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不該被放任剝削 整頓壟斷性平台是遲來的正義

歐美開始整頓科技巨頭,禁止壟斷性行為,全球則應以前瞻性思維,引導數位經濟發展,讓科技蘊含的巨大普惠效應,真正實現。

最近中國、美國以及歐盟,不約而同開始對壟斷性數位平台進行整頓。

歐盟執委會考慮針對在歐盟境內提供數位服務的科技巨獸,從其營業收入開徵3%的「數位服務稅」;日前美國總統拜登簽署行政命令,敦促政府取締各領域的反競爭行為,Google、亞馬遜、臉書等壟斷性數位平台將是最顯著的目標;而中國市佔率最高的「滴滴出行」在納斯達克上市才兩天,就面臨中國監管單位的網路安全審查,之後也被判定違反《反壟斷法》而面臨鉅額罰款。

莫放任平台攫取暴利

這些對壟斷性數位平台的整頓措施,是遲來的正義。

其實,各國政府應該有更前瞻性、更系統性的思維,來引導數位經濟的良性發展,讓具有零邊際成本特性的數位科技(包括大數據、人工智慧、雲端計算等),蘊含的巨大普惠效應能夠實現。

如果我們放任華爾街的金錢遊戲主導科技發展與商業模式,社會將飽嘗壟斷性數位資本主義的苦果,社會貧富兩極化必然更嚴重,極少數人將擁有控制經濟命脈、操弄民意與政治,以及利用個人訊息進行榨取的無比權力。

所有主要國家都必須即時制訂新的社會契約與全球規範,讓參與數位平台的供應商和消費者,成為數位科技的生產力爆發及規模經濟紅利的主要受益者,而不是放任平台的管理者兩頭壓榨、攫取暴利。

滴滴出行的大股東透過華爾街上市而撈獲幾百億美元,等於是從幾百萬的線上租車駕駛及幾億乘客身上,一次提取未來20-30年的壓榨與剝削。

平台大數據應屬共有產權

各國政府都應該立法強制壟斷性數位交易平台進行轉型,要明確界定這些平台大數據的共有產權屬性,為提供資訊的駕駛與乘客集體所有,並輔導這些平台轉型為合作經濟模式,讓駕駛(供給方)得到更好的勞動權益保護,讓乘客(需求方)享受童叟無欺的高品質服務。

平台產生的超額利潤應該高比例回饋給駕駛與乘客,就如同合作社社員分紅。

平台管理團隊只應該得到合理的勞務報酬,不應該擁有股權收益,交易抽成比例與收費模式應受嚴格規範,個人資料的收集與運用更應該受到嚴格監管。

原刊於《天下雜誌》,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朱雲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