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分配風波 趙薇馬雲受困

最富有的1%家庭,佔社會總財產約35%;弱勢群6億人(約佔總人口43%),月均收入千元,僅堪溫飽,突顯貧富差距太大。國民收入分配如何兼顧公平,第三次分配中大款是否自願捐款,正受各方關注。

唐詩人白居易(772—846)體恤民疾,慨嘆貧富懸殊:「貴有風雪興,富無飢寒憂。……豈知閿(讀音「文」)鄉獄,中有凍死囚」(歌舞);「一叢深色花,十戶中人賦」(買花)。今日的貧富天淵之別,亦引起廣泛議論。

北京官方日前宣布,將實施第三次分配政策,縮小貧富差距,國民收入分配需兼顧公平,走共同富裕之路。

貧富差距大  涉社會公平

據北京大學一個研究團隊的估算,在紅色中國(紅中),1%最富有的家庭擁有財富的35%;世銀2010年公布的數據是:5%高收入家庭,佔全部儲蓄量的50%(註1)

瑞士信貸〈2021年全球財富報告〉稱,百萬(美元)富翁的人數,美國最多約2200萬,佔全球近40%;紅中第2超過500萬,佔9%(註2)

有抽樣調查報告稱,在「重要的社會問題」問卷,貧富差距居第2位(首位是貪污腐敗)。

大款馬雲與生意夥伴趙薇。(網絡圖片)
大款馬雲與生意夥伴趙薇。(網絡圖片)

第一次分配  指工資收入

官媒熱議三次分配的文章,多未能簡練解釋術語,而是在讀者難明的概念中轉來轉去。

本文試先通俗解釋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分配,把它們的意涵歸納為三組關鍵詞:一,工資;二,稅項和社會保障;三,公益扶助。

第一次分配,最初是指勞力報酬,即公職人員(公務員)、國企職工的工資,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僱主與僱員的分配關係。

1980年代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所有制(產權)有很大變化,除了國企的公有制,尚有私有制(民企、個體戶)、集體制和混合制。這些企業職工的勞力報酬亦是工資(僱主提供認股證一類的比例很低)。工資的確定,關乎市場因素特別是勞力價值、供求關係。

1980年代後,除了工資之外,還有資本投入的收入,即資本投入房地產、股票、外匯、企業等的回報。

1980年前  無市場因素

1980年以前,收入分配、工資的確定,並不存在市場因素,勞動力並不視為「商品」的一種。

公職和國企人員包括黨政機關、教育界、文藝界、事業單位的人員,統稱「吃財政飯」,工資由財政預算撥付,受一套官方早就制訂的工資制規範。

公職人員的工資等級,最初分成30級,1993年改為15級,2006年再改為27級。

實行15級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是1級幹部,政治局、書記處成員2至3級(註3);國家主席、副主席和國務院總理、人大委員長、政協主席,為1級幹部,其餘副職高幹為2至3級。

第二次分配  稅項公共品

第二次分配,主要是指官方的稅項,包括所得稅、營業稅等。

官方以不同稅率徵稅,高收入者稅賦較高,以兼顧社會公平。把部分稅收以轉移支付方式,向弱勢群體提供一些補貼(例如最低收入保障即赤貧補助金)。

此外,官方向特定階層提供財政支付的補助即「公共品」,例如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再如農民種糧等「四補貼」。這是均等化的「公共品」,如同香港的生果金、綜援,符合條件者均可得到同數額的福利補貼。

第三次分配  捐款慈善業

第三次分配,是營利豐厚的企業、收入高的個人,自願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這就是動員大款(大富戶)和大企業捐款,扶助貧困、上學等。

8月26日,官方發言人稱第三次分配不是強制性,不是「殺富濟貧」(註4)。「劫富濟貧」說成「殺富濟貧」,似在強調比「劫」更嚴重的「殺」,反襯人們對強制性手段有顧慮。

民間的顧慮,與薄熙來的「重慶模式」有關。薄以政治局委員身份兼任重慶市委書記(2007—2012),仿毛文革(1966—1976)的鬥爭手段,推行「唱紅打黑」,把一批私企主稱為黑幫整治,或是坐牢或是沒收財產,釀成社會恐怖。

「國家廣電總局」267號文件,稱加強管理文藝節目和藝人。
「國家廣電總局」267號文件,稱加強管理文藝節目和藝人。

鄭爽和趙薇  突遭到追查

現在的第三次分配,難免帶有政治動員的「勸說」、政治運動的外形,但諒不致走「重慶模式」老路。官方之強調非「殺富濟貧」,似正視「重慶模式」在民眾中的陰影。

第三次分配原應是公益事業及其機制的構建,但在官方統辦下,實際牽扯到政治的整治。

在第三次分配話題炒熱前後,平台經濟(網絡經濟)大企業、大財主馬雲的阿里巴巴被罰182億元人民幣;影星鄭爽被指偷稅數千萬,罰款接近3億;影星、大款趙薇也受追查,被稱處於「焦頭爛額」之困。

人們把這一連串事件聯想起來,懷疑是對大款捐款參與慈善事業的一種壓力。但官方說,不會「殺富濟貧」。

遏制「娘炮形象」的官方文章。(《光明日報》截圖)
遏制「娘炮形象」的官方文章。(《光明日報》截圖)

推三次分配  未必能順暢

擁有大量財富的大款,如能自願參與持續的公益事業,把部分財富以慈善模式扶助弱勢群體,是有助於緩解貧富糾結的社會工程。

第三次分配的推行未必能順暢。其因之一,是官方須有相關的「政策配套」。例如,在第二次分配時,有參與公益事業的稅項優惠;再如,對私企和私人財產保護的法律、司法程序,要盡快「補齊短板」、多加改善,以免地方官用變相恫嚇、強制手段,逼私企、大款捐款。

其因之二,是缺乏真正的民間社會,官方對NGO(非政府組織)的壓抑取向,使民間的環保、慈善、維權團體受地方官排擠。

美國大富豪蓋茨的慈善事業發達,香港首富誠哥私人基金會的公益捐助社會效益強,與當地的民間社會活力有關。

民間社會中,大企業、大富豪的慈善事業,本人的解讀有「三自」特點:自願、自主和慈善項目的自由選擇權。有「三自」和行政中立,故能實現救助時效,避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之弊。由公權一方統管的公益組織,排斥NGO、不想大款主導,往往訊息不透明、監管不善,幾年前的紅十字會事件,就暴露了監管弊端。

註:
1,財新網2021.6.9張明文。
2,界面新聞2021.6.24。
3,中發[1993]8號文件。
4,新京報2021.8.26。

表,關於第三次分配的官方文件、言論

本文原題〈三次分配藥方 大款捐助弱群〉,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附表後,授權本網站發表。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