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侵犯人權 港警犯國際罪行 港人如何反擊

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已發生的事固然無法找出真相,但面對有增無減的警暴,港人可如何反擊?

自6月以來,港人對港府的抗爭,已經由開頭的「反送中」演變成今天的「反警暴」運動。由6‧12反送中運動警方開槍暴力清場、港府把運動定性為「暴亂」開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成為港人反送中運動中五大訴求之一。原初調查的範圍包括警民雙方,但林鄭的眼中只有北京這個主子,北京一聲「止暴制亂」令下,警暴變本加厲:濫捕、對市民無差別毆打、對已被制伏的示威者仍致命性地狂毆、大量亂放催淚彈、瞄準市民發射橡膠子彈、布袋彈、甚至真槍實彈等。不時刻意隱瞞被捕者的身份及其身處的警署,剝奪被捕者接觸家人及律師的權利。超時拘留,拘留期間不單任意虐待被拘留者,更有傳聞性侵。

此外,亦有不少傳聞警察在拘捕或拘留期間打死示威者,於是出現有人被失蹤、被自殺等疑案,近期更傳出被捕者被直接送入內地!要知道這一切事情的真相,一個有調查權、獨立於警方的調查委員會是唯一的方法。調查的目的未必是把犯罪者繩之於法,但最少可以還原事情的真相。今天,我想除了警察及撐警暴的人士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香港絕大部分人的共同要求。但被調查的是警暴的行為本身及涉事警員,而不是林鄭剛提出,目的是轉移大眾視線、魚目混珠的「獨立檢討委員會」。

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已發生的事固然無法找出真相,但面對有增無減的警暴,港人可如何反擊?

向國際保護人權組織及司法制度尋求幫助

既然在本港的制度內無法伸張正義,我們就要把港府及港警的罪行帶到國際空間(international community)。這不是指向某外國求助,像先前港人請求美國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那樣。亦不是在國際平台上打輿論戰,而是在國際間已經存在、可以保護人權的組織及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中尋找方法、渠道,就港人人權被侵一事向該組織或制度尋求幫助:將港府、港警犯的人權罪行繩之於國際法律!(俗稱「告上國際法庭」)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但這看似非常合理之舉,為何從未成過事?本文嘗試解釋這當中的難處。不過,我得先告訴今天仍在受打壓的港人:我們伸張正義、尋求民主自由之心不可死,因為在重重困難之間,我們在國際間保護人權的平台上還是可以找到逢生之處!

首先,保護自己人民的人權始於每個國家

現代自稱文明之國,都會在憲法中加入保障其人民人權的條文。這是因為最有能力侵犯人民人權的侵犯者是該國本身,憲法就是用來約束統治者如何對待自己的人民。以香港為例,《基本法》第39條就寫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此乃聯合國人權公約之一: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而本港實施ICCPR的法律就是《香港人權法》(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港警對港人在反送中運動所作的暴力行為(brutality)(例如他不在被捕情形下仍被打、被噴胡椒噴霧),受害人可刑事或民事起訴涉事警員,施暴過程中若殺了人,犯的殺人罪。當然,如果未能確認警員身份,起訴會較困難。扣留期間若瘧待被扣留者(torture)、褫奪他公平審訊的機會等,受害人被侵犯的是《香港人權法》給於他的權利,他要起訴的是港府:是港府未能覆行它憲法中承諾的聯合國ICCPR人權公約。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亞新社)
警暴發生以來,每當港人感到絕頂失望無助之際,就有人提出把罪行告上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庭!(亞新社)

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我可以告國家嗎?

