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最快於2019年第一季實施新的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法律框架,將對流入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進行更詳細、繁瑣及冗長的審查。因此,港商對歐盟投資(包括資金來自中國內地及亞洲其他國家,但經香港進行的投資)時,應進行小心謹慎的評估,以判斷是否必須在相關歐盟成員國進行投資備案,或進行備案是否較為可取,尤以涉及策略性資產或技術的投資項目為然。
外資審查框架的主要特點
2018年11月20日,歐洲委員會、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宣布,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法律框架草案已獲通過。據稱,草案涵蓋「外國投資者以任何形式進行的投資,而其目的是建立或維持持久直接的聯繫,以便在成員國進行經濟活動」。不過,「間接投資」(即被動投資或未能取得企業控股權或否決權的少數股權投資)則不屬監管範圍。
該擬議框架不會統一或取代各成員國現行的審查措施,但提供一個全歐盟適用的「合作機制」,讓成員國及歐洲委員會可就進入歐盟的外商直接投資交換資訊及發表意見。成員國政府即使現已實行本身的審查程序,也須適當考慮歐洲委員會以及其他成員國的意見,但對是否批准外商直接投資計劃仍有最終決定權。
儘管如此,該擬議框架規定,任何歐盟成員國若設有或制訂外商直接投資審查程序,必須:
- 審查外商直接投資是否與安全及公共秩序無牴觸
- 確保與審查程序相關的規則及步驟透明公開,而且不會對第三國有所歧視
- 在商定的時間框架內完成審查程序
整體而言,該框架旨在加強各成員國與歐洲委員會之間的合作及透明度,在這方面的主要特點有:
- 在「合作機制」下,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計劃時,必須通知其他成員國及歐洲委員會,並須適當考慮兩者就相關投資項目是否合適所提出的意見
- 資訊共享條款允許成員國和歐洲委員會交換資訊,並向不設審查程序的成員國就進入其國內的外商直接投資發表意見
- 備有非詳盡列舉的考量要素清單,以便成員國及歐洲委員會評估外商直接投資的潛在影響時作參考。清單列舉的考量要素包括但不限於(i)對關鍵基礎設施和技術的影響;(ii)獲取敏感資料;(iii)媒體自由和多元化;(iv)外國投資者是否由外國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從外國政府獲取大量資金;或(v)外國投資者是否參與非法或刑事活動。
實際操作方面,該擬議框架不會令個別成員國評審(批准或禁止)外商直接投資時所使用的法律驗證方法出現重大改變。不過,該框架應會導致外商直接投資受到更深入的審查,不但涉及相關成員國的主管當局,甚至歐洲委員會及其他成員國也會參與其中,以致外商投資項目在歐盟的審查程序可能延誤。
該擬議框架敲定最終文本後,將呈交予各成員國大使審閱,以便代表歐盟理事會確認,然後再交由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通過,預期可於2019年第一季獲正式批准。
新審查框架對香港的影響
歐盟推行新審查框架,主要的實際影響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將受到更詳細、繁瑣及冗長的審查,以及成員國與歐洲委員會之間的合作將會加強。此外,該框架可能促使現時沒有審查外商直接投資的成員國制訂審查程序。
目前,已有14個成員國實施外商直接投資審查程序,即奧地利、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及英國。不過,這些成員國的審查程序及法律驗證方法各異,例如以不同類型的外商直接投資為重點,以及評審時參考不同標準。此外,若干成員國雖然沒有法律框架進行正式審查程序,但似乎也會審查外商直接投資。
該擬議框架規定,審查程序的相關規則及步驟不得歧視第三國。然而,可以預計的是,中國內地對歐盟的投資近年來增幅十分驚人,因此將受到歐盟嚴格審查。同樣地,香港投資者如從中國內地企業獲得大量資金,而這些企業是由中國內地政府擁有或與中國內地政府關係密切,也可能面對嚴格審查。
香港是重要的對外投資樞紐,匯聚來自亞洲各地的資金,而港商向歐盟成員國投資時,應先判斷是否必須進行投資備案,或進行備案是否較為可取,特別是涉及有中國內地或亞洲其他國家資金直接或間接參與的投資項目,尤以能源、基建、媒體、電訊、數據儲存、半導體及其他先進技術相關投資項目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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