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行管會商討及考慮法律意見後,決定向被法庭取消議員資格的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4人追討他們在擔任「議員」期間的薪津,各人涉及的款項達207萬到310萬不等。我明白這項決定有法律依據,但我認為此舉並不合理。
對履行憲制責任有貢獻 卻成無償義工?
首先,這4人被取消議員的生效日期不是由法庭決定當日開始,而是「追溯」至他們宣誓的日子,即去年10月12日。必須指出,政府在他們宣誓後,沒有像對梁頌恆及游蕙禎般即時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政府是在11月人大就議員宣誓行為釋法後,12月初才向這4位議員採取司法行動。從宣誓過程的錄影片段,市民可以看到其實有十多位議員(包括建制派議員)的宣誓行為,表面上不符合人大釋法的規定(例如讀漏了誓詞)。但政府只選出上述4人為司法覆核的對象,而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解釋是簡單的「根據法律意見」。不少人認為,政府此舉是用法律手段解決政治問題。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更形容政府做法為「賤」。
事件另一個荒謬的地方是,一方面這4人因為宣誓失效喪失議員資格,被裁定從未當過一天合法的議員,另一方面他們在立法會「工作」期間,就法案和議案投下的贊成或反對票卻是完全有效。他們對立法會履行憲制責任有貢獻,卻因為事後被取消議員資格而變成「無償」義工。這個情況公平、合理嗎?
立法會有法律依據向4人追討薪津,不等於政府或立法會不應考慮箇中的情理,然後以他們的確有履行職務為由,豁免他們支付意料之外的巨額款項。這樣做並不違法。至於有關保障公帑不可受損的說法,這其實是無中生有。政府透過立法會向履行職務的人士支付薪津完全合理(當時也合法)。政府或立法會事後發覺可以「依法」追討他們已收取的薪津而決定這樣做,這其實是等於發「不義之財」,因為有關公帑是用來換取相應及有價值的公共服務,不存在有任何實際損失!
希望立法會和政府不要以「依法辦事」為名,做不公平、不合理的錯事。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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