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馬道立法官於2001年加入香港司法機構,出任原訟法庭法官,2002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2003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並於2010年9月1日獲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下為他在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發表的演辭: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尊貴的嘉賓: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仝人歡迎各位蒞臨本年度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藉此一年一度的典禮,律政司司長、律師會會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和我得以聚首一堂,發表我們對香港的法律事宜的看法。這也是一個重要及合適的場合,讓我對香港社會具重大意義的法律事宜發表意見。身為政府首要法律顧問的律政司司長,以及作為法律守護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在此場合就此等事宜發言亦十分重要。箇中的意義在於能有助加深社會大眾對法律概念的理解。誠然,在香港的法治及法治的實際彰顯方面,亦即是實際執行司法工作時,司法機構擔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儘管司法機構擔當關鍵的角色,但司法機構並非唯一與推動法治息息相關的機構。政府以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在維護法治方面亦同樣舉足輕重。事實上,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和所有機構都應該理解及奉行法治。
法律的目的在於便利社會的運作,若社會複雜如香港者,則更需要法律使其運作健全暢順。此外,法律亦旨在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與和睦共處。此乃社會上對法律的概念的固有看法,亦隱含於《基本法》之中。任何關乎香港法律的討論,皆以《基本法》為起點。
多年來,很多人(包括我本人)一直提倡一個簡單的概念,即法律的真諦在於不單要尊重個人的權利和利益,也要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和利益。這點或許有助理解社會的含意。法庭審理案件時,尤其是關於公法的案件時,亦是以這個概念為處事的基礎,因為這類案件經常出現各種不同利益互相角力的情況。
基本法彰顯對每個人的尊重
這個從社會整體的角度考慮的處事手法(即不單尊重個人權利和利益,也尊重每個人的權利和利益)亦蘊藏於《基本法》裏:
1. 第四條(《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的其中一條條文)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整體肩負的責任乃保障所有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此處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涵蓋本港每個人和每個機構。
2. 第三章的標題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此處所指的居民是香港居民。本章共有十九條條文,除卻一條條文,其他所有條文皆列述各種權利。不過,有一條條文說明居民應負的義務。第四十二條訂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此等法律當然包括賦予他人經確立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3. 此等權利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所述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即平等權利: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換言之,在香港施行法律時,法律必須平等地施行;例如,每個人的權利和利益均須予以尊重。《香港人權法案》在開首第一條即再次確認此項平等權利,並在第二十二條再予以重申。《香港人權法案》乃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的權利以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而該國際公約則是憑藉《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適用於香港。《香港人權法案》是載於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處理公法案件的考慮
大家在討論我們法庭各方面的工作時,務須牢記我剛才提及須從社會整體的角度考慮權利和利益的處事手法,以此作為相關背景。近來廣受公眾關注的公法案件,並非本港法庭工作的全部。事實上,法庭處理的眾多案件當中,受公眾關注的案件僅佔極少部分。我們法官審理的案件,絕大部分是有關刑事法、家事法、商業法、物業法、人身傷害法及其他範疇,這是我們法庭日常工作的實況。
然而,較受公眾關注的公法案件是說明從社會整體角度考慮的處事手法是如何運作的最佳例子。此類案件通常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形式進行,往往牽涉不同類型的公眾利益,而且此等利益不時互有衝突。涉案的個人或群體通常希望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得以伸張。多年以來,法庭處理這類案件的例子不勝枚舉,涉及多個範疇,例如:言論自由、示威自由、婚姻自由、社會福利或選舉等。重要的公法案件每年皆有,它們或是引起公眾注目,或是引發爭議;但更重要的是這些案件有助社會大眾體會法治的實際運作,同時亦考驗公眾對法治的信心。以下兩個關於司法機構的問題是社會大眾一再提出的:
1. 我們的法庭和法官如何履行其職責;及
2. 司法機構有否克盡其作為法治主要守護的首要責任,捍衛法治?
一如以往,香港法庭在過去一年處理不少重要的公法案件,當中許多備受關注。這些案件的結果引來紛紛熱論,有時更引發激烈的討論。時而有一些來自不同界別的人士及團體出言批評法庭,只因案件結果不合其心意。誠然,法庭及法官不會、亦不應免除於受批評。我完全認同市民有權評論法庭的工作,但我當然希望這些評論,不論褒貶,均是有理可據和慎重的。
司法工作的象徵
了解法庭的處事方式對這方面的討論至為重要;而討論的起點正是我先前已經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終審法院大樓正面外牆頂端聳立着一座代表公義的宏偉雕像,許多人對此習以為常而視為理所當然。該雕像是古希臘的泰美斯女神(即羅馬神話中的正義女神)。泰美斯女神蒙上雙眼,一手持代表司法量刑尺度的天平,另一手持長劍。這些司法工作的象徵,人們往往不以為意。環顧世界各地,多不勝數的法律機構均以泰美斯女神作為公義的象徵。然而,鑑於其意義重大,我們不妨反覆思考其中含義,以免在討論法律之時有所忽略。
