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特首在新鮮出爐的《2018施政報告》(以下簡稱《施政》)重申對創新及科技發展的重視。去年《施政報告》提出創科發展八大方向,今年續步實施,不過部分進度略為緩慢。例如特首去年提出為了促進創科產案發展,政府會檢視現有的法規,可是一直「只聞樓梯響,未見客人來」,效果不甚顯著。雖然如此,政府對發展創科的決心仍是有目共睹的。
今年《施政》舊事重提,在第107段提出為應付科技發展對執法帶來的挑戰,政府將以創科的「應用」、「研發」、「分析」及「防衞」四個策略,提升執法機構的能力。「應用」包括發展智慧監獄、智能清關及執法,並以科技提升入境處的服務;「研發」及「分析」包括加強打擊罪案及政府保安的技術研發,以及提升數碼證據及法證的分析能力;「防衞」則包括提升網絡安全防衞,以及利用大數據分析提升消防安全策略。筆者認同這四個範疇是推動創科産業的必經之路,政府銳意研究如何利用創科輔助執法亦是無可口非,但究竟執的是什麼法呢?創新及科技為社會帶來顛覆性的變化,往往改變人類的生活模式。發展創科產業的最大困難是現有法規過時,未能配合科技日新月異的變化,正因如此不少創科商業模式未能推行,又或者舊有的法律無法有效地保障市民的權益及安全。
修改或制定法律相當複雜
近年共享經濟(shared economy)公司如共享載客汽車Uber、共享民居Airbnb等在全球大行其道,可是在香港卻遲遲未能合法經營,理由是這類公司的操作模式違反本地法律。例如Uber司機沒有購買商務保險,一旦發生意外時受害的乘客或第三者均不會獲得賠償,嚴重破壞基本交通規則。又例如Airbnb出租的民居,因為沒有領取酒店牌照,亦無法購買商務保險,情況與Uber類同。在沒有保險覆蓋的情況之下,政府拒絕發牌是可以理解的。可是這些法例有沒有放寬的空間呢?這正是政府在檢視法則須要深入考慮的地方。
政府曾經於1993年立法,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誠實取用電腦」,這亦是香港唯一與資訊科技犯罪相關的法例。無奈這條法例多年來被業界批評模糊不清,未能正確地描述罪行的實際情況。今年8月初有多名小學老師利用手機拍攝其學校小一叩門收生的試題,然後再用WhatsApp向外發放。及後,他們被控告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法例,法官最終判他們無罪。主要的理據是他們可能犯了罪,但絕對不是因為他們利用電腦(手機)才違法,因此以此法例來進行起訴並不適合。法官更以此案判決之理據,「叫停」所有涉及偷拍的案件,包括偷拍裙底春光的檢控。上述案例反映本港的科技法律已不合時宜,必須盡快檢討。
另外,政府基於網絡資訊泛濫於2000年底嘗試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重新立法,在經過多輪公眾諮詢之後無矢而終,主要原因是市民意見分歧,未能達到共識。例如,傳統雜誌被定性為不雅物品之後,政府便有權要求把它密封才可放在公眾地方(如報攤)出售予18歲以上的成年人。但在網上售賣又怎能確保買家的年齡呢?又例如,政府曾建議過濾網上淫褻及不雅內容,隨即有網民質疑做法防礙網絡言論自由,有機會導致以言入罪。再者,究竟由誰來操刀過濾呢?準則又怎樣制定呢?
以上案例反映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複雜性。首先,法例內容必須獲得各持份者接受,往往會牽涉長時間的諮詢期。其次,諮詢過後所建議的法例必須透過立法會進行三讀,經立法會通過之後才能立法。由此可見立法過程需時,而創科商務發展講求迅速,兩者如何配合,一方面照顧市民,另一方面抓緊商機,正是政府在檢視法律時必須致力改善的地方。
未來十年,人工智能、區塊鏈、無人駕駛汽車及飛機等技術將日趨先進及成熟。創科產業有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若然本地創科法律未能同步配合的話,恐怕香港會淪為二、三綫城市,無法再與紐約、倫敦、東京等先進城市在國際市場上競爭。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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