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議會修訂「守則」及「聆訊程序」的爭拗

──為何今天的我要打倒昨天的我?

有關師生戀的問題,其實早於2001年12月底,操守議會曾進行全港中、小、幼、特的教師操守情況作問卷調查。
封面圖片:師生戀這個問題,已經爭拗多年。(Pixabay)
 
閱讀今天報章,得悉有老師就新修訂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下稱「守則」),而當中牽涉與第2.2.19「應與學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關係,並應避免與學生發展不恰當的師生關係」,及引入了一些實例指引闡釋什麼情況才屬於破壞了良好的師生關係,例如「應避免與學生建立親密關係」、「避免使用親暱的用詞」和「不應與個別學生私人約會」及「不應與學生有性接觸,更不應與學生發生性關係」等,作了如此的回應:『擔心將來只要老師與學生談戀愛,即被判定違反「守則」⋯⋯談戀愛是人身自由,只要師生你情我願,並無不妥⋯⋯只要無犯法,又不是利用老師權力威逼利誘學生,其實老師也有自由與學生拍拖。』
 

師生戀的謬誤

 
筆者看見如此歪理,不禁為操守議會多年來因部分成員將精力消耗於長期與教育局爭拗成立教學專業議會事,而疏於處理實務,例如:拖延處理個案數字累計至超過100多200宗,更有累積至接近八至十年仍未審結的個案例子;雖然「守則」初稿已於2013-2014年由專責小組完成撰寫,惜該屆執委卻遲遲不作審核而差點導至該修訂「守則」胎死腹中,因此未能及時推出新修訂「守則」而杜絕一些如類似上述老師謬誤之說,感到失望與痛心!
 
有關師生戀的問題,其實早於2001年12月底,操守議會曾進行全港中、小、幼、特的教師操守情況作問卷調查。報告指出,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贊成和反對明文禁止師生戀的受訪者各佔一半,但是(扣除無意見者之外),反對師生戀的教師仍然超過三分之二;如涉及16歲以下學生或涉及肉體關係,反對者超過贊成者30倍以上,也是法例所不容!雖然當年操守議會未做到立例禁止師生戀,但當時議會仍認為應該嚴格參考以上數字,維持我們專業裏面多數人的道德觀念,即在師生戀問題上,應該律己以嚴!
 
就算翻閱現有守則,參閱有關老師涉嫌與學生發展不恰當師生關係的案例,相關老師其實已涉嫌違反守則之下列條款,不過條文略嫌間接,在闡釋時會比較空泛,有限制。例如:
 
2.1.3條──應努力保持教育專業的榮譽、尊嚴與情操⋯⋯
2.1.10條──不應從事有損專業形象的和工作。
2.2.1條──應以教育學生為首要職責。
 
加上近年更有愈來愈多的教育人員牽涉入風化案及類似失德事件,因此,操守議會有感問題嚴重,但卻沒有清晰指引,是故才有修訂守則及補上實例指引的需求!例子如下:
 
2.2.19. 應與學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關係,並應避免與學生發展不恰當的師生關係
 
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應與學生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不要破壞互信,例如:
 
應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的親密關係。
應注意在社交網站及電郵的文書表達,避免使用親暱的用詞。
不應與個別學生私人約會,應避免邀約學生單獨到訪自己的居所,或在沒有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時到訪其居所,或與個別學生共處於隱蔽的室內地方,尤其於酒店或渡假屋房間等。
不應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接觸學生身體。如在工作上有需要察看學生身體比較私隱的部位,應由家長或學校安排的第三者在場陪同。
不應對學生作出身體、視覺或言語上涉及性騷擾的行徑。
不應與學生有性接觸,更不得與學生發生性關係。
 
再者,同日亦有某教育團體就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下稱「議會」)向業界諮詢新修訂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下稱「守則」)及《個案處理程序》(下稱「程序」),舉行記者招待會,大力抨擊「守則」嚴苛,有損老師自由,例如他們認為禁止師生戀會令教師顧忌重重,同時認為要求老師「在學校內或學生前,無論上課時或下課後,言談舉止與行為操守以至儀容衣著,均應符合身為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的標準」的指引,也規管過嚴;他們亦批評現有議會成員欠認受性,要求議會撤回修訂守則及個案處理程序的諮詢,交由下一屆議會重新研究。
 
究竟,操守議會為什麼要修訂現有《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和《個案處理程序》?是代表「今天的我要打倒昨天的我」嗎?
 
其實,「守則」乃是一套原則性條文,以界定教育工作者應有的操守。「守則」於1990年公布,沿用至今已逾25年。根據「守則」應用的實際經驗,並因應社會的轉變和教育的不斷發展,議會在2009年著手編寫「守則」的實務指引和參考事例,並檢視已應用多年的「守則」,以配合教育發展。「守則」的基本原則和條文內容在修訂版中,除潤飾個別字眼外,並無實質的轉變。為使守則條文更清晰,修訂版的編排上,有增訂的原則標題,而各條文按性質歸納入相關標題。此外,新增的實務指引有參考事例,雖然例子並不是守則條文的一部分,但有助教育工作者對「守則」應用的了解和掌握。修訂完成後,議會會繼續以「守則」作為處理個案的依據。有關修訂將有助進一步提升教師的專業形象,而非如個別團體所指的陷阱,更不是「釋法」。
 
