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負責」是《基本法》對特首職責的規定,她有否履行?

修訂《逃犯條例》將嚴重破壞香港一國兩制優勢,對內地和香港做成長遠、無法挽回的傷害,進一步擴大內地和香港的制度以及與國際社會的衝突,絕對不能倉促行事。

筆者日前在眾新聞為文,主題是從搜集所得資料中,特別是從曾供職中聯辦、港澳辦,和中央組織部的馬正楠法學博士,以及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在內地發表的文章和書籍中,讓人們認識到香港和內地政府就有關逃犯移交安排的商討,始於回歸初期,絕非是在該台灣命案之後,以及絕非特區政府所聲稱修訂是為「堵塞法律漏洞」。

馬正楠博士在其剛出版的新著,題為《香港與內地刑事法制衝突問題研究》(2018年12月,法律出版社)一書中,強調他與高銘暄教授多年前為文時的看法,即在逃犯移交安排的問題上,香港方面要求尊重「兩制」差異,內地要突出「一國」主權性,這分歧短期內是難以消除,並有可能走向衝突的焦慮。在重提建議兩地應先考慮採取「先例模式」的同時,在書中總結「餘論」和「結語」部分,作者還道出了一段寓意深遠和具現實意義的文字。

「雙負責」突顯特首在中央與香港溝通的優勢

《基本法》規定特首的「雙負責」職責重點,是有關行政長官在促進中央和特區相互理解和信任的角色。他表示,《基本法》為在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構建順暢溝通機制」設計了一個「連結點」,即行政長官。他指出《基本法》4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也意味着在中央與香港特區的溝通機制中,行政長官是代表香港特區的「適格主體」。(見210-211頁)

換言之,在中央與香港特區溝通關係中,《基本法》對於行政長官的「雙負責」規定,突顯了其在「中央與香港特區溝通方面的獨特優勢」。作者續稱:「當香港特區和中央有關權力主體對某事項具有不同的利益關切和行為期待時,行政長官基於『雙負責』的法律定位,有義務向中央反映香港特區有關權力主體的意見,也有義務向香港特區傳達中央有關權力主體的看法。」(同上)

馬正楠表示:「權力具有天然的擴張性」,這看來包括不同法域之間管轄權的擴張性,他續稱,「特別是在有衝突關係的其他權力主體意圖不明的情況下,某權力主體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不太可能率先有所妥協」。因此,在「相關衝突主體之間構建順暢的溝通機制是成功構建行為慣例的有力支撐」。(同上)

為實現有效溝通,行政長官既要準確把握中央的核心關切和利益訴求的同時,「還要盡可能地說服中央有關權力主體採納香港特區有關權力主體的意見,盡量縮少兩者間的差距」。(同上)

削足適履思維只會引發更多衝突

馬正楠博士在書中更道出多段意味深長的話:「《基本法》自起草之初是個政治談判妥協的產物,也因此比我國大多數法律更具開放性,有賦予各權力主體較大行為空間的同時,也要求其結合當時當地情況在實踐中靈活運用,通過各權力主體的博奕和互動給基本法實踐注入不竭的生命力。行為慣例、協商機制和溝通機制正是《基本法》這種實踐生命力的具體體現。」(同上)

他說,《基本法》的實施是在新憲制下的轉型,這意味着兩地的法制衝突將長期存在,「面對衝突的可行思路不應是根除衝突,而應是將衝突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和程度內,構建當衝突發生後可予以協調並降低負面影響的機制」。他強調,「缺乏政治互信非一日之寒,增進政治互信非一蹴而就」(見210頁)。這些話語,對於今時今日的香港,都來得晨鐘暮鼓、擲地有聲。

特首職責雙向性的「適格主體」

修訂《逃犯條例》將嚴重破壞香港一國兩制優勢,對內地和香港做成長遠、無法挽回的傷害,進一步擴大內地和香港的制度及與國際社會的衝突,絕對不能倉促行事。

香港市民包括商界、專業人士和年青一輩,基於對「香港是我家」情懷,提出意見和建議,包括內地學者的建議,都值得參詳,但換來的卻是冷漠回應和冷言冷語的反唇相稽,特首表示會與外國駐港使節和商會溝通的同時,卻拒絕直接回應市民和代議士們的質疑。寄語特首和特區政府,「雙負責」是《基本法》的設計和原意初衷,看來你們沒有按規定落實《基本法》的要求。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尹瑞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