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早期《香港文學》雜誌書影(網絡圖片)
編按:隨着本土意識的興起,香港文學的概念也因而受到更多關注和研究。本社摘取陳國球教授《香港的抒情史》輯錄的《香港文學大系1919–1949》總序,一連數週陸續發表,敬請關注。
「香港文學」過去大概有點像南中國的一個無名島,島民或漁或耕,帝力於我何有哉?自從上世紀八○年代開始,「香港文學」才漸漸成為文化人和學界的議題。這當然和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進行談判,以至1984年簽訂中英聯合聲明,讓香港進入一個漫長的過渡期有關。「香港有沒有文學」、「甚麼是香港文學」等問題陸續浮現。前一個問題,大概出於與「香港文學」、或者所有「文學」都無甚關涉的人。香港以外地區有這種觀感的,可以理解;值得玩味的是在港內同樣想法的人並不是少數;責任何在?實在需要深思。至於後一個問題,則是一個定義的問題。
要定義「香港文學」,大概不必想到唐宋秦漢,因為相關文學成品(artifact)的流轉,大都在「香港」這個政治地理名稱出現以後。(註1)即便如此,還是困擾了不少人。一種定義方式,是以文本創製者為念:說文學是性靈的抒發,故「香港文學」應是「香港人所寫的文學」。這個定義帶來的問題首先是「誰是香港人」?另一種方式,從作品的內容着眼,因為文學反映生活,如果這生活的場景就是香港,當然就是「香港文學」。依着這個定義,則不涉及香港具體情貌的作品,是要排除在外了。再有一種,以文本創製工序的完成為論,所以「香港文學」是「在香港出版、面世的文學作品」。此外,與出版相關的是文學成品的受眾,所以這個定義可以改換成以「接受」的範圍和程度作準:「在香港出版,為香港人喜愛(最低限度是願意)閱讀的文學作品。」先不說定義中還是包含未有講明白的「香港人」一詞,而且「讀者在哪裏?」是不易說清楚的。事實上,由於歷史的原因,以香港為出版基地,但作者讀者都不在香港的情況不是沒有。(註2) 因為香港就是這麼奇妙的一個文學空間。(註3)
從過去的議論見到,創作者是否「香港人」是一個基本問題;換句話說,很多討論是圍繞着「香港作家」的定義來展開。有一種可能會獲得官方支持的講法是:「持有香港身份證或居港七年以上,曾出版最少一冊文學作品或經常在報刊發表文學作品」;(註4)這個定義的前半部分是以「政治」和「法律」論文學的一例,很難令人釋懷;(註5) 兼且「法律」是有時效的,這時不合法並不排除那時的「非違法」。我們認為:「文學」的身份和「文學」的有效性不必倚仗一時的統治法令去維持。至於「出版」與「報刊發表」當然是由創作到閱讀的「文學過程」中一個接近終點的環節,可以是一個有效的指標;而出版與發表的流通範圍,究竟應否再加界定?是可以進一步討論的。
註
1.《新安縣志》中的《藝文志》載有明代新安文士歌詠杯渡山(屯門青山)、官富(官塘)之作。我們今天應如何理解這些作品,是值得用心思量的。請參考程中山:〈導言〉,程中山主編:《香港文學大系‧舊體文學卷》,(香港:商務出版社,2014年)。
2.例如不少內地劇作家的劇本要避過國民政府的審查,而選擇在香港出版,但演出還是在內地。
3.上世紀八○年代以來,為「香港文學」下定義的文章不少,以下略舉數例:黃維樑:〈香港文學研究〉(1983),《香港文學初探》,1988年第2版(香港:華漢文化事業公司,1985年),頁16–18;鄭樹森:《聯合文學‧香港文學專號‧前言》(1992),刪節後改題〈香港文學的界定〉,收入黃繼持、盧瑋鑾、鄭樹森:《追跡香港文學》(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8年),頁35–55;黃康顯:〈香港文學的分期〉(1995),《香港文學的發展與評價》(香港:秋海棠文化企業出版社,1996年),頁8;劉以鬯:〈前言〉,收於劉以鬯編:《香港文學作家傳略》(香港:市政局公共圖書館,1996年),頁iii;許子東:〈香港短篇小說選1996–1997‧序〉,《香港短篇小說初探》(香港:天地圖書公司,2005年),頁20–22。
4.劉以鬯:〈前言〉,《香港文學作家傳略》,頁iii。
5.在香港回歸以前,任何人士在香港合法居住七年後,可申請歸化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並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香港主權移交後,改由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通常居於香港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可成為永久性居民。參考香港特區政府網站: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idcard/roa/verifyeligible.htm (檢索日期: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