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衡」與中國政治

在中國文化中,「權力」的合法性更多地來自於「權力」的使用方法,即「權衡」,而不是來自權力的社會或者精英基礎。

古今中外,政治就是關乎「權力」,政治學就是圍繞「權力」這一概念展開和構建的。不過,中西方文明對「權力」一詞的認知不同、實踐不同,也在此基礎之上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制度。今天所謂的中西方不同政治模式,實際上就是不同的「權力」體現模式。

在中國文化中,「權力」往往意味着支配和指揮的力量,體現在「政權」、「權力」、「權威」、「權柄」、「權勢」等詞彙上。在形容一個人非常有「權力」的時候,更有「生殺予奪之權」的說法。權力可以被動地使用,就是根據職位所規定或者人們所預期的方式使用權力,也可以主動地使用,例如掌握「主動權」;不以常規地使用,即政治操縱,體現在例如「權變」、「權謀」、「權術」等詞彙上。

權力使用過程就是權衡過程

不過,任何「權力」必須涉及權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在這裏,「權衡」的概念變得非常關鍵,尤其是在政治領域,「權力」的使用過程甚至可以說就是「權衡」的過程。

「權衡」的本意是稱量物體輕重的器具。「權」是秤砣,而「衡」則是秤桿。在這個層面,「權衡」意味着「法度」、「標準」等。《莊子.胠篋》:「為之權衡以稱之」;《韓非子》:「使人盡力於權衡」;司馬遷《史記》:「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禮記.深衣》:「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舊唐書.職官志二》:「較之優劣,而定其留放,所以正權衡,明與奪,抑貪冒,進賢能」等都有這樣的意思。

如果「權衡」是器具,那麼就有使用器具的人,「權衡」因此也指稱「權力」。《晉書.潘岳傳》:「雖居高位,饗重祿,執權衡,握機祕,功蓋當時,勢侔人主,不得與之比逸;」唐朝柳宗元《與裴塤書》:「又不幸早嘗與游者,居權衡之地,十薦賢乃得一售」。

權力合法性來自權衡

在政治領域,所謂的「權衡」就是說掌權者要使得事物在動態中維持平衡。也就是說,「權衡」就是行使權力的方法。這一方法決定了掌權者和制度之間的關係、掌權者和其他掌權者之間的關係、掌權者和人民之間的關係。換句話說,在中國文化中,「權力」的合法性更多地來自於「權力」的使用方法,即「權衡」,而不是來自權力的社會或者精英基礎。在中國數千年歷史中,近代之前,人們對皇權的合法性基礎沒有提出過任何質疑,但對皇權的行使方式則討論甚多。這和重視權力基礎的西方政治構成了鮮明的對照。

西方的「權力」認知又是如何呢?儘管從古到今,人們對「權力」有不同的定義,但德國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的定義被視為是經典性的,也是西方普遍使用的定義。儘管學者們試圖從各個方面來定義權力,但還是繞不開韋伯的基本定義。韋伯對權力的定義是:「權力意味着在一種社會關係裏,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的意志。」這個定義和韋伯對「統治」的定義是一致的。他對「統治」的定義是「統治應該稱之為在可以表明的一些人當中,命令得到服從。

遵循規則求穩定 vs 不斷變化求穩定

權力的行使或者「統治」就涉及合法性問題,而合法性指的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關係。韋伯把「統治」根據其所依據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分為三種統治類型。第一種是「傳統型統治」,即「建立在一般相信歷來適用的傳統的神聖性和由傳統授命實施權威的統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第二種是「魅力型統治」,即建立在「非凡的獻身於一個人,以及由他默示和創立的制度的神聖性,或者英雄氣概,或者楷模樣板之上。」第三種是「法理型統治」,即「建立在相信統治者的章程所規定的制度和指令權利的合法性之上,他們是合法授命進行統治的。」

這三種統治形式儘管可以在一個歷史階段同時存在,但基本上反映了行使政治權力方式的歷史性變化。其中,第二種類型的統治只是暫時的,因為沒有統治者可以保持終身的「魅力」,「魅力」要不轉變成「傳統」,要不轉變成「法理」。

概括地說,在西方,無論什麼樣的統治方法,其合法性來自兩個因素。第一,被統治者的認可,不管認可的理由是什麼。第二,統治者對「規則」的遵循,規則既可以體現為「傳統」,也可以體現為「法理」

西方之於「規則」,就如中國之於「權衡」;前者突顯的是遵循規則所得的可預見性中求得穩定,後者突顯的則是通過不斷的變化求得穩定。為什麼會有這種差異呢?這裏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雙方對「政治」認知的不同。

中西文化對「政治」的認知

在西方文化中,所謂的「政治」就是一個團體集體決策的過程。「政治」的本意指的是「談判」、「討價還價」、「妥協」等。在古希臘,「政治」是平等人之間的一種遊戲,所以西方從古希臘以來一直有「政治人」的假設,即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就是說,民眾或者社會是政治的基礎。

