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欲靜而風不止」,清理整治「劣跡藝人」之風仍颳得很猛。繼北京娛樂界大款(富戶)趙薇、鄭爽之後,號稱鋼琴王子、有香港居留權的帥哥(靚仔)李雲迪,也「落馬」受圍攻。
他被北京市朝陽區紅大媽密告嫖娼,受行政拘留處罰。此「嫖娼事件」,引發「炮轟」之熱,類似毛文革(1966—1976)的「炮轟(或稱橫掃)牛鬼蛇神」,令人有重回55年前「場景」之感。毛文革時的「炮轟」,有狠批、搞臭、變黑、轟倒的「特色」。
本文述評「嫖娼事件」,以法律的視角分析一些法律盲點,關乎罪與非罪的邊界,涉及無罪推定、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
獲獎鋼琴手 拓娛樂商業
今年39歲的李雲迪,2000年參加波蘭華沙第14屆蕭邦國際鋼琴大賽,獲第一名。這是少有的獲獎機會。
在1955年的第5屆,傅聰(1934—2020)獲第三名及馬祖卡(Mazurka)舞曲的演奏特別獎,後因父親傅雷(翻譯家)列為右派分子而到英國定居,被指為「叛變」(1980年代初平反)。
李雲迪得獎後,獲體制內諸多「桂冠」,如音樂家協會會員、重慶市政協常委、香港青聯副主席。他又開發與音樂有關的娛樂商業,成為「鋼琴大款」;他忙着商業謀利,鋼琴演奏技藝受到內行者批評,多年來一直有爭議。
10月下旬「嫖娼事件」後,他被取消音協會員資格;「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則發「公告」,指令協會成員「對其進行行業抵制」。
這一系列的緊急封殺令,使他失去演出、廣告代理人的機會。雖然他被調侃「自作孽不可活」,但還未扯到「薄熙來重慶殘餘勢力」,總算避過政治一劫。
除非有梅毒 嫖娼非刑罪
北上廣和海外回應「炮轟」的人,往往拍責李雲迪觸犯刑罪,必須為其「罪行」負責。
就法律的視角而言,他是否犯罪,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在刑法,嫖娼未在犯罪之列,但「傳播性病」有刑責。
刑法第360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按:例如艾滋)嫖娼的,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罰款。
嫖娼,通常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稱治安法)處置。凡是按照刑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治安法由公安機關處理。
這是行政管理處罰,僅限於行政拘留、罰款。按刑法處置的,是刑事案件,由檢察院起訴、法院裁決。
按治安法第66條,嫖娼的處10—15日拘留,或處5000元以下罰款。
從法無明文 到無罪推定
從刑法和治安法的相關條款觀察,李雲迪並無刑事罪,只受行政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法律的人權條款: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是「罪刑法定」,或稱「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
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這2條原則如在所有司法程序都執行,民眾的人權便有些保障。
依上述援引的法律條款來觀察,參與「炮轟」的一些留言,十分強調李雲迪刑事犯罪、刑事罪行,是脫離了法律的規範。刑法並未規定嫖娼是刑罪,怎可違背「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去抹黑他人?
10月21日的官方微博稱,「嫖娼違法人員李某迪(男,39歲)查獲……供認不諱」,處以行政拘留。
此微博引起質疑。嫖娼的舉證有兩大要素:
一,同在一處的男女,是否為嫖客和賣春者,有無錢色交易?
二,男女身處之地是否非法色情場所?如果只是在私人住宅的約會,不能假定為嫖娼。嫖娼與否必須有現場的證據,證明有交易型的性行為。若公權一方沒有充分的舉證,其處罰的「正當性」就很脆弱。
有保密條款 護個人私隱
治安法第93條規定:「只有本人(按:指涉案者)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置決定」。還規定,以非法手段(威脅、刑訊逼供)收集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第79條),公安機關有保密義務,凡涉及「個人私穩」,「應當予以保密」(第80條)。
這些人權條款如不執行,不能保障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導致程序不公或處罰不當。
多年來,知識界名人被整治「搞臭」的,往往與嫖娼有關,從網絡大V薛蠻子(中共中央統戰部前副部長薛子正之子),到清華大學名教授許章潤等堅持社會批判的文人,都被指為嫖客,但不少人懷疑是嫁禍。
原因之一,是公權一方稱涉案者「供認不諱」,並無具體的舉證,連嫖娼場所也避開。官媒的相關報道,亦無場所的查證。
原因之二,是治安法第80條規定的「個人私隱」保密,似成為「白條」。薛蠻子、李雲迪等涉嫌嫖娼,是個人性行為,應是「個人私隱」範圍,警方是否可主動公布他們的性行為(治安法並無公布程序的規定)?
電視台炮轟 似示眾遊街
文化名人的所謂嫖娼不僅公布,還受到電視、網絡平台的「炮轟」,傳播的廣度遠超過遊街示眾,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損害甚大。
不管是刑罰還是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和罰款,都是對當事人的處罰。除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處罰,不應有類似遊街示眾的羞辱式法外處罰。也不應由官媒一哄而起,「炮轟」特定的「劣跡藝人」,導致「輿論審判」之失。
2016年兩會前,有政協委員、資深律師呼籲停止「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他說此舉「明顯的迫使檢察院將案件提起公訴、迫使法院做出有罪判決的傾向」;他指出:「經法院開庭審理,方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註1)
改革家溫家寶多次呼籲,要讓民眾活得有尊嚴。他說:「要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格,包括犯錯誤的人以至犯罪的人,都要尊重他們的人格。」(註2)
註:
1,〈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嫌疑人電視認罪要慎重〉
2,新華網2010.12.26。
本文原題〈雲迪沒犯刑罪 不要一炮轟黑〉,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站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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