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數件事情與記者和老師有關,引起不同的討論。本系列文章旨在分析有關事情和分享一些看法。從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捕的事件、香港警方重新定義傳媒採訪資格以及兩件老師釘牌事件中,分析這兩行業有多專業。
判定專業 跟英國例
首先是要釐清何謂「專業」?一個很粗略的說法,就是「有牌人士」,沒有牌則不能從事有關工作。傳統上要成為專業人士,具有幾個要求,就是相關的學歷、培訓和經驗。最後還要定期考核,真是不容易的。這幾個要求旨在提升兩方面的水平:一是業務上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二是道德和操守,缺一不可。一些專業的例子是醫生、工程師,因工作性質和職位已反映專業,稱呼上不用再提「專業」這兩字。我從未聽過「專業醫生」這個説法。反而有些證書為了抬高薪價高級而放上「專業」這兩字。
有人會問既然有些人亂用「專業」兩字。我們如何分辨?在香港回歸之前,定義專業是跟英國的做法。所以工程師和會計師會被冠以「特許」(Chartered)的字眼。這個「特許」的稱號來自英女皇樞密院(Privy Council)授與機構頒發的。如有專業失德,是會把這個牌及有關權力收回。回歸之前,很多的專業資格,一步步本地化,漸漸改為權力來自香港法例。專業團體便以運用香港法例授與的權力頒發「專業」資格,要多謝前人的智慧和努力,而這些資格往往已獲世界認可。
誤射龍門 自作自受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一集的編導蔡玉玲,因採訪查冊車牌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名成立。有傳媒把「虛假陳述罪」誤傳成「查冊罪成」,離譜嗎?8個新聞工會及團體聯合聲明中言説:「警方去年11月以涉嫌作虛假聲明作拘捕,是錯誤的決定。律政司其後作正式檢控,是一錯再錯。法院今日裁定記者罪名成立,是錯上加錯。政府將記者送上犯人欄,法院裁定記者有罪,嚴重衝擊第四權,亦令新聞自由響起喪鐘。」
我看過判詞。法庭只是討論「虛假陳述罪」,裁判官指出兩個重點:一是申請人的選項必然與自身用途相關,其前提是必然用在交通運輸有關事宜,因此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取得資料並不重要。她認為,如果被告認為網上提供的選項有限,或者不符合真正需要,可考慮其他途徑獲得資料,例如向運輸署提供書面申請,即使3個選項不適用,也不能作虛假陳述。我理解的是運輸處改了表格,你當然可以說是搬了龍門。處理方法有二:以新龍門為目標,或者投訴為何搬龍門。兩樣都沒有做,你還是射去舊龍門,射中了當然沒有分。
最近,蔡玉玲在Facebook表示,已經委託律師就案件上訴,強調有關決定並非草率,已有一定心理準備案件最終可能會上訴至終審法院。這可見兩層意義,一是她破釜沉舟的決心,二是上訴成功機會不大。我比較支持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港台節目的建議:為了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可惜的是記者不以這個這角度看,連唯一增加查察能力的方案都不接受,真是幫不了他們。
沉默寡言 技術失誤
記協就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捕的事件,計劃當日發起遊行遭警方反對。上訴後獲有條件批准,包括要先獲政務司司長批准豁免限聚令。意料之內,最後結果當然是不能豁免。理由很簡單,這遊行的目標是與政府看法很不同,而記協並沒有提一個令人信服的「豁免的理由」。
記協表示,他們承諾的防疫條件非常嚴苛,包括只容許記協會員、新聞從業員、大專新聞系師生參加,不接受公眾參與,以及要預先實名登記等。記協指登記表格只供記協內部備存14日,除非涉及追蹤確診者及密切接觸者的法定理由,相關資料絕不會交予任何人。
這說法他們覺得很嚴厲,實際上,類似措施在學界已執行多時。説成嚴苛,只是他們習慣了沒有人管。協會還拿他們的措施和其他活動比較,真是貽笑大方。相對婚宴,婚宴限制人數為50人,他們是1000人。而宗教活動有指定埸地而要按比例減少人數,他們哪有這些限制?而和乘地鐵比,地鐵是交通公具;而在遊行時,「一雙腿」便成為交通公具,如果這可豁免,就等於所有用一雙腿走路的地方都是豁免。這合理嗎?其實他們只差一步,遊行可以不犯限聚令是有方法的,似乎記協從沒想過,我也沒有興趣教他們。
有關運輸署做出的改變,記者業界當然是反應太慢。他們改了這麼多個月,沒有人覺得有問題才是問題。這個多事之秋,每個政府工作上的改動,必有因由。愈早質疑愈好。如果我是交紙張的表格,可加附註,或用其他方法通知和澄清,現在當然是技術犯錯。
阻礙警方 不受保障
而香港警方也在9月中,向香港4個傳媒組織致函,修改《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拒絶承認記者協會(記協)等媒體工作者工會的記者證,作為辨識記者的方法。
新規定下,警方只承認已登記香港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和國際認可的非本地媒體。理由是過往在公眾活動中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那些自稱記者的人,實際上或會比示威者更為暴力。而似乎所有人也可在記協登記成為記者,所以在下一次香港選舉,記協自然是無份,一點都不奇怪。
記協稱,會循《基本法》對新聞及採訪自由的保障方面,研究司法覆核。可是《基本法》第27條僅僅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哪有提及對採訪自由的保障方面?
提高門檻 唯一路徑
警方面對的困難,其實記協可借助處理這問題,把記者專業化,由他們去制定「有牌記者」的要求,不達到要求,就不能從事這「行業」,更可提升記協地位。他們沒有做是因為他們不相信做記者要有專業知識能力和操守。要成為它的正式會員,只需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以及收入一半以上來自新聞工作。
除了個人資料外,只要提交從業時間、工作名片及證件相片。而「自由撰稿人」的資格要求,是附上最近已刊出的作品或報道的超連結,要求真是不高,故可謂是否會員的分別不大。如果記協要推專業化,真的要分不同層次的會員資格。而最大的價值應為「會籍」要和「發牌」連上,當然要政府認可,他們真的沒有在外地取經。
在英國記者有一個民間的發牌制度。發牌機構UK Press Card Authority是由19個守門機構協辦而成。這19個守門機構可以是報館、專業學會、電台或電視台。守門機構可以提名機構下的人,如報館職員或學會級數夠高的會員可以提名他人取得認可記者證。守門機構是很小心的,如果它管不好提名的人,該守門機構便被發牌機構踢出,收回有關權力。
這個發牌制度的巧妙之處,就是政府認可這個民間發牌機構。如果發牌機構做得不好,政府可以撤銷認可。發牌機構、守門機構和政府有着共同的目標,所以民間管理的制度當無問題。記者作為一個很有意義和受尊敬的行業,當無問題。但要成為專業,英國是有一套系統和要求的,詳情可參照他們的記者專業學會。為何香港記者協會從來沒有考慮這個可能安排?現在和政府的關係距離愈走愈遠。何必呢?
「香港記者和老師有多專業?」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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