不過,古希臘社會大規模的奴隷則是沒有公民權的,並且正是因為奴隷的存在,為公民參與政治創造了條件。在羅馬帝國時代,「共和」政體本質上也是古希臘的城邦政體。近代以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西方政治的範圍和規模逐漸擴大,更多的社會群體逐漸進入政治過程,直到現代「一人一票」制度的出現,民主從理論上說達到了「頂點」。

在中國文化中,「政」和「治」是分開來使用的。「政」即指制度秩序、統治和施政手段(如「禮樂刑政」),也指道德修養(如「政者正也」)。「治」有統治、治國的意思(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也有指社會的穩定狀態(如「天下交相愛則治」)。中國本身沒有「政治」的概念,現在所使用的「政治」概念是日本學者的翻譯。日本學者把「政」和「治」結合在一起也非常貼切,很形象地概括了中國文化的「政」與「治」,即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統治。

孫中山先生把「政治」兩字解釋得很清楚,他說:「政就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這已經和西方文化區別開來,因為在西方文化中,所有「公民」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而不僅僅是被統治者。

「權衡」自上而下促成制度變化

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權衡」是如何影響各種政治關係的呢?首先,「權衡」影響權力與制度化之間的關係。「制度化」就是規則化,而「法」(尤其是憲法)是制度化最後和最高的體現。歷朝歷代,所有制度變化都是精英「權衡」的產物,是自上而下促成制度的變化。領袖集團掌握主動權,決定是否需要變化,需要什麼樣的變化。

不過,很多時候,也有負面的結果,即領袖集團判斷失誤,阻礙變化或者發生不當的變化。在西方,制度變革都是各種社會力量追求的結果,要不要變化、什麼樣的變化,大都是各種力量之間較量或者交換的結果。當然,這種關係也會產生負面的結果,當各種力量旗鼓相當,誰也不妥協的時候,應當有的變化不會發生,或者在社會力量嚴重失衡的時候,發生不當的變化。

其次,「權衡」影響權力者之間的關係。意大利社會學家莫斯卡(Gaetano Mosca)認為,任何社會無論是君主貴族、獨裁暴君、共和、民主或者其他,不管理論上如何規定,實際的權力絶非為一個人所行使,也絶非為所有的公民所行使,而是為一個精英集團所行使。這個觀察非常適合中國的皇權。理論上皇權是皇帝的,但皇權的行使則涉及一個精英集團。不過,因為中西方對政治的不同理解,統治集團內部精英之間的關係也全然不同。

「權衡」協調內部利益

在中國,政治是一場零和遊戲。有人解釋說,「政」字是由「正」和「反」兩字組合而成,這並非沒有道理。把兩者合在一起,具有兩個含義。第一,贏者通吃,即贏者為王、敗者為寇;第二,正如沒有陰就沒有陽一樣,正反也是一體的。正是因為一體的,贏者(皇帝或者統治者)不僅要容許其他精英的存在,而且也要照顧到他們的利益。這就是「權衡」。傳統上,皇帝都會努力避免明顯地站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不同利益或者派別之上,作為平衡者出現。

如果對規則的認同為西方的「外部多元主義」(公開的反對派或者反對黨)提供了文化條件,那麼「權衡」文化的存在也促成了中國「內部多元主義」的客觀存在,通過「權衡」來協調內部不同的利益。當然,也有不少皇帝依靠權臣或者太監搞政治,結果導致其他大臣的反彈,不過,結果都不會很好。

一項統計表明,因為權臣之間的鬥爭而死亡的皇帝竟達27%,是皇帝死亡中第二重要的因素,而第一重要的因素便是「天命」,即自然死亡,為54%。實際上,衡量一個皇帝是否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其能否作為平衡者出現。自身也「結黨營私」的皇帝都被視為壞皇帝。

「政治」含義須變化,適應新需要

第三,「權衡」影響權力與人民或者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中西方都有民本文化,但性質截然不同。在西方,民是政治主體,至少在理論上如此。即使所謂的民主絕對不是人民自己成為統治者,但政治參與則是人民的權利,即人民參與統治自己的政治過程(福柯語)。中國文化也提倡「以民為本」,但民是政治客體,即被統治的對象,數千年沒有任何話語指向人民有參與政治的權利。

最激進的孟子把「革命權」給了老百姓,但「革命」很難說是政治參與,其代價極高。即使是深受西方思想影響的孫中山先生,對「政治」的界定也沒有超越古人,即政治就是管理老百姓。不過,中國的確發展出了如何通過「權衡」來治理老百姓的方法,如「牧民」、「養民」、「教化」等等。

近代以來,中國的政治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很多政治觀念,包括民主、自由、公平,已經是人們日常觀念的內在部分,民眾因此對政治有更多的要求,包括政治參與。再者,隨着經濟的轉型,實際社會利益也日趨分化。

在這個意義上,「政治」的含義及其表達方式必須發生變化以適應新的需要。「民」被簡單地視為統治對象的時代已經過去,「政治」的基礎必須得到轉換。但同時傳統政治中的諸多結構性因素並未發生根本性變化,而是得到轉型和演化,因此,「權衡」文化仍然延續着。即使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也說明了一旦政治內部各種要素失去平衡,政治就會失衡,各種各樣的問題就會接踵而至。

原刊於《聯合早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鄭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