這個問題,我們可從以下3方面探討:

1.香港人自己如何可以保障《基本法》(我們的(小)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包括人權

此問題不在本文範圍內,而且,港府天天都在褫奪港人《基本法》中的權利,無需要現時討論這問題。

2.港府踐踏《基本法》給予港人的人權,我們可以向聯合國求助嗎?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

聯合國的人權架構下,負責監視世界各國人權狀況的有以下兩條脈絡:

(A)以各項人權公約為依歸

聯合國定立了多項人權公約,當中與反送中抗爭運動直接有關的有:ICCPR,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 (被瘧待) 及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 (CED) (被失蹤) 。聯合國的會員國(member States) 可以自選簽名加入任行一項人權公約,簽了名後仍可選擇生效(ratify)與否。簽名生效後只代表該國在意願上同意遵守該人權公約,違反了亦沒有法律責任,只是受世人責備(name and shame) 。管人權公約的是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OHCHR) ,旗下每個公約(Treaty)有一個Treaty Committee,此Committee 負責監視各已簽名生效國推行該Treaty 的情況,若Treaty條文中有包括接受個人投訴(Individual Complaint)的機制,該國的個人公民可向Committee投訴其國家侵犯該Treaty給予他的人權。投訴後,Committee 會給機會該國解釋,如投訴成立,會給它機會改良,整個過程維時數月,而且犯事國多是解釋多做事少。

首先,香港不是聯合國的一員,所以從Treaty Committee 此路徑,我們不能向聯合國投訴港府。再讓我們看看我們主權國中國。中國簽了ICCPR,但拒絕簽生效紙,ICCPR有接受國民投訴其國的附加條文(Protocol),但中國拒絕簽此條文。中國簽了CAT並同意生效,CAT亦有個人投訴的機制。中國拒簽CED 。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Shutterstock)
一個國家的人民被國家褫奪人權,他可否向聯合國求助,就要看該國本身是否同意(a)聯合國人權組纖監視其人權狀況;(b)遵守聯合國的人權公約。(Shutterstock)

(B)以被懷疑有侵犯人權的國家及涉及的罪行為依歸

聯合國的Security Council(安全理事會)下的Human Rights Council (人權理事會),除了定期要會員國提交人權報告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外,還設有叫Special Procedure 的個人投訴 (Individual Complaint) 機制,目前 Special Procedure 處理的範籌 (mandate) 有12 個有人權問題的國家 (如北韓、敘利亞、依朗等)及44種罪行。在此44種 Special Procedure會處理的罪行中與反送中抗爭最有關的有(1) Torture; (2) Arbitrary Detention; (3) Violence Against Women; (4)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5) Enforced Disappearances 。Special Procedure 此機制專接收個人投訴,被投訴的國家無須是聯合國成員國,被投訴的是國家,出來回應 Special Procedure 派來的 Special Rapporteur 的也是國家,犯事者則是有國家權在後撐腰的政要或警察。Special Rapporteur 可以要求 country visit,而且有權視察監獄、拘留所等地,亦可約見證人,但當然一切行動都要先得 host country 事先同意。不過,Special Procedure 講明自己無調查權、亦無司法權(judicial authority),Special Rapporteur 可以做的只是上門了解事情並幫助涉事國改善人權,不過由他們過手的cases,他們會一直monitor 到問題得到完滿解決才收手。

對港人來說,用Special Procedure 的途徑向聯合國作出投訴是可行的,不過要記得這只是一個投訴機制。就算投訴成立,涉事國家(港府)亦無須對錯誤負責。

聯合國的人權架構無調查權、無控訴權、無審判權,無司法權。聯合國的宗旨是提倡人權,幫助國家推行人權,對會員國它有監察權,但不是法庭。聯合國架構下唯一的法庭是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國際法庭),但只會處理會員國之間在人權以外的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下的紛爭。

3.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我是可以告國家的

其實,一個國家可否自稱其人民的人權是受到保障的,就要看當有人民覺得自己人權被國家踐踏時,他可否直接控告自己國家。現時,Council of Europe(CoE)中的47個會員國(member States),共同擁護《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任何會員國中的公民若覺得ECHR中給予自己的人權被任何CoE 會員國(包括自己國家)侵奪,便可在CoE 指定的人權法庭──Strasbourg的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控告該國。

港人可如何反擊二之一

本系列文章:

港警犯戰爭罪行 要告到國際法庭

畢永琴 Rosaline 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