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釋法,包括指出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李家超表歡迎 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五 ( 12月30日 ) 晚上發聲明表示歡迎及感謝,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本身亦是香港國安委主席的李家超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
李家超說,香港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了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跟《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司法機構、立法會主席表示尊重釋法
本港司法機構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發聲明,表示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作出解釋,認為是彰顯《香港國安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進一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利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屆時定必仔細審議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