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容在法院鬧事

由於兩地體制不同,司法制度更有明顯差異,港人到內地或內地人到香港法院旁聽,很自然都會特別留意當地法庭的清規戒律,入境問禁,不會隨便「亂說亂動」。

香港法庭內不得拍照,是一直以來的規矩,法例也列明嚴禁(《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但偏偏就在最近3個月內先後4次有人疑在高等法院內拍照,而每次案件都與騷亂或佔旺案有關。是偶然?還是背後另有文章?

偶爾有人不懂規矩、貪玩或無心之失在法庭內拍攝,當然沒有什麼大不了;然而如此密集地發生,拍攝的都是敏感的案件審訊,而且不是隨意拍法庭內的情况,而是拍陪審團──其中一次旺角騷亂案頒下裁決前,更有人發出附有陪審員照片的匿名電郵給司法機構,寫着「還有很多」──如此作為,明顯是想傳達一種信息,令人看後覺得詭秘、不安。

最新一宗是一名內地女子唐琳玲上周三在高院內拍攝,法官陳慶偉要求律政司跟進,並正式交警方調查。涉案女子獲准以5萬元保釋,不得離港,是發生連串法庭內拍攝事件後首次嚴肅處理。

法官及執達主任是否低估了嚴重性?

之前發生的3宗法庭內拍攝事件,法院都沒有認真跟進,也沒有處理涉事人等。最令人不解的,是2月旺角騷亂案審訊,有人發現有內地男子在庭內拍攝陪審團,並以微信傳送照片,但執達主任竟然沒有留下該男子任何資料便放人;法官彭寶琴也表示相信事件只屬「無心之失」,叫陪審員不必擔心。在法庭內公然做出違法的事而不追究,是否低估了事件嚴重性?

連串怪事,令我想起了電影Runaway Jury(港譯《失控的陪審團》)的情節。一個男子在辦公室被槍殺,他的遺孀控告槍械製造商,訴訟涉及龐大金額。槍械製造商財雄勢大,僱用了一個專業團隊當顧問,負責挑選陪審團(按美國法庭做法,控辯雙方都可運用否決權剔除對手挑選的陪審員)。槍械公司僱用的顧問團隊自然會否決不利他們的人出任陪審員;但更厲害的是,顧問團隊會調查可能出任陪審員的人,包括他們的家庭背景、工作、信仰、種族甚至私人情史等。「起底」之後,顧問團就會利用蒐集得來的材料操控這些陪審員,確保他們會做出有利槍械公司的裁決!

電影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由Gene Hackman飾演的顧問團主腦說的一段話,「任何人給我查3個月,我保證可以找出他們的黑材料」(大意)。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是為了勝出官司。陪審員不是專業法律人士,影響或操控他們作出某個裁決是完全有可能的。

這種事會否在香港發生?有沒有人會用各種方法操控陪審團以達到某個判決結果?近期連番在法院內拍照包括拍攝陪審員,是否真的是「無心之失」還是另有後着?接連出現法庭內拍攝,是否有人意圖挑戰我們的司法制度?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0年6月提交了《出任陪審員的準則報告書》,其中提到:「審訊結束時……陪審團履行其嚴格的責任,『聆聽證供』並據此作出裁決……要簡易地解釋當今法官與陪審團的關係,莫如以下述前提為解說的起點:法律問題歸前者決定,事實問題歸後者議決……法官會解釋判案的理由……陪審團卻只需說是或非。」

法改會是時候研究如何鞏固陪審制度

由此可見,陪審團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法改會在2010年的報告,主要是檢討出任陪審員的準則,例如教育、年齡、居民身分、良好品格的規定等,是關乎陪審員制度的基本問題。發展至今,陪審員要處理可能會涉及與政治有關而又敏感的案件,如何確保選出的陪審員能保持不偏不倚,以及嚴防任何人等試圖影響陪審員裁決,法改會應該是時候開始另一次研究,為如何鞏固和「優化」香港的陪審團制度提出建議。

連續發生有人在法院內拍攝,涉事的都是內地人,媒體發現大陸原來有旅行團以參觀香港法院及聽審為招徠,且網上也有大量拍攝香港法庭的照片。看來內地人對香港法院頗有好奇心,尤其看過港產電影或劇集後,喜歡親臨本地現場考察,比較電影和真實場景的分別!

由於兩地體制不同,司法制度更有明顯差異,港人到內地或內地人到香港法院旁聽,很自然都會特別留意當地法庭的清規戒律,入境問禁,不會隨便「亂說亂動」。「人民網」2006年9月4日刊出一篇〈香港高等法院旁聽記〉,詳細報道記者聽審過程,其中就有「文字記者可以自由出入法庭和旁聽,不過,不論何人,拍照和錄音、錄像是被嚴格禁止的」。這些規定不難明白,去聽審的人也不會毫不知情。

在上周三被指涉嫌在法庭內拍照的女子唐琳玲被法官陳慶偉要求上前解釋時,竟直言「我喜歡拍照便拍照,我喜歡的話可以與你(法官)合照」;又重複這是公開法庭,容許公眾聽審,形容這只是一件「小事」。其間唐琳玲更與法官爭拗,一度拒絕交出手機。

如此作為,不像是一個受過教育,並自稱是在金融界擔任高職的人士的表現。守規矩、遵法律,應是一般人的常識吧。在法庭內鬧事,即使是無心之失,但經警誡後仍然以歪理「自辯」、強詞奪理,就是不知好歹的刁民所為!

茲事體大 必須追究到底

媒體報道,唐琳玲稱任職中國鐵建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建)投資部,職位為副總經理,然而中鐵建已發聲明澄清公司並無投資部,也從不設副總經理職位,而涉案的人亦非中鐵建員工。

法庭內拍攝事件接二連三,已引起社會不少疑團。涉事人來自內地,自稱任職國企,為釋除港人疑慮,內地「有關單位」應協助提供更多相關資料,幫助香港司法機關把事件查個水落石出。

《基本法》第86條明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近期法庭內拍攝的不尋常事件有可能衝擊香港陪審制度,茲事體大,必須查個究竟、追究到底。

原刊於《明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陳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