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基本法》第68條:落實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席

回顧過去20多年,不難發覺各方面的着力都集中於行政長官選舉這個課題,而將立法會普選貶為次要。

香港近日的情況令人擔心不已。縱觀各界分析,一面倒指出成因是由於社會怨氣太深,而怨氣源於社會嚴重缺乏公義,普遍反映於各政策範疇。近兩年來政府施政側重於改善民生問題,冀望以成績創造良好氛圍作為解決其他老大難問題的先決條件。開始之初尚算順利,但當碰到深層次矛盾時,頓感到捉襟見肘,力不從心,一番折騰之後,基於政府缺乏認受性的老調,往往長時間不能協調南轅北轍的不同意見,達成共識。這正是為什麼政府每每走進死胡同的癥結性。正因為此,政府的算盤打不響,是認真考慮是否需要改轅易轍的時機。我完全認同這個看法。

其實早在兩年之前,我已經認為準備重開政改的工作不可一日停下來,縱使表面不做工夫但也要像水上鴨群,表面不動聲色但雙腿在水下密密划水。簡單來說,就是有備無患,在有充裕時間之下,為政府施政的認受性遲早接受挑戰的預見情況,作出最切實的規劃。但現在時不我與,臨急抱佛腳都要尋找辦法,走出這個困局。

過去將立法會普選貶為次要

談到政改就不可不觸及《基本法》關於選舉的安排。無論從哪一個角度看來,《基本法》上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的兩項相關承諾尚未落實,是鐵一般的事實。

回顧過去20多年,不難發覺各方面的着力都集中於行政長官選舉這個課題,而將立法會普選貶為次要。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香港政治人才的匱乏,為了爭取時間去栽培參政人才,保留相當程度上的功能界別議席作為過渡安排。當然還有其他在政治上的考量。

現在解決面對的問題方法充滿挑戰性,難以一刀切的簡單方式完成任務。所以落實《基本法》第68條,一定是需要考慮的其中一個選項。

《基本法》第68條規定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我們深知這個建議可能觸發本港政治面貌重新洗牌,但為了釜底抽薪撥亂反正,接受長痛不如短痛的事實。所以各有關方面必須放下成見,集思廣益,以最大的包容態度,求同存異,尋求最多人能夠接受的方式去落實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席。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