蒙上雙眼是代表法庭處理案件時不會理會出席的訴訟各方的身分。在法庭裏,無論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會因為他們它們是甚麼人或甚麼機構,也不會因為他們它們代表甚麼利益或團體,而享有優勢或遭受不利的對待。這也就是我剛才強調的平等概念的體現。法庭內,沒有人會單純因為其地位而處於優勢,這點不難領會。然而,在法律面前,沒有人應因為他本身是甚麼人或他所代表的利益或團體而遭受不利的對待,這一點卻往往未如上述那一點般為人所理解。
過去一年多,我偶爾收到公眾人士的投訴,批評法庭處理某些案件的方式。他們有些是不滿法庭沒有將被告人定罪,或即使被告人被定罪,他們仍認為法庭判處的刑罰太輕或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不滿法庭定罪的判決或認為判刑過重。不論此等批評或評論的動機為何,我們必須緊記法庭的處事方式。即使是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及討論的案件,法庭對待訴訟各方的方式與對待任何其他種類的案件的訴訟各方的方式完全一樣。法庭不會認為此等案件比其他案件有較高的價值,或有任何分別,所以對此等案件也是以同樣的方式應用法律原則和運用法律程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控方基於呈堂證據將其案情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被告人方會被定罪。定罪後,被告人被判處的刑罰是法庭根據已經確立的量刑標準和眾所周知的量刑原則作出的,不會因為被告人的身分而有所扣減或增加。假若定罪或無罪的判決有不當之處,或判處的刑罰不妥或不足,香港的法律制度設有上訴機制,可以就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泰美斯女神右手所持的天平代表公平。我之前提及從社會整體的角度考慮的處事手法,若從此角度詮釋公平這個概念,即代表法庭面對不同觀點時,有時必須權衡輕重。在天平上衡量各種不同的因素,以達致平衡的觀點,這是法庭處理日常工作時採用的方法,並不限於我提及備受關注的案件。以法庭量刑為例,它會在天平上衡量各種不同的因素,包括罪行本身、被告人的犯罪紀錄、被告人的年齡、為公眾利益而施以阻嚇的需要,以及其他因素。在公法案件中,法庭考慮個人權利的價值和重要性時,有時亦要考慮廣泛的社會利益,即其他人的權利與利益。為了使天平平衡,有時會給予某些因素多些比重,有時則少些。在此權衡過程裏,法官的技巧和專業水平至關重要。
法官壓力源自司法獨立
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中擔當關鍵的角色。法官的角色具關鍵性,原因在於他們肩負行使司法權的憲制責任。《基本法》有三條條文提及獨立的司法權。行使司法權的意思是法庭處理法律糾紛時,有權作出具約束力及可強制執行的判決,例子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有權施加刑罰(包括監禁),而在民事案件中,則可作出有經濟後果的命令。在公法的領域中,如法例或行政行為被證實有違憲法原則,法庭甚至有權將其作廢。泰美斯女神左手所持之長劍,正代表法庭擁有的這些重大權力。
由全體法官肩負的憲法責任和職務有時是頗為沉重的。我們的法官需面對壓力,但壓力並非來自外界或他人。香港的司法獨立,法庭嚴格及只是依照法律及法律精神處理案件。法官的壓力當然是來自每日面對的繁重工作;但除此之外,法官真正的壓力源於法官須作出正確判決的責任。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斷、對複雜的商業糾紛作出裁決,以及在公法案件中在各種合法利益之間達致公正妥善的平衡,這些工作皆為壓力的來源。再,當法官的判決會有重大深遠的影響,法官思量如何判決方為正確時,亦會感受到壓力。許多人(包括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及本人)經常強調法庭只會裁決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亦只會考慮案件在法律上是否有充足理據。此說法固然真確,但我們必須承認法庭的判決有時會在政治、經濟或社會層面帶來重大影響。
司法人員 寧缺勿濫
對社會大眾和法庭而言,我們須盡力使司法人員的質素能維持於最高水平,這點極為重要。這是我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來一直致力達成的主要目標之一。過去數年,我們在招聘法官方面遇到困難,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這個級別尤為嚴重。無論如何,我們仍須維持司法人員的質素於高水平,絕不可妥協。身為司法機構之首,我一直認為寧可法官數目不足,也不能對法官質素的要求作出妥協。
《基本法》訂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這並非單指法律才能和經驗(雖然兩顯然包括在内);它同時強調法官在履行其憲法責任時,必須心存對社會的使命感。這正是法律執業在其事業昌盛有成之際仍願意加入司法機構的重要原因。最近一份本地報章的報道指出,私人執業律師的收入與法官的收入(即使包括福利在内)差距甚大。由此可見,成功的法律執業選擇出任法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為了服務市民和回饋社會;我認為就某些執業而言,這可能是其加入司法機構的唯一真正原因。他們在事業已達或即將達到事業頂峰之時,甘願接受大幅減少的收入,這正是他們的志願的明證。至於出任與區域法院同級及以上級別的法庭的法官,更須承諾於法官任期結束後不再從事私人執業。此一獨特規定亦同樣能彰顯這些法官的決心。據我所知,此種限制並不見於任何其他專業界別。這意味着實際上,法律執業一旦出任法官,將不能重返執業,而這法律專業是他們過去苦讀鑽研、經年耕耘所建立的。對此,我們可更深切理解,離開執業加入司法機構,其背後意義重大。
為在某程度上解決招聘法官的困難,尤其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遇到的困難,我欣悉政府已因應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建議,同意有關調整法官薪酬及改善服務條件的建議方案。多年以來,對於司法機構在資源上的需要,政府與常務委員會一直給予支持,對此,我極為感激。政府將於適當時候把建議方案提交立法會考慮。
我們生活和工作於一個複雜的社會。從訴諸法庭的各種法律糾紛的性質來看,其複雜性可見一斑。在這些糾紛當中,部分是我剛才提及的備受關注,及可能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方面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我重申應從正確的角度審視此等案件。法院處理此等案件的方式與處理任何其他案件的方式並無分別,即法庭同樣會嚴格依照法律和法律原則來處理。我們的法官,即是每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出現在各位眼前的法官,都是向他們服務的社會負責的。我可以向社會所有市民保證,每位法官均將繼續全心全意,毫無保留地履行其憲法責任和職務。
最後,我謹此祝願各位和家人於2017年和雞年身心康泰、喜樂滿懷、諸事順遂。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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