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條例》非萬能

政府要強行收地不容易,要地產商接納收地的賠償條件亦比以前困難。早期,政府收地的對象是原居民;於原居民而言,與其讓土地荒廢,不如賣給政府。但地產商持有土地的目的志在發展,他們的要求會很不一樣。

民建聯日前舉辦研討會,探討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向地產商收地建屋的可行性。民建聯過去對推動政府引用此例收地並不積極,所以反對派大都懷疑民建聯此舉別有政治目的。現在連中央也指地產商是引致社會矛盾激化的元兇,令民建聯更加不願予人偏袒商界利益的感覺,否則很難拉到選票。

地產商的初步反應尚算正面,多表示願意加以研究,在需要的時間予以配合。新世界發展更不等政府啟動法律程序,已主動把手上的300萬呎農地捐出來建公屋及社會房屋。

我相信,地產商之所以會採取這種積極態度,是因為現社會的確怨氣很重,部分原因確與年輕人置業無望有關,所以地產商有需要向社會釋出善意。

不過,到地產商真的遇到政府要收他們手上那些發展潛力高的土地時,我相信地產商是不會輕易就範的。如果他們連據理力爭也不敢,我會很失望。香港若是連私有產權也保不住,那光有「舞照跳,馬照跑」,也沒有意思。

根據《基本法》,香港行資本主義制度,非社會主義制度;而資本主義的根基就是私有產權,沒有私有產權,就沒法界定交易雙方的利益,市場就沒法有效地運作。此外,私有產權亦是普通法的基石。一個沒有私有產權的地方,普通法根本沒法運作。不保護私有產權,就沒法保住法治。

此之所以,我雖然極重視社會利益,我亦不認同政府隨便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去侵犯地產商的私有產權。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地產商才會把手上的土地交回給政府。否則,地產商一定會據理力爭,不把官司打到終審法院,亦不會罷休。

這兩個條件的首要一點是:政府收地目的必須是為了社會大眾的利益,而不是只為了增加庫房的收入;而且除了收這塊地之外,已別無其他選擇。第二點是,政府非這樣收地不可的同時,必須對被收地的地產商作賠償。賠多少不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地產商也可以有自己的陳情與申訴,再由法庭作出仲裁。

我個人覺得,政府收地建交通設施容易講得通。因為交通設施要考慮使用者的方便,與如何更節約能源問題,容易找到非在這裏建設不可的理由。但要建公屋則可以有很多選擇,不容易解釋為什麼要選甲地產商的農地,而不選其他人手上的農地。

至於在收回地產商的農地後,再賣給其他地產商作私人發展用途,則更加說不通。這等同強搶了原有地產商的發展機會。政府只是因而賺多了一筆錢,卻沒有為社會帶來什麼真正的改變。庫房要有收入,大可以叫原有的地產商補地價。沒有理由把土地的發展商從原有的地產商手上奪走,交給一個毫無關聯的新地產商。

政府要強行收地不容易,要地產商接納收地的賠償條件亦比以前困難。早期,政府收地的對象是原居民;於原居民而言,與其讓土地荒廢,不如賣給政府。但地產商持有土地的目的志在發展,他們的要求會很不一樣。

政府收農地該如何賠償

社會上有聲音 ,要求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去緩解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必須指出的是,這套想法有違資本主義精神的,在香港現有體制下是行不通的。

只有在社會主義國家,政府才可以以社會利益為名沒收私人財產。在資本主義社會,建制的首要任務是保護私有財產,而非方便政府行政。因此,《收回土地條例》只能應用於個別特殊的非收不可的土地需要上,而不是用來解決一般性的土地需要問題。政黨現時鼓吹的做法,很明顯屬於後者,政府若依隨的話,將會在法庭上碰到焦頭爛額。

政府要成功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 ,必須符合兩項基本條件:

(一)證明已沒有其他代替方案,故不得不收回這塊土地作公共用途不可;

(二)予土地原先擁有者公平合理的賠償。前者,剛才已討論過;現在談談政府在作賠償時,可能遇到的問題。

早年,政府向新界原居民收地所遇到的困難不多。原因是自從香港的農業式微之後,大量農地荒廢,根本沒法租得出去,變成毫無收益。所以原居民一聽到政府可能把他名下的土地劃入發展藍圖,都會非常雀躍。他們中很多人都是因政府收地而富貴起來的。

後來,香港人口膨脹得很快,政府需要的土地愈來愈多,但庫房卻沒有足夠的錢去收地,政府唯有打「白頭票」,發放地權證代現金(即Letter A,Letter B)。持證者將來可以憑證向政府換地。

