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的前世今生——特區政府沒告訴市民的事實

自回歸以來,香港和內地司法部門就移交逃犯的安排,曾舉行了多次會議,甚而被形容為接觸「頻繁」。雙方專家就制定有關移交逃犯安排的主要事宜,包括保障措施、共同司法管轄權的情況和程序,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保安局局長在2月15日向立法會提交《逃犯條例》修訂建議時表示,要求修訂原因是源於一宗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涉嫌港人殺害另一名港人後返回香港,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逃犯協議,香港未能處理,因此提出修訂是堵塞法律漏洞,使社會公義得到伸張。但看來這充其量只能說是其中的一個原因,但肯定不是全部,更非背後的真正原因。

《逃犯條例》爭議存在已久

因為自回歸以來,香港和內地司法部門就移交逃犯的安排,曾舉行了多次會議,甚而被形容為接觸「頻繁」。曾任職中聯辦、港澳辦和中央組織部的法學博士馬正楠在與另一位作者,時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共同發表於2011年1月號內地法律刊物《法學家》,題為 〈論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先例模式〉 中表示,「1999年3月、8月、11月和2000年3月,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專家組就逃犯移交問題分別進行了四輪會談。雙方專家就制定有關移交逃犯安排的主要事宜,包括保障措施、共同司法管轄權的情況和程序,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另一位作者,2008年時供職於國家公安部法制局的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柯良棟,在其一篇刊於《法學家》(2008年第4期)題為 〈論中國區際移交逃犯應遵循的原則及其模式〉 文章中,進一步表示,2007年10月,由中國警察協會主辦、香港警務處承辦,及在香港舉行的「海峽兩岸暨香港、澳冂警學研討會」上,柯良棟也就中國區際移交逃犯課題提交了報告。

時間繼續推移,時間拉近一點,馬正楠在其上述文章中表示,2010年10月,時任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訪問北京,與時任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會面。馬正楠稱,會面結果是雙方「均表示會積極推動兩地在移交逃犯問題上的協商,爭取盡早簽署相關安排」。

因此,可以肯定說,修訂《逃犯條例》並非如林鄭、李家超、鄭若驊所說,源於該宗台灣命案,目的為堵塞漏洞。

馬正楠在文中表示,在上述接觸中,雙方最終並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在會談中,香港方面堅持下列五項原則作為制定移交逃犯安排的依歸:

第一、採用的逃犯安排必須符合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

第二、移交安排必須以香港的法例為依據。

第三、移交安排必須獲得香港與內地接受。

第四、 移交安排必須顧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移交安排須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保持平衡。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議內所載的慣常保障,包括雙重犯罪、指定罪行、不得再移交第三個國家的保障、死刑以及一般豁免涉及政治罪行和政治迫害的保障,會是有用的參考資料。

第五、移交安排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第19條的規定, (即「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以及移交安排應確定一些原則去處理兩地同時具有司法管轄權情況下的移交,以及如何決定移管跨境罪案。

文章又透露,時任香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上述五項原則是「特區政府當局與內地當局就移交安排磋商的底線」。從今次特區政府所提交的草案來看,特別是上述第四、五點,情況是十分向內地一面倒,究竟有什麼原因促成特區政府有此改變,甚而要倉卒立法,讓市民和商界缺乏充分時間,對修訂內容、結果討論,特區政府是需要作出解釋的,一點都不是「廢話」。

原刊於《眾新聞》,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尹瑞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