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滴眼淚,灑滿她的流浪之路;沒有彩虹,只有驚慌、無助和痛苦。唐詩人杜甫筆下的「無邊落木蕭蕭下」,或可借用來描繪她半生的場景:像一片片凋殘的樹葉,隨風而飄,不知何處是落腳地,正是苦海無邊。
她就是生了八孩的楊媽媽(小名小花梅),年約45歲(1977年生?)。
落木蕭蕭下 天涯淪落人
楊媽媽本是雲南省怒江州(相當於地級市)福貢縣亞谷村僳僳族姑娘,1998年約21歲(?)時,被人販拐賣到江蘇省東海縣徐家(販賣價5000元)。後轉賣徐州市豐縣歡口鎮,買主是鎮上居民董某。她淪為洩慾和生孩工具,神經漸漸失常。
今年春節前,有人把她被鎖鐵鏈的畫面上了社交平台。在寒冬的破屋,她衣著單薄,模樣十分可憐,引發許多網民看後留言,表示同情她的遭遇,指責地方官吏不負責。
本文略析「鐵鏈女」事件,要點是:地方官吏搪塞,法律白條,農村土霸與「尋租現象」(rent seeking)。
燈下黑現象 鐵鏈鎖自由
「鐵鏈女」之引起轟動,除了受害人楊媽媽等同毫無自由的奴隸,還在於買主怎麼能和她生8個小孩?這些小孩都是「一胎化」時出生(1998—2020),「超生」那麼多的背後,是否有鄉村官吏之弊?
轟動的另一原因,是徐州市有「最有幸福感城市」之稱。「鐵鏈女」曝光後,人們議論「最有幸福感城市」竟有「燈下黑」。
燈光燦爛之處,是人民當家作主、幸福感強烈;燈下陰暗之處,則有拐賣婦女、兒童的惡行,受折磨者並不知道什麼叫「幸福感」?
「燈下黑」還在於地方官吏對事件的搪塞。1月28日徐州市豐縣官方發布第1份通告,稱居民董某與楊女是「領證結婚,不存在拐賣行為」。在網民持續調查揭發之下,官方再發通告,改稱董某收留流浪乞討的楊女。到2月10日發第4份通告,才承認有拐賣行為。
網民懷疑地方官吏隱瞞實情,更質問為何不早解救受害人。還有民間的調查報告稱,受害人的年齡,最初說約38歲,據豐縣官方公布的結婚證卻是52歲,質疑官方造假;受害人實是四川省南充市的李瑩(約38歲),1996年讀小六時失蹤,疑被綁架帶走。
拐賣產業鏈 買方市場旺
「燈下黑」的存在,暴露不少地方吏治腐敗,公權擴大缺乏制約,弱勢群體人權缺保障,農民備受「極左折騰」(註1)貧困地區的貧窮人家處境艱難。
拐賣婦女和兒童,強暴受害女子,迫兒童行乞謀財或賣入黑窰當童工,早已司空見慣。被拐賣者往往淪為性奴、黑(工)奴,很難自救逃出生天。
拐賣也早成為「產業鏈」,有賣方(拐賣、綁架)市場、買方(購入拐賣人口)市場和中介市場;三方的長期互動,與官黑介入謀利交纏。
官方的打黑肅貪文獻,亦提到掌相關公權的一些官吏,成為黑道保護傘。在官黑合流、權力與暴力結合之下,拐賣、圈地、暴力強拆、黑窰童工事件頻仍。
戶籍管制下 不難阻拐賣
在權力極度集中的體制下,社會管控包括戶籍管制極嚴密,整治拐賣人口本是輕而易舉。
原因是新來的人口必須報戶籍,控制戶籍可截斷買方市場。事實恰恰相反,拐賣人口一直是能運轉的「產業鏈」。
「產業鏈」的背後,一是官黑合流下的保護傘,加劇受害人舉報、逃亡的難度;二是不少地方官吏未盡職責,缺乏問責制的有效約束,有告密經驗的紅大媽,則懶得監視拐賣,其因或因「好處費」不多;三是地方官吏以公權提供方便,以換取權力的「租金」,給買方開綠燈,這是權錢交易即「尋租現象」。
法律禁拐賣 官吏未盡責
禁止拐賣人口、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早有法律的規範,諸如《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刑法》第二編第4章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240條、241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處5—10年徒刑,「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賣方、買方的刑罰差異較大,買入被拐者的刑罰偏輕。在地方官吏未盡責處置拐賣行為之下,買方的風險成本並不高。
除了法律層面的「禁拐」,中共中央或國務院還有相關「宏觀行動」的紅頭文件。例如2021年4月,國務院下達國辦[2021]13號文件,題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2021—2030)的通知〉(註2)。但是,這些紅頭文件或行政命令,因「執行短板」而白條化,「打拐」的實際效力低。
法律白條化 法治仍遙遠
有北上廣的大學法律教授,關注「鐵鏈女」並發表談話,建議提高買方刑罰達致足夠的阻嚇力(註3)。
提高刑罰未必是遏制拐賣的良方。社會能否走向真正的法治軌道、人們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必須有善法良治,官民都要尊重、遵守法律的規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地方官吏如果按政治需要選擇性執法,或者讓法律白條化(註4),就不可能有大家期待的限制公權、依法保障人權的法治。
禁止拐賣、僱用童工一類的法律條文,是保護人身自由的規範,但遇上一些地方「執法者」的瀆職,便成為白條,沒有實際效力。這正是拐賣猖獗的關鍵因素。
地方土皇帝 忙於錢與色
《刑法》第二編第7章416條有相關瀆職罪的規定:對被拐賣、綁架婦女或兒童的解救請求、舉報不予解救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徒刑(註5)。
對於官吏的瀆職,不少地方並未援引此條而懲處。瀆職或行政管理不善背後的貪污、受賄猖獗,拐賣、綁架事件就難以消除。
北京官報曾刊出署名評論,提到「基層幹部尤其是村官漸成腐敗重災區」,有貪污者竟說「我當村幹部不就是為了撈兩個嗎?」又提到有些村官「拿自己當土皇帝」(註6)。
拐賣人口成為長期的「災難」,正就是有「絕對權力」的「土皇帝」,也因相關職權機關缺乏遏制拐賣的決心,有「話語權」(話事權)者若有決心、魄力,便可能遏制拐賣人口。
註:
1, 養雞3隻5隻 姓資還是姓社
2,中央政府網2021.4.28。
3,BBC 2022.2.11。
4, 百色遊街示眾 重演和尚打傘
5,《法律法規全書》第11版,1746頁。
6,〈以治理法治化鏟除「村官腐敗」〉,人民網2014.11.5。
本文原題〈八孩媽脖子鎖鏈 被拐賣苦海無邊〉,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站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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