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剛剛閉幕,在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提出,為了有效避免「遠洋捕撈」等趨利性執法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
違規赴外執法
「遠洋捕撈」本是一個海洋漁業作業的專業用語,意思是指遠赴大洋深處進行捕撈作業。近年來新聞中屢屢出現的「遠洋捕撈」則是指一些地方的辦案機關違法、違規遠赴外地進行的趨利性執法行為。例如早前就看到某地員警跨省帶走企業家並索取財物的案例,這種跨省、跨市、跨地區抓捕企業家及其他公民,查封、扣押、凍結甚至劃撥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為,名義上是執法,實質上是利益驅動。
遠洋捕撈形式的趨利性執法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既涉嫌實體性違法,也包括程式性違法,例如沒有證據強行立案;將經濟糾紛作為刑事犯罪查處;異地辦案機關違反管轄規定,越權管轄;在法律手續不全的情況下,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行為等等。
這種趨利性執法,嚴重侵害了企業和企業家個人的合法權益、損壞了本地的營商環境,也破壞了法治信仰,毫無疑問是對法治和經濟的雙重破壞。
促使企業積極行使權利
如何規制「遠洋捕撈」的趨利性行為呢?
首先,本地公安司法機關要有所擔當,堅決保護本地相關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利。對於發現異地辦案機關沒有事先提出協作請求、沒有履行報備審批程式、沒有依法辦理必要的協作手續而擅自赴本地辦案的,有權要求異地辦案機關到本地辦理相關的手續,經過嚴格審批以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司法實踐中已有地方公安機關發布公開信,明確告知本地企業在面對異地執法時,有權要求該辦案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出示合法證件、法律文書,並及時聯繫本地公安機關。明確規定如發現異地公安機關,在沒有本地公安民警陪同的情況下進入本地企業辦案的,應立即報警並拍照取證。這樣的規定可以促使企業積極行使權利,增強自身的維權意識,有「遠洋捕撈」的有效抵制,也可以大大提升執法行為的透明度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為本地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進而取得企業和企業家對本地法治環境的信任。
檢察院應加強監督
其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立案、偵查的法律監督,規治趨利性執法行為。
執法辦案的程序應當公正。立案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道關口,偵查是調查取證的關鍵階段,這兩個階段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的根基,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這兩個環節的監督。對「遠洋捕撈」的立案監督,主要是針對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既包括沒有管轄許可權而跨省、市、地區執法的,也包括對不夠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錯誤適用法律,將明顯的經濟糾紛定性為經濟犯罪的案件,應當通過法律監督通知其撤銷案件。對於「遠洋捕撈」的偵查監督,既包括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行為是否合法的監督,也包括對企業家人身採用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監督發現違法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於在進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構成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範圍內的刑事案件,例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怠忽職守等罪名,檢察院有權自行決定立案偵查,直接啟動刑事訴訟程式予以追究。
及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
最後,本地相關企業和企業家也要有自救的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一方面在日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依規,防止引起無端的調查。對於異地辦案機關合法合規的執法行為,企業和相關個人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另一方面在面對「遠洋捕撈」等趨利性執法行為時,應當核實異地辦案機關執法行為的合法性,企業和相關個人有權要求異地辦案機關出示相關證件、協作辦案公函及其他法律文書。有權核實辦案機關是否具有跨區域執法的許可權,以及執法行為是否超出了法定範圍。如果異地辦案機關不能提供合法、完整的相關文書,企業可以拒絕配合,並及時與本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繫,通報相關情況,求得本地執法機關的支持與保護。對於超出許可權或範圍的執法行為,企業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其停止相關行為。
司法實踐中已出現了本地公安機關向轄區內企業發出通告,告知企業如果遇到外地公安機關,在沒有本地公安民警陪同的情況下進入企業執法的,有關企業可以要求其出示合法的證件、法律文書,並及時聯繫轄區公安機關甚至直接撥打110,本地公安幹警(幹部和警察的合稱)將到場處置。這樣不僅可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能力,也為本地公安機關及時介入提供依據。
只有多方配合、多管齊下,「遠洋捕撈」的趨利性執法行為才能得到有效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