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無罪 封關有理

要避免醫護罷工,同心抗疫,只能柔性處理,方能提振士氣,團結人心。透過緊急法,只能説明這個政府已經是窮途末路、江郎才盡!在當前低迷的社會氣氛下,徒增恐慌情緒而已!

網傳政府擬用緊急法應對醫護罷工,驟聽不可思議;但經過2019年洗禮的香港人,已經懂得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的道理,也知道有些無所不用其極的敗類,真的什麼事情都想得出來。書生遂即翻翻法典看看,即因禁止蒙面規例而臭名昭彰的香港法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該條例第2條第(2)款之下,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時──除了可以禁止你戴口罩之外──還可以訂立包括以下的規例:

……

(l)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表面上,政府似乎可以規定醫護進行防疫工作(包括來自内地的武漢肺炎帶菌者),提供所有相關醫療服務,這個範圍甚至可以超出公家醫院,涵蓋私人執業的醫生護士。當然陳茂波可能提供額外撥款,遠超警察OT的超時補水,並向私家醫院買位等等,甚至向不幸殉職的醫護提供撫卹金,以符合(m)款,並根據(n)款對抗命者處罰……

怎麼樣?聼上去很駭人吧?書生絕不希望網絡上這類假新聞變成自我實現的期許,但為了讓當局早點迷途知返,別浪費律政司同仁的時間,也好讓社會防患於未然,得先討論一下。

醫護享有罷工權利

這條嚴苛的條款不知道殖民地時代有沒有用過,但回歸以後,應該已經是違憲。因為《基本法》第33條寫明:「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寥寥數字,非常清晰,沒有任何qualifications,如「依法律規定」,或者「除非受到法律制止」等等。換言之,應該是一種絕對的自由。

五年前,因某大律師狀告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官司(Leung Sze Ho Albertv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案件編號CACV246/2015),上訴庭對這條《基本法》條文做了解析。時任上訴庭庭長的張舉能法官(現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引述了霍兆剛法官的話,指出第33條的前世今生,是中英談判時候針對當時大陸計劃經濟之下、普遍施行的畢業生分派工作制度。第33條保障了香港公民被政府不會被徵召(原文作conscription)入某一特定行業。

張官在判詞第7段講明,《基本法》第33條應該賦予廣闊的解讀,居民不得被逼從事違反其意願的任何或任何範疇的職業。

問題是,如果政府可憑藉第241章來强逼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等於是繞過了《基本法》第33條對居民的保障,是變相的強徵勞工。

當然,有人馬上會駁斥:那些人本來就是醫護呀!是他們自己選擇了這個職業,食得鹹魚低得渴,能怪得誰?!可以辭職啊!跟第33條哪門子的關係?

對此我有兩個回答:

第一、政府透過第241章立的規例,如果這個第241章第2(2)(l)款本身違憲,那麼憑此訂了的任何規例都是沒有法律基礎的,須予廢除。

第二、醫護進行罷工,是行使《基本法》第27條的罷工權。如以緊急規例强逼他們復工,等於變相剝奪了他們的罷工權,繞過了第27條的保障。

第27條全文是:「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其實單憑這一條,便足以保證醫護享有罷工權利。政府或可以透過醫管局解僱罷工員工,如果員工違反僱用合約的話,但無權透過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禁止他們罷工;而且目前狀況下解僱員工,等於拿起石頭砸自己的脚,所以不是政策選項。

透過緊急法行之,就有機會繞過這些憲法保障;而且,能避開人權法案第4條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使服強逼或強制之勞役」(篇幅所限,從略)。

寫到這裏,才明白以緊急法行此陰謀的背後邏輯,看來網傳的,也不一定空穴來風!

緊急法徒增恐慌情緒

撇開法律基礎不論,政府如行此下下之策,現實上必然是完全失敗:

一、民意必然反彈(記得蒙面法嗎?!);

二、醫療服務不是生產一部汽車,服務素質是看士氣的;醫護不能罷工,難道不能按章工作、消極抵抗,甚至陽奉陰違?如此,對抗疫有什麼幫助?如果把怨氣發在病人身上,對廣大市民還有香港的公共衛生有好處嗎?

由此觀之,要避免醫護罷工,同心抗疫,只能柔性處理,方能提振士氣,團結人心。透過緊急法,只能說明這個政府已經是窮途末路、江郎才盡!在當前低迷的社會氣氛下,徒增恐慌情緒而已!

政府如果真的要做點實事、德政,倒可引用緊急法將已從武漢入境者,馬上遞解出境(當然是人道地、禮貌地交予内地相關單位,看看是否遣返原居地、進行隔離)。我相信在香港現行法律的諸多條文中,賦予政府的權力很多,也許根本用不上緊急法,畢竟觀感不好嘛。

或者,也可以搞一條緊急法,規定全民出街戴口罩。當然,這樣會讓林鄭政府淪為國際社會的終極笑柄,效果有過於丹麥諷刺「病毒五星旗」的卡通;以林鄭面子重於子的性格,應該不會發生。

釜底抽薪之法,還是馬上封關

説到底,釜底抽薪之法,還是馬上封關。今年1月29日證實兩名於1月22日入境的武漢夫婦已經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如果當局上周初聽從專家之言,立即封關,又怎會有今天的狼狽之相?

有言封關的黃金時間已過,但是内地各處不斷湧現新的確診個案,懷疑個案也每天增加,除非13億人民都在自動自覺居家隔離,否則怎麼保證還沒有病發的病人,不會到處跑,在往後兩周把病毒傳來傳去,最終輸入香港?

我不是專家,以上只是常理推測;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專家反對過封關口。

封關等於是對整個内地疫區,實行一種大範圍的隔離;政治上有點難看,但不是說不要凡事政治化嗎?如果政府認為有懷疑感染者回港後,要進隔離營,或至少居家隔離,則封關有何不對?至於回來的香港居民,因為《基本法》第31條賦予自由出入境的權利,自然不在封關之限,也沒有人要求把他們拒於門外。政府所謂七成港人過關的説法,根本不是反對封關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