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青年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一案,由於香港與台灣並無簽訂引渡協議,沒法引渡陳回台受審,引發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不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日前發表長文,呼籲特區官員認真考慮保留拒絕將港人移交給內地當局的權利。相反,政府可以考慮不移交港人到內地,改為在港接受審訊,即實行「港人港審」。
個案引渡 要視乎當地法律
陳弘毅教授的長篇評論文章,5月3日(上周五)發表在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博客(HKU Legal Scholarship Blog),題為〈評《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A Commentary on the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Legislation (Amendment) Bill 2019,下面簡稱《條例草案》)。
文章中,陳弘毅列舉美國、加拿大及英國的例子,指出當今世界,國與國之間的逃犯引渡有如家常便飯,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引渡(即個案引渡,或者通過特別協議進行臨時引渡)是相對特殊的,這種臨時引渡是否可以由相關國家實施,取決於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增加保障 條文須寫入協議
陳教授在文章中指出,條例草案引入新的引渡方式──即香港特區和任何與香港沒有引渡條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之間訂立特別安排,以個案形式引渡。
然而,他指出,在香港很多人關心的是,「由於行政長官很難拒絕中央任何符合引渡條例的正式要求,令特別安排變成為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定期引渡安排,卻沒有額外的保障措施」,而有關的保障,通常是在談判時以條文方式寫入協議的。
只引渡最重罪犯 且無追溯性
基於上述考慮,陳弘毅呼籲特區政府考慮進一步修改「修訂條件」(Modified Conditions),例如個案引渡的罪行清單可列明僅限於「最令人髮指的罪行」。
其次,他指出,可以考慮不能追溯的引渡安排,以便在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新安排只適用於在香港引入特別引渡安排後所犯的罪行。
陳教授又認為,新安排亦可考慮將香港居民排除在個案引渡之外,「香港不會引渡香港居民到內地,而是在香港起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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