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無效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規定,提名表格須附有由候選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對朱凱廸的要求,超出了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對於選舉主任決定朱凱廸參選鄉郊代表選舉提名無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選舉主任的決定是按照《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下稱「條例」)第24條作出的,無需援引《基本法》第104條(下稱「104條」)。

條例規定,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後,須按照條例及選管會規例,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選管會規例」,即《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列出了選舉主任決定某提名無效「可並只可」根據的5項理由,其中4項都是基於無可爭辯的事實,包括: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的提名人數不足、提名表格未填妥或未簽署、候選人同時在多於一個地區重複提名,以及候選人已去世。

選舉主任決定朱凱廸的提名無效,是根據餘下的一項理由,即「選舉主任信納根據《選舉條例》,有關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已喪失該資格」。選舉主任發給朱凱廸的通知指出,朱被裁定提名無效的原因,是他不符合條例第24條的規定。選舉主任認為,該條文規定獲提名人要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朱發表的言論,可理解為他想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支持港獨是港人的一個選項;他並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同時認為獨立是香港一個選項,令人質疑他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選舉主任的要求超出聲明的規定

不過,第24條只是規定候選人的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規定跟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相應規定是一致的)。選舉主任對候選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第2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在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要「擁護」和「效忠」的要求,是根據人大常委會對104條的解釋提出的。解釋說:「第104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朱凱廸提名無效的決定似乎顯示,當局認為「擁護」和「效忠」的要求也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