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應政府要求,就反對新界東北撥款而衝擊立法會(下稱「東北案」)與為爭取民主衝入政府總部廣場(下稱「廣場案」)兩宗案件覆核刑期,結果是上訴庭推翻兩案原審裁判官的社會服務令,改判東北案12名被告入獄13個月,另一被告因認罪而判8個月,至於廣場案則判3名被告入獄6至8個月。
讓我先引述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廣場案判詞中的一段話:「對有抱負、有理想的年輕人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絕非本席樂於作出的裁決。但法庭職責所在,要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在自由行使權力,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相關活動時,參與者必須守法,不能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任何暴力行為,特別是涉及衝擊或襲擊執法及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導致嚴厲的判罰,否則社會不會和諧、進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權力和自由亦可能會蕩然無存。」
細心審視楊振權的判詞
法官楊振權對廣場案的判詞更加強調:「假如此案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雖有上訴庭尚未頒布東北案的判詞,但法官楊振權在判刑時同樣強調,判有抱負的年輕人入獄非法庭所樂見,但案件涉及暴力,必須判阻嚇刑罰。
兩案被告的暴力行為有多嚴重?在東北案中,他們利用竹枝企圖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在廣場案中,被告策動大量群眾強行進入公民廣場,明知會導致跟保安員發生衝突,極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和財物損失。
按上述暴力標準,稍後參與佔領行動這個非法集會而被定罪的人士,恐怕不會因為他其年齡、抱負或理想而獲酌情考慮,至於服刑年期會是數月至數年不等。
上訴庭最得人心的評語是,肯定被判入獄的年輕人是有抱負、有理想的一群。可惜原審裁判官由於這個因素而輕判他們,卻原來這是犯了法律原則性的錯誤。不過,上訴庭的裁決引起不少港人及部分「外國勢力」的批評,認為是有政治打壓的成分,這導致香港大律師公會與香港律師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指未見有任何跡象顯示(上訴判決)是基於法理和法律以外的因素;聲明表示,若對法庭判決疑點沒有根據的抨擊,這不但不合理,亦有損香港司法及香港社會整體的利益。
我一向認為,法治是香港最核心的核心價值。我不會質疑上訴庭的判決,因為我如代表香港法律界的聲明所言,我看不到跡象顯示判決是基於法理和法律之外的因素。不過,關係法治的有句名言: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句子指的是公義(Justice)不僅是法律(law)。依法執法(rule by law)不是立法的全部,法治的核心是要履行公義,並讓市民大眾(不僅是法律精英或社會權貴)看得清楚。
我曾撰文指出,在維護法治上,律政司司長有很大的責任和權力。《基本法》賦予他決定是否檢控的獨立權力,不受任何人士(包括中央、特首)干預,決定是否檢控時,他不是純粹看法律條文和案件證據,還要考慮公眾利益這個因素(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網頁的檢控守則)。
有外國傳媒爆料,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否決司內高層檢控人員的意見,堅持就廣場案提出覆核刑期。他的回應是,檢控決定是基於法律因素,完全沒有政治考慮。這是他的一貫標準答案(如同宣判「DQ議員案」一樣)。
其實,公眾利益可以包括社會、經濟、政治等因素。當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也是以公眾利益和證據不由,決定不起訴胡仙。不知袁司長可否就決定覆核廣場案的公眾利益因素解釋一下,說明除了依法辦事之外,他也是不忘履行公義?
律政司應考慮公眾利益
當然,公義沒有絕對標準,可以因人或因事而言。上訴庭認為要阻嚇涉及暴力的集會、遊行、示威等行為,藉此保障其他人士的權利和自由,可以理解為履行公義。法官楊振權批評一些示威人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指廣場案是這股歪風的最佳例子(重申立場:我不支持以違法達義為由的佔中行動。)
再講維護法治,這不等於是認同法官的所有判決。這除了下級法庭的判決可以給上級法庭推翻外(就如今次上訴庭推翻原審裁判官的判決,或有可能終審庭推翻今次上訴庭的判決),不同法官,觀乎他的觀點是否傾向民主而傾向開放,對同一宗案件、相關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均可作出不同裁決(這是美國總統委任誰人當大法官是重大政治事件的原因)。維護法治,體現在判決沒有或未曾被推翻前,尊重我們不認同的判決及不應質疑判案法官的動機。
不過,維護法治絕對不等於我們不應該批評案件本身暴露的問題,特別是這些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庭依法重判,以期收阻嚇作用,藉此保障公共秩序,可說是履行職責;可是,假如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問題不但不能解決,發生同類甚至更嚴重罪行的風險不會減少,甚至會增加。
假如法庭因此對犯案者加刑,市民便會質疑司法是否已成為依法維穩,罔顧民情的行政工具。這將是對香港法治的最大破壞,而負最大責任的會是有權提出檢控的律政司司長和有權解決問題的特首。
以東北案為例,發展方案包含的種種不公義,政府長期沒有正視。只舉一例,上任特首梁振英容許擁有5000平方米農地的地產商可以補地價原址興建豪宅;林鄭月娥曾於2012年6月以發展局局長身份表示,不會公私營合作發展東北,避免市民有官商勾結的聯想;其後,她在梁振英任內當上政務司司長,便在此事中明哲保身;現時她貴為特首,會否撥亂反正,還被逼遷的村民一個公道?
再以廣場案為例,當今屆政府重開公民廣場的官員,會否對間接促成此事而於未來5年失去參選議員資格的年輕人多一點同情,同時思考如何回應他們的有非物質性的抱負和理想?
總結一句:政府依法檢控,法庭依法嚴懲,可以令有志青年排隊入獄。假如政府不解決根本問題的公義和民主,香港不會和諧、進步。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