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六大因素 才有雨過天青

12月19日,是《中英聯合聲明》發表35周年。英國外相藍韜文發表聲明,稱關注1984年北京關於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呼籲遵守承諾;針對當前的警民衝突,展開「有意義的政治對話」,回應港人合理的訴求。

警方與勇武派的街頭武鬥,至今仍未平息,沒有人知道何時能平息。官方不回應主流民意關於「止警暴」的呼籲,亦拒絕成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既不為七二一、八三一事件道歉,亦不建立各方對話平台、展開有益的談判,更未提出緩解官民糾結的有效辦法。

10月16日的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有「雨過天青」的願景。其自信來自「更大膽」的民生舉措:面對社會抗爭高昂,只要讓基層市民分糖,就能獲人心。

面對官民、警民失去互信和社會失序之局,派糖式的民生舉措,難挽回失去的人心;自恃阿爺支撐,依賴建制派投票機器和警方武力,是無法重建官方公信力、平定亂局。

逼上梁山去 六政治因素

6月以來的社會抗爭,以和理型民眾為多數,參與街頭游擊戰的勇武派並不多(註1)。最近興起的街坊派,多為隨意性,以「監察」警方街頭行動為主要取向,有的扮演「守護孩子」角色。

抗爭的參與,大體是官逼民反、逼上梁山的一類。逼上梁山的六大政治因素,或可以下列關鍵詞歸納:

兩制邊界,身份認同,普適價值,獨立思考,普選特首,官方偏失。

九七主權轉移後的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是中共中央及其政府對港人的承諾,寫入《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

按《基本法》的規範,香港有「一國屋簷」(一國的主權地位及權利),也有兩制邊界: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保留原來的自由社會制度、包含司法獨立的法治等。尊重「一國屋簷」和兩制邊界的清晰,應是一國兩制的標誌(註2)。

非常遺憾的,紅朝對兩制邊界的衝擊,近幾年大大增強。鼓吹「講政治」、「黨委領導一切」和「偉大鬥爭」,透過人大釋法、選舉DQ、愛國教育等,侵蝕香港的自治,許多港人感受到陸化(大陸化即赤化)的加快、擔心兩制變一制,質疑50年不變的承諾。其中,紅色政治預審式的DQ制,被視為公權暴力。

「送中案」引起港人對大陸司法弊端的焦慮(註3),期望維護「免於恐懼的自由」,並觸發以和理型請願為主的社會抗爭。

1984年12月19日,戴卓爾夫人與趙紫陽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亞新社)
1984年12月19日,戴卓爾夫人與趙紫陽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亞新社)

身份之認同 是第二因素

社會抗爭的第二個因素,關乎身份認同。

據幾家大學的民意調查,多數港人特別是年輕人自認是香港人,不認同是中國人(實指大陸人)。與北京官方「愛國主義教育」預期的身份認同,相差太大了。

香港人的身份認同,不能說成是「港獨傾向」。本欄的解讀是:

一,香港人和大陸人在觀念、生活方式、素質等方面差異大;

二,保持(維護)香港原貌、排拒陸化,亦無「港陸融合一體」的心理準備,因而有「光復上水」之舉(自由行引進太多的奶粉、尿片水客,妨礙上水居民的生活秩序),對大灣區設想冷淡。

身份認同涉及制度認同。許多港人視香港有社會制度優勢,並不感受大陸上的「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有年輕人網上留言:在大陸上網不自由,要翻牆太費事有風險)。制度認同的差異,影響了身份認同和「融合」。

有民間社會 普適價值觀

第三個因素,關乎價值觀。

香港是自由開放的國際都市,資訊傳播自由和教育發達;又有民間獨立傳媒、充滿活力的民間社會(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在相對於大陸較自由、視野較廣的環境下,港人普遍接受普適價值,諸如自由、平等、法治、人權、民主、公義、人格尊嚴、生命價值。

「送中案」引發的社會抗爭,執着於社會公義、人權的追求,對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和監察政府的期待,是很自然的選擇。

極權社會外 能獨立思考

第四個因素,是獨立思考。

在自由的社會制度下,人們有言論、新聞、出版、思想、宗教信仰和結社自由,這正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的內涵之一。

上述的自由和教育發達、國際交流,令許多港人特別是年輕人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和習慣。不接受愚民、造神的紅色愛國主義,排拒紅色國教。

在「一黨領導」體制下,社會沒有自由制度。近幾年的教育主要功能,是「聽黨話跟黨走感黨恩」和定於一尊、絕對服從;在宣揚「講政治」、「偉大鬥爭」之下,強調「兩維護」(維護核心地位、維護權威和集中統一)。

在極度集權的社會,大多數人以盲從、逢迎換取生命的安全或追求飛黃騰達,哪能有獨立思考?這正是港、陸的兩制差距。

普及而平等 特首普選權

社會抗爭也涉及行政長官的普選權(普及而平等選舉權),這是另一項政治因素。

立法會結構大傾斜,在偏離公正的制度設計中,功能組向既得利益集團傾斜,會內表決模式亦向建制派傾斜。

港人不滿民主步伐停滯,期望逐步推行政治改革,改良立法會結構、行政會議不再是橡皮圖章,更希望盡快實現普選行政長官。

普選權是寫入《基本法》的民權,也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25條規定的公民權,官方並未推動、促成港人享有這項公民權。

官方的施政偏失、未有效緩解「送中案」引發的社會危機,也是社會抗爭持續的政治因素。

各方須談判 促政治改革

官方應正視社會抗爭背後的政治因素,包括兩制的差異(諸如司法、生活方式);思索社會抗爭者的期待,尋求政治解決的可行之路。

首先,透過建制派、泛民派之外的第三方協助,建立與抗爭方各派對話、談判的機制,而不是各說各話、空喊「放下分歧」,不去切實緩解政治糾結。緩解糾結,與成立宏觀層面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息息相關。

七二一事件和八三一事件相繼發生,暴露官方缺應變力、失公信力,失去建立「光明磊落」形象、挽回人心的契機,導致不相信「官話」者大增。

註1:〈和理後勇武來 仇難消結未解〉

註2:〈護衛香港法治 港人免於恐懼〉

註3:〈紅朝司法弊端 引起港人焦慮〉

本文原題〈緩解政治糾結才有雨過天青〉,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發表。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