至於修訂「程序」,其實在本屆議會初期(即2014年)因為議會審案需時,處理個案耗時冗長,並曾累積個案數年至八至十年不等,故在屆初已著手開展優化《程序》的工作。議會現時《程序》包括多達六個階段,根據新修訂的建議,《程序》將優化至「立案」及「聆訊」兩個主要階段,保留了現行《程序》的核心元素。優化後的《程序》亦將設有「覆檢」機制。另一方面,議會亦建議在優化後的《程序》引入「調解」機制,以建設性方法解決紛爭。
 

吹毛求疵的指責

 
至於上述有關團體的指責不難理解!因為該組織中有多人曾是操守議會成員,因為他們不滿負責政府政策制定的諮詢組織教育統籌委員會所建議的重組操守議會的組成方案,因而拒絕延任邀請的延續抗爭行動!根據數據分析,原操守議會議席共28位,由於第十一屆有1個(「直資及私立小學」的議席)名額懸空,因此第十一屆共有27人當選,有14位成員(3位是委任代表,11位代表是由選舉產生)在2016年4月30日任期屆滿起延任一年,責任是協助議會完成修訂「守則」和「程序」及諮詢業界工作,同時讓政府有足夠時間落實及處理第十二屆議會成員的選舉籌措工作。至於不參與延任的成員中,有1位自2014年11月開始請假,有2位因延任邀請未獲所屬團體繼續授權而婉拒延任,另有10位成員則在延任邀請截止日期前決定不留任。若從上述資料去評論延任成員欠缺認受性問題,筆者認為立論欠公允:首先,14位延任成員是原屆的多數成員,而且當中大部分成員也是由選舉產生,另外,為使新舊議會能順利交接,延任第十一屆議會成員的決定實有其必要性!再者,10位成員不延任的決定乃純屬完全專業自主,沒有強逼性,因此,現屆議會成員的延任是具認受性,合情合理和務實的!
 
然而,說實話,「守則」修訂工程始於2009年,主要內容乃參考自不同國際教師組織的守則及再經歷第九屆(2010-2012)、第十屆(2012-2014)和第十一屆(2014-2017)的專責小組和全體操守議會成員反覆討論、修訂及整合而成;至於「程序」也是在第十屆末(即2014年)開始討論,修訂版本也不斷在專責小組和全體操守議會成員見證下,多次討論修訂後才產生!完全不存在建議修訂的「守則」和「程序」的制訂欠缺代表性和認受性問題!況且,個別已離任的成員在過程中一直有參與提供意見,有部分更是專責小組成員!
 
有前操守成員、老師代表質疑「守則」2.1.3要求「應注意個人言談舉止與行為操守,冀能以身作則,作為學生的模範;並須避免從事或參與有損專業形象的工作或活動」其中闡釋例子(a)「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的言行舉止,必須符合教育專業形象。在學校內或學生前,無論上課時或下課後,言談舉止與行為操守以至儀容衣著,均應符合身為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的標準。」他們認為規管過嚴!甚至舉例認為『老師也有公餘時間,不可能一周7天,每天24小時都穿上「正式」衣著』,甚至用『以後要不要穿西裝睡覺?穿拖鞋去樓下買飯食時,被學生看見,是否也會指違規?」另外,他們也質疑「守則」要求老師「在學校或學生前應避免談論或作出與教學目的無關/不利於學生成長的議題或行爲,例如談論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說粗言穢語;亦不應在飲酒或濫藥後執行教學與教務的工作。」恐怕當「守則」執行後,擔心老師只要與學生多閒談幾句,即會被指責與「教學無關」⋯⋯
 
其實類似吹毛求疵的指責,實際上是過分解讀條文!那有學校或辦學團體會要求『老師一周7天,每天24小時都穿上「正式」衣著?』甚或不容許『教師們在工作時間以外,穿拖鞋去樓下買飯食?』又或動輒指責老師『談論或作出與教學目的無關/不利於學生成長的議題或行爲』或工餘閒聊飲酒,便付諸聲討行動?不過,話得說回來,教師說「粗言穢語」或「在飲酒或濫藥後執行教學與教務的工作」在公眾的尺度來說是否可以接受?有關行為是否恰當?
 
筆者從來不會質疑老師不夠專業,一般老師就算閱讀了相關條文,他們都會持正面態度審察有關守則和條文,其實他們是有足夠專業能力作判斷,作為教育專業工作人員,我們應該清楚知道,我們的規限在那裏,我們的專業守則應該怎樣理解,事實上,我們隨時都要省察自己的行為!於何時、何地都必須遵守最合乎自己專業的守則!
 
曾子說得好:「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出自《論語.學而篇》)若用現代文字解釋,曾子在此所說的「三省」,主要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修己,二是對人。對人要誠信,誠信是人格光明的表現,不欺人也不自欺。替人謀事要盡心盡力,盡心為他人著想,這是為人的基本道德。「守則」制訂的精神也在於此!因為修己不能只是一時一事,而是要貫穿整個人生,每天都要不忘記修行;而作為教育專業工作人員,我們要訂的「守則」要求更要對人對事都要有一個較高的道德標準!因為教師要展示的正是「學為人師、行為世範」的風範,那才是符合社會對教育專業工作人員的期望。
 
最後,筆者想說明一點,由於現階段仍屬就新修訂守則及程序的諮詢期,議會應該虛心聆聽各方意見,若有欠缺,可增潤之;若有遺漏,可補充之;若有錯漏,可改善之!

鄒秉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