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拉布的濫觴?

大家對於拉布的認知就是議員利用議事程序去延遲或押後他們反對的議案,手法包括動議中止待續、要求點人數, 提交大量基本相同但在細節有些微不同的修改條文草案,甚至通過行動衝擊議會的正常進行。

特區政府於回歸之初已決定1999年年底兩個臨時市政局議員的任期屆滿後,解散兩局並重組市政服務架構。這就是於1997年4月在立法會首讀的《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的來由。草案目的是廢除兩個臨時市政局,將兩局的財產、職能、權利和法律責任轉交政府及其他法定機構。

政府建議重組市政服務架構背後的理念是要精簡議會架構。香港地方細小及人口密集,三層議會架構突顯職能重叠,各自為政。自從1997年的禽流感事件後,發生連串的食物衞生事故,正是反映出負責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機構職能分散、協調欠佳的最佳寫照。此外兩個市政局負責的文化藝術和體育功能亦呈現體制職能分散、欠缺有效協調、以及資源未能妥善運用等問題。再者隨着代議政制的進一步發展,區議會增加民選成分,大大增加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立法會監察政府的力度亦有所加強,包括監察有關市政政策制訂和執行、審批開支和基建工程項目等等。市民普遍認同兩個市政局的架構臃腫、效率不彰與及政治功能日漸式微。

當時各政黨都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具體理由去反對重組方案。但不願說出口的理由就是喪失機會讓黨友出任公職增加政治歷練,及獲取不菲的酬金幫補黨務的龐大開支。

作為建制派的民建聯面對手掌是肉,手背也是肉的局面費煞思量。事後看來他們當時的決定是支持條例草案的二讀及三讀(如果二讀獲得通過),這部分是向政府示好及表明支持。但留有後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每一項具體條文明確表示支持。

提交立法會的法案必須經首讀、二讀及三讀的程序。進行首讀時,立法會秘書會只是宣讀法案的簡稱。繼而提交有關法案的政府官員會動議「法案予以二讀」的議案,解釋法案目的及內容,然後中止待續有關的辯論,以便把法案交付由內務委員會專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法案經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會在稍後的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並就「法案予以二讀」的議案進行表決。若議案獲通過,立法會全體議員便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以「全體委員會」名義,審議法案的詳細條文。由於魔鬼在於細節,每條條文都經過咬文嚼字的審議確保精準反映立法原意。所以每名議員都有不同程度的理由更改文字表達的方式。議員糾纏於這一類的爭拗所花費的時間是無可預料的。根據程序議員須要把他們預備提議的修改文本事前提交議會,經由他們動議然後辯論,之後付之表決。立法會秘書處會很小心安排導致不同效果的修改提案的辯論先後次序,用意是確保各條文的貫徹及相容,不能出現互相矛盾的條文。處理所有條文之後最後「全體委員會」便會回復為立法會全體會議,恢復二讀及進行三讀。

拉長辯論時間 確保條例草案通過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於1999年12月初恢復二讀辯論。經過差不多24小時的首日辯論,議會於會議翌日的中午過後就「法案予以二讀」的議案進行表決及通過,繼而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逐條審議法案所有條文。正如上文所述議員是須要在會議之前提交他們預備動議的修正案,所以政府是事先得知及有足夠時間準備對應。

通常來說,位於條例草案前列的條文都是沒有爭議性,沒有任何修改的提案。富有爭議的條文何時出現大家一目了然,通常來說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會有一至兩小時的「空檔」,大多數的議員會把握這個黄金時機外出處理個人事務。而在當日正值午膳時間,所以相當數目的議員相繼離開。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的第三條是沒有爭議的敍述性條文,文本如下:「《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第385章)及《臨時市政局條例》(第101章)以及所有根據該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現予廢除。」

政府於事前並沒有收到議員對這條文的修改動議,同時沒有意識到有議員會反對這條文,因為保留兩條原有的條例完全否决重組的基本目的,亦等於否決整條條例草案。

面對這個突然出現的危機,我的對應是盡我最大的努力確保有足夠在座議員支持通過這條文,這是我的職責所在。所以我調動所有同事個別接觸外出的議員,請求他們立即趕回投票支持。而我自己就負責爭取時間。但因為我的發言只能止於條文敍述的內容,不能天馬行空地旁及任何其他課題,我只有把眾人皆清楚的道理去解釋保留條文的必然性及重要性。但在尚未有足夠支持票數的情況下,我不能停下來,所以只有採取不同的方式表達相同的意見,但同時又要避免議會主席以我超越討論範圍而阻止我發言,吃力不討好。當我發言45分鐘後感到無以為繼,可幸得知終有足夠的支持議員在座,危機解除。

大家對於拉布的認知就是議員利用議事程序去延遲或押後他們反對的議案,手法包括動議中止待續、要求點人數, 提交大量基本相同但在細節有些微不同的修改條文草案,甚至通過行動衝擊議會的正常進行。我當時在議會的行動,無擬是拉長了辯論時間,但目的是確保條例草案得以完整通過,並非惡意阻撓通過草案,與拉布的分別是清楚及明確的。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