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和尚打傘  低端斷水斷氣

──驅趕「低端人口」.三之二

對於北京市「高端官員」驅趕「低端人口」,社會關注者著墨於對弱勢群體的同情,本文則以法律的視角觀察事件。

古代的傑出思想家、政治家,有善法良治的理念。讀歷史典籍,對「法不法」和「不法法」之說印象深刻。

儒家經典《荀子.成相》云:「觀法不法、見不視,耳目既顯,吏敬法令莫敢恣」;法家經典《管子.外言.法法》:「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

把這兩段古語移置於現代公共治理的現實,或可這樣伸延詮釋:

《荀子》期待當政者細察民情,看到法所不及之處;耳目既清便無「燈下黑」,下面的官吏便不敢說狠話(刺刀見紅)、胡來(狠三招,蠻幹)。

《管子》則告誡:不以合法的手段施行所謂執法,政事就不正常;藉維穩、執法之名,用不符律例的手段,官方便無公信力,政令難以暢通並積下民怨。

暴趕低端人 不法法之失

對於北京市「高端官員」驅趕「低端人口」,社會關注者着墨於今天對弱勢群體的同情,本文則以法律的視角觀察事件。

在比較研究法律文獻後,發現事件背後的拍板者、執行者,有「不法法」之誤和「法不法」之失,給民眾留下「和尚打傘」——無髮(法)無天的印象。

他們牴觸了物權法、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徵房條例」)等,亦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簡稱法釋)不符。

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新建二村(俗稱城中村,城市與鄉村交接處),發生「11.18大火」。火災後,北京市清查安全隱患、清拆違章建築物,就公共治理之言無可厚非。但是,官方的「三大」行動(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採取民眾稱為野蠻、暴力的手段。在現實生活中,這是「法不法」的實例。

「法不法」之舉,一方面,有違法律之處,未符徵房、遷移、行政強制的法定程序;另方面,嚴冬急速逼遷,不顧「低端人口」的困境和合法權益,突顯施政缺乏恤民的人道情懷。

其中,強拆民房、急速「三斷」(斷水、斷電、斷煤氣)的絕人之路,是違法之舉,暴露「依法治國」和「法治社會」口號的虛假。

並非違建屋 居民有怨氣

「三大」的一個着力點,是清拆城中村住房,「騰退空間」以增加土地,建設「典範」的「大國首都」。官員強調「主力」的要務,是清拆的違章建築物。

據當地居民對媒體記者的陳述,清拆的不僅僅是違章棚屋(木屋、鐵皮屋),不少是具物業權的合法民房。

BBC引述清華大學社會學一位名教授的實地觀察,稱:「一些條件不差的住房也在被清理之列,而受影響範圍亦不止基層與外來民工,一些收入不錯的、甚至是本地的居民亦被波及。」(註1)。

對於一紙命令、3天搬離和暴力逼遷,民眾頗有怨言。美國媒體記者葉兵在大興區新建村採訪村民,記錄了被驅趕者的怨憤:「六百戶沒有棚,全是樓房,上報是假的。……老百姓跟誰說去,沒處出氣」,「我自己有房,民房,我的私產,憑什麼(要)我走啊,你憑什麼想拆就拆」(註2)。

區、鄉鎮官吏逼遷,指使保安或黑道打手,手持木棍、鐵錘,敲爛民房玻璃窗戶,侵害了居民的物業權。

物權法(2007年10月起實施)第4條規定:「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此舉亦牴觸八二憲法第39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三斷(斷水、斷電、斷氣)的通知。(網絡圖片)
三斷(斷水、斷電、斷氣)的通知。(網絡圖片)

行政強制法 有明確規範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諸如徵收土地、清拆民房、整治社區,必須遵守下列法規:

(1)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胡錦濤主席簽發49號主席令),2012年1月1 日實施;

(2)徵房條例(溫家寶總理簽發590號國務院令),2011年1月21日公布、實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俗稱「徵房法釋」,法釋2012年第4號)。

3個法律文件,制定於胡溫新政期(2003年3月至2013年3月)。第1個,是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家法律」;第2個,是「國家法律」之下的國務院行政法規;第3個,是與國務院法規「配套」的司法解釋。

參與法規制訂的溫家寶總理及其團隊,有較強的「慎用行政強制」理念,避免公權一方濫用行政強制,在涉及土地、房屋、城中村和上訪處置中,減少公民權利受損害。

胡溫相對較留意緩解官民糾結。面對地方圈地謀取地產利益,推動了行政審批權改革,壓抑地方官圈地強拆侵害民眾的行為;在阻力重重下,促成行政強制法等法規的制定。但是,周永康政法系統的干擾,造成實施的阻力大。

禁摸黑拆遷 禁三斷迫人

就徵地、拆遷、整治社區而言,行政強制法與民眾利益最密切的,有兩個方面,一是禁止公權機構使用野蠻、暴力手段,實施行政強制;二是保障被強制者合法權益的規範。

最令人關注的,是第43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第1款);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第2款)。

較早生效的「徵房條例」,也有類似規範: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第27條)

這就是「禁摸黑」和「禁三斷」的鐵律令。

暴力驅趕「低端人口」違上述的鐵律令,亦堵塞司法救濟。

〈法規禁摸黑、禁三斷和保障最低生存權的條文〉
〈法規禁摸黑、禁三斷和保障最低生存權的條文〉

本文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附表後授權本網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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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