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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

中國刑事訴訟領域長期存在分散立法問題,公、檢、法機關各自出台的司法解釋和規定,實際上將《刑事訴訟法》解構並架空,造成諸多弊病。為終結「以規代法」的局面,需要對既有規範體系展開法典化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制定於1979年,1980年1月1日起生效。自實施以來,分別於1996年、2012年、2018年做過三次修改。目前,按照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刑事訴訟法》面臨第四次修改。

本次修改的動因有: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刑事訴訟法治提出的新要求,回應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更高期盼,解決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學界對於此次立法修改的模式、修改原則和指導思想,主要有以下的意見和建議:

以精細立法助推精密司法

一、應當選擇法典化模式。大多數學者認為,《刑訴法》第四次修改不宜再採取修正案的模式,而且應當選擇法典化模式,且應大幅度增加條文至600條左右(現行法共308條);應當採取大修的立法模式,立足當下、着眼長遠、系統規劃、分步實施、全面修改、應改盡改。修改應從體例結構到原則、制度和程序進行全面修改。以精細立法助推精密司法;適應經濟發展、犯罪樣態的變化和國際關係需要。

但也有個別學者提出,觀察立法歷程,刑訴立法修改一直沿襲漸進、適度的修改邏輯,始終強調國家的主導作用,同時注重社會參與和改革共識的達成。這種改革趨勢或將持續,因此第四次修改不可能是一次大改,且與之相應的法典化也難在此次修改中實現,在中國式刑事訴訟現代化背景下,此次修改還將會是基於國家需要的小改或微改。

強化人權作為修法重要任務

二、體現刑事訴訟規律和原理。自1996年修法以來,刑訴法學界逐漸確立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並重的雙重目的論,並通過多次立法修改不斷完善相關制度。

近年來,學界研究關注程序正義價值、訴訟構造理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基於此,修改應當堅持將公正作為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觀,將強化人權司法保障作為修法的重要任務。堅持實體法和程式法相平衡,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平衡,控辯平等對抗,辦案機關權力配置相平衡,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相平衡。

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多見重打擊、輕保護的現象,立法再修改應對此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人權保障和正當程序的目標和方向。

強化律師辯護權和證據制度

三、鞏固司法改革成果,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近年來持續的司法改革,刑事訴訟已從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有所轉變,從單純懲罰犯罪到兼顧保障人權,從單方追訴到控辯協商,從僅以自然人為追訴對象到人與單位並列,以及人身權和財產權並舉,從傳統的程序正義延伸到了數字正義。修法應當契合國家治理方式走向現代化的基本脈絡,鞏固和發展司法改革成果。

另外,還應當有針對性地解決執法過程中曝出的問題。具體來說,要促進《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進一步銜接,調整瀆職案件管轄權,建立健全立案監督機制;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增設違反程式的制裁後果;強化律師辯護權,擴大刑事法律援助辯護的範圍,探索構建律師無效辯護的防範機制;強化科技的適用性,推進數位司法;完善證據制度,更加明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完善證據規則;改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立認罪協商有效機制,擴大起訴裁量權;構建相對獨立的涉案財物處置程式、健全涉案財物處理配套制度。

刑事訴訟長期存在分散立法問題

四、解決「以規代法」、「二次立法」現象。域外的刑事訴訟法多以法典化模式呈現,法典化時間早、規範完備細密、證據制度發達、被追訴人辯護權保障充分、體現審判中心主義,較少有司法解釋和法外規範。

我們刑事訴訟領域長期存在分散立法問題,司法解釋和解釋性文件「二次立法」現象突出。公、檢、法機關各自出台的司法解釋和規定,實際上將《刑事訴訟法》解構並架空,造成諸多弊病。為終結「以規代法」的局面,需要對既有規範體系展開法典化操作,重新審視刑事訴訟領域內的全部規範,通過適當的模式與技術,將其全面、系統地彙編為一部新的法典,這也是法典化的應有之義。

此次修法應當採取大修模式,大量增加刑事訴訟法條文,以減少法外規範的空間。吸收司法解釋和解釋性的合理規定,整合法外規範,既是必然趨勢,也是合理路徑。另外,亦應以實質法典化為目標,系統編纂既有法律規範,重新調整刑事訴訟法的體例結構,選擇性吸收司法解釋中科學、合理的規定,精細化、擴充完善規範內容。

控制數字偵查  推動數位監督

五、順應數位時代發展需要。數字時代犯罪形態的變革、訴訟主體的更新和新興權利的影響,都對刑事訴訟提出了新的挑戰,需要新的回應。再修法應當順應數字時代和全球化背景的法治需求,《刑訴法》應當銜接《數據安全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吸收刑事司法領域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合理內容。

有學者指出,在基礎理念層面,需要協調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技術運用和人權保障的關係,兼顧法律修改的前瞻性與穩妥性,平衡數據安全與個人資訊保護之間的衝突。在基本原則層面,應當確立合法原則,要求目的、程式與手段的合法性;確認比例原則,協調目的、手段與後果之間的關係,以「區別處理原則」對於對象、場景、行為方式與監管方式加以區分。在制度規範層面,應強化對數字偵查取證的控制,推動數位檢察法律監督,規範智慧審判,確保公、檢、法機關的數位化改革符合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