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丁權必須正確理解《基本法》40條

面積有限,不可能無限擴充,當所有土地用盡之後,便無以為繼,因此演繹權利是必須的。

小型屋宇(丁屋)政策的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興建小型屋宇的地方,是受制於香港總體土地規劃的規範。1970年代新界尚有不少未規劃及未開發的土地,有較大空間在適當的地方批准興建小型屋宇。在這段時間,有不少非原居民及原居民受惠於這個政策。現在新界有不少號稱「新村」的聚居地,就是非原居民在這個時代興建。

隨後政府為了化解人口壓力,為全新界編制發展藍圖,同時興建更多新市鎮。自此鄉郊地區已不適合收納更多超低密度的小型屋宇建設。例外就是在發展藍圖內規劃,為預留給原居民申請建屋的鄉村地區及鄉村擴展區。但面積有限,不可能無限擴充,當所有土地用盡之後,便無以為繼。

以上因素主導了當時考慮怎樣了解這長久的問題。至於報告中所提及丁權已被不少市民認為是一種分配不公的特別權利,而且逐漸被濫用,甚至衍生「套丁」、「飛丁」等問題。公論認為收緊批地條件便可以妥善解決方法。

申請權、建屋權  不可混為一談

當年面對另外一個參詳不透的重大考慮,就是怎樣演繹有關《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怎樣正確理解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我們參考了當時坊間說法,認為小型屋宇政策,賦予18歲以上的原居民男丁一生興建一間小型屋宇的權利。我認為,小型屋宇政策的精髓在於規範興建小型屋宇的方法,非原居民與原居民都同樣可以作出申請,無分軒輊。

我們注意到重點是在申請,並沒有賦予任何申請人無需批准建屋權利,況且申請是受制於合適土地供應,將建屋申請強說為權利的理據根本站不住腳。若說百年歸老後可殮葬村內風水地、由男丁承繼遺產等等為合法傳統權益尚可被人接受。我們當時的結論就是,這遠遠超越房屋規劃地政署的工作權限,需要與有關專家從長計議,急不來。

很可惜,當其時房屋規劃地政局深受其他更迫切的問題困擾,包括西九龍文化區設計投標、領展上市、灣仔填海司法覆核、公屋加租司法覆核、紅灣半島事件等等,耗盡了局內的各種資源來一一應付,沒有迫切的長遠解決丁屋是否合憲的考慮,只有被擱置在一邊。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孫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