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止亂,後調查

這次回歸以來最嚴重的政治風暴,當然應該調查,找出風暴形成和發展的全部真相,以汲取經驗教訓。但調查不應也不能在風暴中進行,試圖藉調查平息風暴更是不切實際。

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呼聲不絕於耳,不但來自示威者和反對派,也來自建制陣營甚至政府內部;很多人都說,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已是整個社會的「最大公約數」。不過,細看各方面提出的有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具體建議,這「公約數」到底有多大,很成疑問。

調查原意 針對警方

獨立調查現在是民陣的「五大訴求」之一。可是,民陣在「6.12衝突」後最初提出的五大訴求,並沒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只有「追究警方開槍責任」。在「6.16遊行」之後,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發表聯署聲明,首次提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6月9日及6月12日警察濫用武力鎮壓示威者的行為」。然後,當民陣發起「7.21集會」(後改為遊行)的時候,便宣布行動的目的是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警方多番濫暴」。由此可見,示威者要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明確地針對警方的,而且預設了調查方向:查的是警方「濫用武力」的情況。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本月9日發表文章,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他沒有清楚說明他認為委員會應該調查什麼,但他說:「由獨立調查委員會審視事件,短期內或對警方聲望有影響,但長遠而言能提升其聲望。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完全不偏不倚和公正的,它有機會還警方清白。即使對警方有所批評,警方也可透過行動,防範日後重蹈覆轍。聆訊過後,警隊便可翻開新一頁,向前邁進,能讓警方如其格言『光榮和關懷』,繼續做得更好。」從這段話可見,李國能設想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亦是以警方為調查對象,起碼是主要調查對象。

調查範圍 難有共識

本月23日,34名前政府高官和前泛民議員發表聯署信(下稱「34人建議」),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且提出委員會的調查範圍應包括政府修例引起社會廣泛反對的成因和情況、宣布暫緩但不撤回修例的處理手法是否恰當,以及警方與示威人士多次衝突的事實和情況;調查內容應包括示威人士是否使用過分武力或策略故意激發與警方的衝突,以及警方所採取的部署及行動是否恰當。這是明確地建議委員會並非只查警方,也要查示威者,同時要查政府處理修例的手法。

更新近的是上周百多名政務主任發表的聯署聲明,同樣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下,調查近月由修訂《逃犯條例》以來在社會所引起的大小事件,例如推行修訂過程的做法是否恰當、警方在各場行動當中所使用的行動及策略是否合理、元朗襲擊事件有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他們似乎認為要調查的是政府、執法者一方,而不是衝突牽涉的另一方。

提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團體和人士還有很多,以上列出的只是較有代表性、引起較多人重視的例子。我們從中可以找到的「最大公約數」是什麼呢?「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假答案,對解決問題毫無幫助;「魔鬼在於細節」,一成立委員會,就要決定它的組成和職能;即使可以找到各方都接受的人士作為成員(這殊不容易),對於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對象和方向如何規定,必然引起很大爭議。如果以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便馬上可以令社會氣氛緩和下來,恐怕只是一廂情願。

事件未了 如何調查

由修例引起的「事件」至今未有完結,衝突仍在繼續發生。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可以令新的衝突不再發生呢?沒有人可以保證。那麼調查委員會要查到什麼時候呢?最詳細列出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職權範圍的,是上述在本月23日提出的「34人建議」;建議調查6月9日至7月21日間發生的警方與示威人士的多次衝突,以及「委員會認為應調查的其他衝突」。當衝突繼續發生,新的衝突顯然也應列入調查範圍;即是說,調查不可能設下期限。如果警方正在為應付下一次衝突作部署,同時要應付委員會對警方以往部署的調查,這難道不會妨礙警方的工作嗎?又假如警方正在調查一名涉嫌在示威中有暴力行為的人物,而因為委員會要調查,警方便成為調查對象,嫌疑人物成為證人,這不會影響警方隨後的執法行動嗎?

李國能說,「由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近年調查過不少事件,這機制能更有效地探明真相。……政府在1997年之前或之後多次引用獨立調查委員會機制,成績令人滿意。」但以往的調查,不都是在事件完結之後才進行的嗎?有哪一次是在事件還在發展時便進行調查,邊鬧邊查的呢?

這次由修訂《逃犯條例》爭議釀成的回歸以來最嚴重的政治風暴,當然應該調查,找出風暴形成和發展的全部真相,以汲取經驗教訓。但調查不應該也不可能在風暴中進行;試圖藉調查來平息風暴更是不切實際。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