在沒錢收的情況下要土地擁有者把土地交出來是有難度的,港英政府於是想出妙計——容許Letter A,Letter B的權益自由轉讓。土地擁有者從政府手上收不到錢,但可以把換地權證賣給地產商收錢。地產商為了競爭,把換地權證的價錢搶得比政府正常的賠償價還要高。新界原居民大都樂於政府用Letter A,Letter B的方式來收地,然後再把換地的權益賣給地產商。

政府用這類方式收回大量土地後,就搞「三通一平」,提供基建設施,然後把平整好的土地供Letter A,Letter B的權益擁有者來投標。參與競標的人除了要有Letter A,Letter B之外,還要另加現金作競價。庫房一樣有收入。

我不厭其煩地重講這段舊事,是要指出,政府想用收農地價來收地產商手上的農地是不一定行得通的。因為,在Letter A,Letter B的運作過程中,政府已經默認,土地擁有者即使擁有的只是農地,亦是有發展權的。否則政府為何讓Letter A,Letter B的擁有者參與發展用地的投標。Letter A,Letter B的二手價的升跌,正正就是土地發展潛力的價格的升跌。市場已經證實,農地也有發展權的價值,政府已沒法抹殺事實。

政府至今仍堅持,由於收的是農地,所以只需賠農地價。很明顯,這套說法只是自欺欺人;因為政府收農地價的賠償已逾千元一呎。全世界卻沒有這麼貴的農地。可見政府自己也在默認土地潛在發展價值,而非只有耕種價值。因此,將來政府要強收地產商手上的土地時,不可能不為土地的發展權付出代價。

如何推動地產商開發手上的農地

社會上普遍有個印象,地產商手上囤積大量土地,不肯開發,目的在營造供不應求的環境,以推高樓價,謀取暴利。

這種指控與實情有距離,未能對症下藥,對解決問題沒有好處。

現實是地產商手上「囤積」的主要是農地,並非可供發展的土地;是現有法規不容地產商發展這些土地,不是地產商刻意囤積。

要發展這些土地,有兩大關口要過,一要成功地獲得城規會的批准,把這些土地的用途,從只能用作耕種改劃為可供發展建設,二要成功與政府達成補地價的協議,待繳足地價後,才能改寫批地條文,令土地符合發展的需要。

地產商手上的農地,並非全部都符合轉變為發展用途的條件,譬如地點偏僻,基建不足,或有保育方面的考慮等,都可以導致改用途的申請被城規會拒絕。即使條件大體符合,亦有很多繁複的程序要過,能在五年之內完成,已可慶功;費時超過十年的相信亦有不少。

如果我們的社會,不去研究如何加快這種改用途的申請程序,只曉得把矛頭指向地產商,無助於增加可供發展土地的供應。

除了改劃土地用途這關難過外,補地價要取得協議亦不容易。很多人可能認為,這是因為地產商不肯付出代價,千方百計想壓政府價所造成,其實這只是表象,真正原因是政府不肯接受地產商手上的土地並非普通農地,而是有發展前景的農地,其價值會超過一般農地。

這個認識上的差異,是造成補地價談不攏的主要原因。因為補地價的計算方式,是土地經改劃用途後的價值減去土地原有的價值。現時政府與地產商不難在土地改劃用途後的價值上取得協議,遇到爭拗的主要是原有農地值多少錢的問題。

政府認為,這些土地在未改用途之前,都仍是農地,那就只能用農地來估值。但地產商認為農地也可以有不同的價值,處於基建條件好,申請發展獲批機會高的,價值當然要高一些。

其實,市場不是沒有農地的成交價供政府參考。發展機會遙遙無期的,只值幾百元一呎;機會高的,可以過2000元一呎;但政府的估價卻只有1000多元一呎。政府堅持自己的評估價,不肯接受市場的成交價。

我覺得政府不應在這些枝節問題上與地產商糾纏。政府應記住自己的主要任務,是透過增加土地供應,達到降低樓價的目的。政府不能一方面想社會上有平樓買,另一方面自己卻不肯降低地價。如果政府在訂定補地價的要求時,不只着眼於庫房的收入,而且還念及自己有引導樓價回落的政治目標,就不應該在補地價問題上斤斤計較,而應該及早與地產商達成補地價協議。這樣,地產商就不能任由該塊土地閒置,因為一旦農地轉成發展用地後,地產商就得在指定的時限內完成建設。只要政府批得快,土地供應就會增加,樓價就會下跌,地產商的得益就不會如初時想像的多,真正得益的會是未有樓的市民。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施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