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組校董會,為何中大比港大慢了20年?

立法會議員和校友評議會欲維持其影響力本是無可厚非,但若每個組織都這樣看,就變成互相角力,已忘記了眾人的共同理想就是維護大學的利益。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於2002年作出若干大學管治建議,其中一項是有關的校董會如何組成,除了中大,其他大學早已更新校董會成員。例如,香港大學於2003年完成了有關改組的立法程序。反觀中大,要3位立法會議員推出私人法案,大家才一覺醒來重新重視。筆者支持是次修例,但當中有些細節值得討論。

20年來,中大發生了什麼事?

其實自2003年以來,中大校董會曾成立了4個專責小組審視組成部分,包括2003年的大學管治專責小組;2009年的大學校董會重組專責委員會;2016年的檢討大學校董會規模及成員組織專責小組,以及2022年12月的檢討大學校董會規模及成員組織專責小組,但多年來為何均未達至廣泛接受的方案?

回顧歷史,2013年中文大學已向立法會提交了一份文件(CB(4)120/13-14(02)),預定於2013年12月13日刊憲,但經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討論後撤回。箇中原因並非因為減少人數惹議,而是新增代表和條文是主要爭議。

其一,初稿建議本科生選舉學生代表,但和學生會妥協後,變成學生會會長自動擔任代表。學生會是以社團註冊,法理基礎有限,怎可能和立法會議員相比?舉例學生會若在憲章放了對學校不合理的要求,學校如何處理?再者,學生會建議代表升級至「當然成員」的層次,與香港大學新增學生代表的做法有異,沒有獲得很多立法會議員支持。

其二,學生不滿規定代表需要全時間修讀中大認可課程,而為期不少於12個月,令人感覺矮化了中大學生的能力;立法會議員也覺得這要求很不合理。其三,中大加入規程,訂明大學校董會的學生成員不可參與審議某些保留事項的部分,但表明相關安排可載入會議常規,不一定要在管治規程中訂明。那麼,為什麼還要加上去?

會上,中大副校長回應稱「察悉委員的意見,並答允將之轉達大學校董會,以供考慮。」也就是說,這是校董會的事,不是他的事。在其後校董會2014年度第一次會議簡報中,雖然指明「大學校董會閱悉就有關重組大學校董會修訂香港中文大學條例規程事宜作進一步諮詢」,但不知道是誰負責,之後似乎就沒有進一步的動作了。

一年前筆者查詢,答覆是當年未達成共識。似乎,中大忘記了投票可以處理分歧。說到底,是共識重要還是成功更改校董會結構重要?

港大校董會 為何能迅速改組?

回顧港大的情況,校方當年聘請了世界知名的新南威爾斯大學前校長John Niland、哈佛大學前校長Neil L. Rudenstine和首席法官李國能,三人不論在學術、管治上都屬於世界級,個人地位超然,相信不會偏幫大學任何持份者,利益衝突可以減到最低。

該小組考慮了各類人的特性把席位分派出去。除了校監委任議席、校董會委任議席,基本上都是每類只有一個人代表。老師是以職級和性質而有分類。筆者覺得最精妙之處,是各成員均來自不同背景,但皆以大學的信託人身份參與校董會事務,完全不要向所謂「選民」負責,沒有小圈子,反而少了不必要的包袱。例如,如果學生會會長當選為學生代表,他必須先辭去學生會會長職務,才能參加會議。

香港大學的〈與時並進〉報告書。(作者供圖)
香港大學的〈與時並進〉報告書。(作者供圖)

3位立法會議員草案的爭議

3位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方案中,最大的爭議莫過於保留3名議員校董,完全違背了十多年來校董會要求減少議員席位的建議。中大校董會2023年度第三次會議簡報中提及,「專責小組建議應檢討目前3席立法會議員的數目,以達致縮減大學校董會的最佳方案。」

只是,議員們覺得他們的影響力不足,所以減什麼都不能減他們的席位。但若屏除那些為飯碗而不以中大整體利益投票的人,議員校董的數目何需多?再者有大學校董會連一位議員代表的席位都沒有,那是有問題的嗎?相反,校友評議會的席位則由3席減至1席,也難怪校友聯署批評,有關草案是「漠視校友群體的聲音」。

其中一位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提交文件,將香港大學獨有的「Court」而非「Council」與中大校董會類比,但港大Council沒有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成員,不知是無知還是有意誤導。總括而言,立法會議員和校友評議會欲維持其影響力本是無可厚非,但若每個組織都這樣看,就變成互相角力,已忘記了眾人的共同理想就是維護大學的利益。

立法會議員或公職人員在各間大學的角色,出自立法會CB(4)732/2023(01)號文件。(作者供圖)
立法會議員或公職人員在各間大學的角色,出自立法會CB(4)732/2023(01)號文件。(作者供圖)

立法會還是中大修例?

有人質疑雙方是否曾於校董會議上就有關草案溝通。張宇人反駁相關文件從未繞過校董會。據筆者理解,當草案提交給立法會時,送了一份副本給校董會。至於校友聯署質疑草案沒經中大校董會正式審視通過,鄧家彪也反駁指有最少在4次正式會議上介紹、討論或提及,但未收到任何信息反對(也沒有表示同意)。筆者認為,他們沒有繞過校董會提出方案,但「當校董會無到」,如3位議員沒有邀請校董會任何成員參與制定草案,校董會代表只是應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邀請參與會議。

這次修例,筆者想像可能有兩個結果,一是3位議員堅守信念,不接受校董會的看法,修例會通過,不過一般人會覺得是「大石砸死蟹」,大學不得不跟從。反之,如果修例由校董會主導,最終由中大修例,當然是比較多人能接受一些。反觀嶺大修例個案,先從校董會得到共識,再經私人草案提交,正是大學與立法會良好合作的例子。老子有名言「為而不爭」,如果修例以此為信念,想必可減少爭拗,把時間用於更有價值的地方。

近年來筆者參加了幾個中大課程,基本體驗是有苦有樂,即有國際一流水準的課程,也有一些缺乏質量保證。文件上中大有完善的自我改善機制,但從更改校徽、改組校董會一事,以及筆者親身經驗,均看到高層監察和執行力不足,希望校董會今次能痛定思痛,作出實質改革。

趙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