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修讀法律的人才都是依從普通法,所以他們普遍習慣用普通法思維去了解及思考面對的法律問題。這是無可厚非。
《基本法》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而原有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卻由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的變化外,予以保留。
宜心平氣和看待釋法
一個不起眼但非常重要的有關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的客觀實情就是在處理終審的過程,無可避免觸及兩種截然不同制度。終審把有限終審法院所能處理事務的有關香港普通法和同樣範疇在內地實行的大陸法接軌在一起。所以有需要妥善地把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無縫地在終審的情況下結合起來。因此之故《基本法》第158條列明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對有些條款作出解釋,所以釋法是香港憲政完整的一部分。這是不容爭論及不可否定,但有不少香港法律界人士只因為普通法是沒有釋法這一回事,至今都未能心平氣和地看待《基本法》有關釋法的安排。但他們不應曲解釋法為破壞香港固有的法治。
正因為此,不同人士對何謂無縫結合兩種制度及怎樣去落實有關釋法的安排都有極端不同的看法。此外大家尚要克服運用不同詞彙去表達同樣思維概念所帶來的困惑和誤會。在我看來,在這方面最顯注的例子就是何謂「三權分立」。《基本法》確定權力分立所以在香港政制當中,沒有出現權力傾斜任何一方的情況,但就是沒有用上三權分立的字眼。有心人利用這差異去誤導民意,蓄意去渲染為容許行政凌駕司法的安排。其實在英國,國會是由執政黨主政,是實行權力分立而非三權分立。
英國與歐盟的情況
提到英國,當年加入歐盟後需要與歐盟接軌,所以在預設情況之下涉案人可以向歐洲法庭要求作出的最終裁決。要知道作為英國的終審庭的樞密院是以普通法作出判決,但歐洲法庭則是採用大陸法。引用一個普遍的例子,在移民的身份及人權方面兩者有不同的理解及解決方式,所以英國對這項安排有很强烈的不滿,不過當年身處歐盟,作為歐盟的一分子,英國只有默默接受有關安排。但這亦是導致其後英國脫歐的其中一項主因。
香港的情況當然不能與英國相提並論。但最重要的是,內地是不能及不會干預香港普通的日常事務,不會隨便提出釋法。見諸過去20年的五次釋法都是涉及重大問題,例如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港獨問題等等。這項實情勝於千言萬語去讓日漸增加的普通市民去信納釋法的憲政安排。
至於有什麽方法去令到對釋法尚有不信服的法律界人士釋懷?有意見建議清楚訂明什麼情況可以釋法。我個人對此並不贊同,主要考慮就是釋法是非常稀有,至今未有足夠實情去歸納出共通的條件。至於有否有其他考慮達致?一個可行方向,則仍需更多討論和思考。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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