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修例規定區議員須宣誓 違者5年內不得參選

特區政府將於26日(周五)把有關規定區議員宣誓的條例草案刊憲,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預料在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讀通過。

特區政府就公職人員包括區議員宣誓規範等修例,今日(23/2 )下午舉行記者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交代有關修訂公職人員宣誓的條例草案。

重點要擁護《基本法》 效忠香港特區

曾國衛表示,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有6項重點:

一、法例中將清楚界定「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準則;

二、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

三、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的宣誓要求,以及拒絕、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

四、統一監誓人的安排;

五、修訂《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者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及條件的人,將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

六、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經因為拒絕或者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的資格、違反誓言或者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及條件,即喪失5年內相關選舉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設「負面清單」與「正面清單」

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解釋法律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準則,設立正面及負面清單,其中若有人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行為,則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

負面清單內容,包括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對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即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等;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特區事務;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制秩序的行為,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或標誌等。

至於正面清單內容,則包括:擁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擁護中央根據《基本法》對特區行使管治權力;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擁護《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忠於特區及維護特區利益等。

曾國衛指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區議員的基本責任,因此將區議員納入今次修例範圍。」他說:「區議員須符合的宣誓要求,將與其他《基本法》104條指明的公職人員一致,並需在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宣誓。條例通過後,民政事務局將盡快安排現任區議員作出宣誓。」

他又指出,須作出誓言的人,若故意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誓言的字句,或不真誠、不莊重地宣誓,即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並須取消其就任資格。

特區政府26日(周五)將條例草案刊憲,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預料在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讀通過。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