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一名港人乘坐金巴經港珠澳大橋前往澳門途中,在東人工島上的珠海公安臨時安全檢查站遭扣查,由於該港人是在赴澳途中,未有通關進入內地,內地當局的做法是否違反了「三地三檢」原則,對此,時任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在回應時表示,提出質疑的人士誤解了「三地三檢」和「屬地原則」,因為「三地三檢」只是通關安排,但每個地方會根據屬地原則擁有司法管轄權,因此,內地公安在東人工島行使司法管轄權「合法合理」。
與此同時,保安局表示,內地機關有權根據內地法律於島上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在其認為有需要時設置安全檢查站,對過境旅客進行安全檢查。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於其司法管轄範圍的行使執法權。
對於張建宗和保安局提出的「屬地原則」解釋,我們應如何理解,簡單而言,涉事港人在離開香港但還未入境澳門這段期間,雖然是處於一個封閉狀態,但是否等同進入了內地,接受內地司法管轄權,即有可能遭截查、拘捕和甚至判刑?港珠澳三地政府在事前是否有就此跨境法律問題,作過探討,建議如何解決,以及有否作出跟進?外國是否有接近的案例,可供參考?
《融合與發展:港珠澳大橋法律實踐》一書提供端倪
對此,大家不妨可從內地法律出版社於今年3月出版,題為《融合與發展:港珠澳大橋法律實踐》一書,就上述問題的背景資料和解決方法,提供若干端倪。
該書的主編分別是現任港珠澳大橋管理局黨委書記朱永靈,他在過去15年主力負責「協調和領導大橋的工程建設」;另一位編者是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曾亦軍,她和她的團隊,也是在這期間為該項目,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至於該書的作者們,「全部由參加港珠澳大橋項目法律和項目管理工作的一線人員組成」。
書內容顯示,上述的跨境管轄權法律問題,的而且確在籌劃和建造這在「一國兩制」背景下「跨三個司法管轄區、跨三個關稅區、涉及三種貨幣體制」的世界級大橋時的一項研究課題。
書中的第三章「三地博弈──查驗口岸佈設模式選擇」當中,對於上述課題,即「港澳過境者途經廣東轄區時,是否適用內法律制度,對該等過境的人員、車輛及貨物實施海關驗放、邊境檢查等措施」「可能導致的法律問題」時。書中引用大橋項目法律團隊所提交的報告,當中有着以下的討論:
・過境通常是指持有效過境簽證或者依協議、國際公約,從境外某地(始發地,例如香港),通過境內(第三國或地,例如廣東省),前往境外另一地(目的地,例如澳門)的行為。使用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的過境者所涉及的屬於陸地過境,涉及的仍是國家主權行使及其邊境(如海關通行)法律制度。
・但報告同時指出,中國在國際上為解決跨國(和跨境)運輸或通行的口岸通關便利性,已簽署了相關國際公約,但卻並未建立類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領海無害通過制度」與「海峽過境通行制度」。
・報告建議,香港、澳門和廣東省三地,「比照港澳高速輪」經過廣東境內的例子,通過備忘錄等形式,確定公路通行「無害通過原則」。此外,報告同時建議,或者可考慮將廣東境內大橋部分區域定為海關監管區,按照已有的內地法律對其實施管轄權。
由此以觀,該書所披露的內容有助我們了解到,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工作仍在推進中,到底是否通過以三地備忘錄形式,確定公路通行「無害通過原則」,而該原則具體所指的是什麼,又或者,按報告的另一建議,將廣東境內大橋部分區域定為海關監管區,看來還未有結論和跟進,故特區政府絕對不能簡單地以「屬地原則」將事件視為終結,轉身離場。
確實,張建宗在發言時表示過,內地公安在東人工島設安檢站只是臨時措施,相信與習近平訪問澳門有關,他呼籲港人不要過份演繹,形容「只係短暫、非常時期,非常措施」。
事件引發和揮之不去的擔憂
對不知就裏的港人或外藉乘客而言,事件引發和揮之不去的擔憂是,一次原本認為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前往澳門的旅程,卻可能在不知不覺間,進入了內地司法管轄區,面對可能突如其來、預計不到的可能性。
誠然,珠海市公安局在12月9日發出過公告,將由公告翌日至12月22日,「為配合為澳門回歸祖國20周年慶典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會在「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設立安全檢查站,依法對經港珠澳大橋從香港入境澳門和珠海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開展安全檢查」。但有關告示有否通知從香港出發,通過大橋前赴澳門的港人及乘客,或者至少在香港出境海關張貼有關告示,令大家在出發前有心理準備。
其次,港人遭扣留後,廣東公安當局有否按香港與內地的警務合作協議,通知香港有關當局,方便家人查詢,據珠海市公安局在12月16日的通報透露,檢查站自12月10日開始運作以來,已截獲多名被內地當局通緝的在逃嫌疑犯。
細讀該書,除了法律條文的討論外,另一段發人深省的文字是:
「即使在國與國之間的跨境通行,尚能建立一些方便使用者的折衷處理方法,內地、香港與澳門之間,從法律、行政制度等方面考慮,難道會比國與國之間的難度更大。」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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