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繼續忽悠市民

「調查」可以傳召特首及相關官員、檢閱文件包括會議記錄等,他們不配合就是違法,「檢討」則沒有這個權力。所以林鄭重施故技想蒙混過關,市民是不會同意的。

11月26日林鄭提出成立一個「獨立檢討委員會」來探索香港社會動盪的成因及提出建議,她心目中的組織就是參考英國在2011年8月騷亂後成立的 Riots Communities and Victims Panel (RCVP)的做法進行獨立檢討;但她為這個 RCVP設兩限制,一不查警(警察的事仍然由監警會做),二不查官(她強調「對事不對人」)。預設這兩個限制,則這個建議能夠化解危機的可能性幾乎是零。對林鄭這個建議,筆者有兩點觀察供讀者參考:

第一,林鄭沒有誠意解決問題

香港市民要的是「獨立調查」,她給的是「獨立檢討」,大玩文字遊戲。大家記憶猶新的是,林鄭對市民要求送中條例「撤回」,是經歷了「暫緩」、「壽終正寢」種種詞彙後,最終才名正言順的「撤回」,對很多人來說,似乎是市民太執着,要在字眼上留難她,因為她所用的字眼,同「撤回」已經沒有什麼不同。但實質非也,從法律上看,林鄭的詞彙都不是正常的收回法案的程序,必也循立法會正式「撤回」,方是真正的撤回,所以市民同她「較勁」,絕不是字眼上的問題而已。可惜的是,從「暫緩」到「撤回」這個過程已經為香港增加了不少陣痛。現在她又照辦煮碗,想把市民要求的「獨立調查」偷換成為「獨立檢討」。這裏面也有「貓膩」。「調查」是有法定權力,「檢討」則沒有。「調查」可以傳召特首及相關官員、檢閱文件包括會議記錄等,他們不配合就是違法,「檢討」則沒有這個權力。所以林鄭重施故技想蒙混過關,市民是不會同意的。我們希望林鄭不要再重蹈覆轍,企圖再使用「擠牙膏」的方式來回應市民的訴求。

除了大玩文字遊戲外,它為這個委員會設限:一不查警、二不查官。

不查警:她強調警方的事由監警會處理,問題是連監警會主席梁定邦都認為該會無法檢討整個警隊違規違紀的問題,他也認為必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自監警會主席的建議,林鄭仍然不聽。為了再增加監警會的「權威性」,她從海外聘請5位專家來港,經過幾個月後,這個海外專家組決定全部退出。英國基爾大學自然科學研究院院長Clifford Stott教授8日發表獨立專家小組聲明,指分析了監警會對本港示威活動的調查能力,表明「監警會權力及獨立調查能力不足」,亦不符合重視自由與權利社會的國際監員警組織標準,建議下一步仍須由獨立機構深入調查。11日,該專家小組決定退出。從這裏可以看出,監警會根本無法調查警方執法過程中違規違紀的問題。如果在現體制下也無法處理警隊問題,那麼獨立「檢討」不查警,更是林鄭沒有誠意解決問題的表現。

不查官:林鄭強調所謂「對事不對人」,對此市民是不會接受的。調查的目的,除了找出導致這場社會災難的前因後果外,還必須同時找出導致災難的責任人並且給予一定的懲罰。「調查」就像法庭審案,在釐清各個當事人的責任後給予相應的懲罰。對相關人士,要根據其責任的不同程度而課以相適應的懲罰,從「遺憾」到「譴責」直至「問責下台」,甚至必要時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對事不對人」,則不做也罷,因為對責任人本身及其繼任人都起不到警戒作用。

林鄭既然無誠意解決問題,則她為什麼此時提出「獨立檢討」這個建議?

6月12日首次發生警暴之後,市民第一次提出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成為五大訴求之一),她一直避而不談,直到8月18日逾170萬人到維園集會爭取五大訴求,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警方濫暴,兩日後(20日)林鄭仍然以2011年英國騷亂案例,只是成立了一個4人委員會(即上述RCVP),找出騷亂的成因,因此她辯稱「佢哋都冇一個所謂獨立調查委員會」為由,拒絕回應訴求。

11月24日區議會選舉,市民用選票懲罰支持林鄭的建制派候選人,導致建制派慘敗,她才於兩日後(26日)死死氣地表示將參考RCVP模式成立一個「獨立檢討委員會」,從這裏看出,林鄭先是否認有必要成立獨立機構,到承認有必要時,卻又全面限制該獨立機構的權責(不查警、不查官),在在顯示出她沒有誠意去真正解決問題。她之所以在此時提出「獨立檢討」,只是因為建制派輸得實在太慘(失去80%以上的席位),才逼使她作出「擠牙膏」式的回應。所以市民對這個建議不必太認真。

