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合理的分析,郭某是否濫用司法覆核權?如果是的,我們是否就讓他永無止境地濫用下去?例如,新界原居民沿用了半個世紀的丁屋政策被郭某死咬不放!一而再再而三的任由他去挑戰《基本法》第40條。
何謂重大公眾利益?
我相信每一位俱有理性思考的人,在做出任何行動前,都有一套全盤的預估,也就是把這件事情放在手掌上掂一掂,如果輸了,自己能不能輸得起?郭某假設輸了?就算輸了!反正他也沒什麼損失!(牽涉到重大的公眾利益, 可以豁免承擔對方的堂費)換句話說,郭某用政府的法律援助金控告政府,如果輸了他就拍拍屁股,不需要負任何責任。
在此我要提出一點反駁,什麼叫做重大的公眾利益?丁屋政策是在自己祖先留下來的土地上興建一棟小型屋宇(俗稱丁屋),犯了什麼重大的公眾利益呢?試問看倌,你們在自己私有的土地上興建一個建築物,只要合乎政府法規,是犯了你們什麼重大的公眾利益呢?
如果以這個邏輯來推論,本港富豪的豪宅是否也犯了公眾利益呢?浪費了公眾土地資源嗎?我認為,富豪因為富有,所以他們可以興建豪宅,而新界原居民他們有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興建丁屋,犯了什麼公眾利益?
郭某用公帑控告政府,他已是一個破產的人,仍然可以繼續用公帑控告政府,而新界鄉議局用盡自己的財力、物力、人力護守原居民傳統權益!郭某用如此極致的方式誣蔑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扭曲《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這埸官司可說是香港社會的一個笑話,我相信在鄰近幾個國家或地區都不可能發生如此滑稽的事情。
利用酸葡萄心理 挑釁《基本法》政策
一個80多歲的破產老人,藐視政府既定並行之50年有效的政策,挑釁《基本法》,利用人性的酸葡萄心理,製造社會輿論,企圖破壞社會的安定和諧;今天可以挑釁《基本法》第40條,明天可以挑釁《基本法》第41條,如此類推,居心叵測。
據聞,郭某認為丁屋政策歧視女性;但在法庭上,當法官問他「你的意思,女性也可以申請丁屋?」只見郭某靜默不語,郭某是真心誠意的要替女性原居民爭取權益嗎?
查實原居民的歷史身份,對參與現今社會的建設,對香港回歸祖國的貢獻,足以豎碑寫入史冊。(請參閱拙著《 被忽略的主角──新界鄉議局發展及其中華民族文化承傳》,今不在此一一細表)。
終院判辭,謂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裁定政策合憲,即郭某敗訴。筆者呼籲希望就此有關丁權丁屋丁地之事,交給特區政府及各區地政署處理,不要再浪費納稅人的錢了!這2、3年政府庫房的開支可真用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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