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界原居民務農,生活不離鄉村,是典型氏族社群。所有村民身份都確立於各自所屬氏族的族譜。為了應付家庭繁殖帶來住屋需求,容許男丁在村內擁有地段建屋解決。至於女丁,嫁夫隨夫。
另一方面實際情況就是,政府為了應付人口增加帶來的房屋需求,全面發展新界,將所有土地涵蓋於各區域發展藍圖之內。而發展藍圖之內,能夠興建丁屋之處只剩下傳統鄉村、鄉村發展區及鄉村擴展區。這類土地有限,為興建丁屋數目設下上限。客觀的事實就是丁權不能持續。
當年房屋規劃地政局內部,雖則亦有就《基本法》第40條作初步探究,但苦於無權威性解釋何謂「原居民合法權」,注意到根據《基本法》第122條,新界原居民所持有的原舊約批地、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之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一切權利,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承認和保護。這項條文非常清晰,所指受到保護就是原居民居住村屋豁免差餉、繳交原來象徵式優惠租金等等。
興建丁屋有數目上限
當時局內的感覺是必須同時無保留地接受兩項事實:興建丁屋土地匱乏及明文規定保護原居民擁有的丁屋契約內所涵蓋的權利。循這個思路,解決正確方法,就是繼續應用《基本法》第122條去處理未來在鄉村發展區內批准興建的丁屋,用盡之後便要畫上句號。正因如此,局方認為必須「物盡其用」來批出土地,借用財政司司長近日用語,要「睇餸食飯」,讓大家清楚知道,將來可以興建丁屋的數目上限。
當時初步意見認為可用兩種不同方式批出:其一規限自住,不准轉讓,繼續享用《基本法》第122條賦與的權利;其二借用以前成功推行的「換地權益書」經驗,推出「丁屋權益書」,意即開放發展物業權益,容許自由買賣,發展商可以進場。優勢就是准許集結數目眾多的權益書,用作特別的以權益書投標高密度發展,又同時釋放相等丁屋發展土地,以作其他用途。《基本法》第122條便不適用於此等批出的土地 。
以上非常粗疏的思路有待與持份者探究,《基本法》第40條亦須深入作出正確的理解。當時房屋規劃地政局深受其他更迫切的問題所困擾, 無法分配資源處理這項時間上比較不迫切的問題。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