林鄭既然無誠意解決問題,則她為什麼此時提出「獨立檢討」這個建議?(亞新社)
林鄭既然無誠意解決問題,則她為什麼此時提出「獨立檢討」這個建議?(亞新社)

第二,林鄭的建議只為自己擺脫責任

林鄭參考的是英國在2011年8月倫敦 Tottenham 騷亂後成立的RCVP 的做法,這就很值得人們關注。

英國倫敦市在過去半個世紀曾發生過兩次嚴重的暴動,一次是1981年的 Brixton,另一次是2011年的 Tottenham。1981年那次,英國政府成立了一個由 Lord Scarman 牽頭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他的報告被社會公認為公允。委員會的結論雖然沒有譴責任何人,卻最終導致英國警政的大改革。2011年那次,英國政府成立了 RCVP 來檢討此次暴動。但 RCVP 的報告卻被英國各界認為有意為政府洗脫責任。有鑑於此,英國《衞報》(Guardian)與倫敦經濟學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 Political Science,LSE)合作進行「民間調查」,發表了與政府不同的結論。

如果林鄭有誠意解決問題,她參考的應該是 Scarman 模式而不是 RCVP 模式,可是她選擇參考的卻是被英國社會認為不公允的模式。為什麼 RCVP 模式有問題呢?

首先在 RCVP的六項職權範圍(terms of reference)中,第一項是「什麼導致一小撮人參與暴動」(what may have motivated a small minority of people to take part in the riots);第二項是找出暴動為什麼在某區爆發卻不在某區爆發的原因(why the riots happened in some areas and not others);第四項是什麼驅使當地市民自發抵制暴動或清理暴動場所(what motivated local people to come together to resist riots in their area or to clean up after riots had taken place),其他三項從略。這三項要帶出的訊息是:暴動只是一小撮人參與、僅在局部地區發生、群眾自發抵制暴動,這三點似乎同香港建制派人士對當前香港問題的分析相當合拍。

其次看看它的結論。它在《報告摘要》(Executive Summary)中提出幾個暴動原因及改善方法,包括:

  • 家長與子女關係(Parent and Children);
  • 培養青年人適應性(Building Personal Resilience);
  • 幫助年青人構築他們的希望和夢想(Hopes and Dreams);
  • 暴動與名牌效嚴(Riots and Brands,即貧富懸殊、群眾仇富情緒);
  • 慣犯(Usual Suspects);
  • 警民關係(Police and the Public,指市民不信任員警);
  • 社區參與和凝聚(Community Engagement, Involvement and Cohesion)。

從這些結論看,政府完全沒有責任。報告對暴動因由的分析,同建制派和中共對反送中運動的分析居然如此契合,特別是該報告指出參與暴動的青年人不是社會的持份者(stake holder),幾乎同林鄭辱駡反送中青年人不是持份者如出一轍(肯定是林鄭拾人牙慧,因為 RCVP的報告發表在先)。該報告從職權範圍到結論,都沒有指出政府責任何在,更遑論譴責政府,這個報告同香港親政府報章所不斷宣傳的內容幾乎也是吻合的,莫怪乎林鄭想以這個模式來進行她的所謂檢討。

上文指出,RCVP的報告發表後,英國很多人都認為它是替政府「洗白」(white-wash)的,因此引來英國《衞報》與倫敦經濟學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 Political Science,LSE)合作進行一項民間調查並發表報告《解讀暴動》(Reading the Riot)。該項研究的負責人 Tim Newburn 其後在LSE 學刊上發表一篇題為《誰是最大的黑幫?2011年英國暴動中的員警或市民?》(The Biggest Gang? Police and people in the 2011 England Riots),他的結論是:警方。LSE 這份民間調查,似乎更貼地,也更吻合香港所見的情況。

從這個簡單的回顧,我們就可以看到林鄭意圖用 RCVP 模式來進行所謂的「獨立檢討」,很容易得出 RCVP 式的結論,屆時她就可以大條道理地用 RCVP 式的報告和結論來推卸責任,對此我們不能不慎。

為免陷入她的陰謀,民間社會必須及時提出我們認為需要調查的問題。關於這點,筆者將在下周詳細論述。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