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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國內地陪審員的立法修改與完善

完善立法應當合理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細化事實問題清單,強化法官指引提示義務,以實現陪審員的深度參審。英美法以及香港陪審制度的相關內容可資借鑒。

近年來,出現了一些以往鮮少見到的案例,律師們以違反《陪審員法》相關規定為由提出上訴,甚至提請再審,這與陪審制度改革和《陪審員法》出台不無關係。

陪審員來源更廣泛

2015年,內地啟動了新一輪的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在試點基礎上,2018年正式通過並實施了《人民陪審員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截至2022年下半年,全國共有人民陪審員33.2萬餘人,來源更廣泛,職業分布趨於平衡。其中男性佔比53.9%,女性46.1%,參加審理各類案件超過千萬件。

2018年的《陪審員法》對以往陪審制的修改主要有幾點:將陪審員年齡從年滿23周歲提高到年滿28周歲;文化程度則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降低到高中以上學歷;明確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的,如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的、被吊銷律師或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陪審員職務的、以及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七人合議庭更有效監督法官

值得一提的是,《陪審員法》設立了一種必須由四名陪審員和三名法官共同組成的七人合議庭,被視為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重大創新。這種安排令陪審員在合議庭中得以佔據多數,一方面確保陪審員的多樣性和代表性,有助提高陪審員的參與度與認同感。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實現審判公正。《陪審員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下列第一審案件由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三)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本條中涉及刑事訴訟的是第一項和第四項。

在《陪審員法》之前的相關部門法律規定中,陪審員除了不能擔任審判長以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發表意見權、表決權與法官並無不同。《陪審員法》針對有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規定了新的的評議規則,第22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該條立法目的是使陪審員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讓他們的不同價值觀和社會經驗發揮作用,使裁判結果更加符合社會期待,實現法律價值與社會價值的統一。有學者將此種職權轉變解讀為陪審功能的復歸,是從「同職同權」復歸為「異職異權」,有助於確保陪審員在評議時能夠獨立發表意見,防止「陪而不審」,以便更好地發揮陪審制度的優勢。

英、美、港陪審制可資借鑒

筆者對未來立法完善,有以下期待。首先,應強化和規範七人合議庭的審理。從《陪審員法》實施以來的司法實踐考察來看,七人合議庭適用率並不高。屢見律師以「本案應當適用七人合議庭,而是適用了三人合議庭」為由的上訴、申訴案例,但鮮少成功之作。未來要完善法例,建議死刑案件一律實行七人合議庭審理,原因不言而喻;對於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刑案件,建議去掉「社會影響重大」這一過於主觀、抽象、能單方面由法院掌控的適用條件,以增強可操作性。

其次,陪審的適用應當由法院職權本位向當事人權利本位轉型。依據現行法律,第一審程式是否適用陪審、是否適用七人合議庭,完全屬於法院職權認定範圍,不取決於當事人意志。不可否認的是,陪審制對職業法官具有一定的制約和監督作用,目的是促進司法公正。有鑒於此,未來立法完善應當賦予當事人關於案件第一審是否適用陪審、以及要求適用七人合議庭的選擇權,將其補充為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此外,對於應當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而違規採用三人合議庭審理的,應當增加規定為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法定理由,以案件的程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

再次,細化法官對陪審員的指引。2018年《人民陪審員法》第20條規定了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指示義務:「審判長應當履行與案件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合議庭評議案件,審判長應當對本案中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規則、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當注意的問題,向人民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這一規定較為模糊、缺少可具操作性的程式指引。完善立法應當合理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細化事實問題清單,強化法官指引提示義務,以實現陪審員的深度參審。對此,英美法以及香港陪審制度的相關內容可資借鑒。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