主動乞求外國啓動對港制裁,如此是非顛倒、「雙重標準」,豈非咄咄怪事!
法律是神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法外特權,違法者必須依法受到追究。我們將繼續堅定不移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支持香港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堅定不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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