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事件緣起於全國政協副主席、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1月18日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港府可以在無須修改《基本法》下,逕自宣布行政長官由協商產生,「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翌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行政會議前回答記者問題時表示,《基本法》附件一已具體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雖然《基本法》第45條列明行政長官可經協商產生,唯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由選舉產生。
1月21日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接受本社專訪,針對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言予以回應,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實訂明行政長官可以通過協商產生;可是,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法》第45條,由三款組成。梁振英只提及其中的第一款,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他進一步指出,第二款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當中包括三個要素:「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經選舉產生,推選 / 選舉委員會亦不斷擴大,由最初400人增至今天1200人。他說:「既然普選是最終目標,按一般人理解,從選舉改由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是退步而不是進步」。文章於1月22日刊出後,梁振英旋即於1月23及24日在社交平台撰文反駁,雙方隔空交火。
須視實際情況 避免「刻舟求劍」
梁振英指出,《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只是在採用選舉方式的前提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不僅是選舉。《基本法》第45條第一款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他認為,條文的用意很清楚,就是每一屆的產生辦法都要按「實際情況」,而「實際情況」只能是當時的「實際情況」,因為沒有人知道將來的「實際情況」;如果決定要朝着「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個目標進發,才要「循序漸進」。《基本法》沒有說每一屆都要「循序漸進」,更加沒有說,也不可能說,有了選舉之後,第一款規定的「或協商產生」就被廢止,一切視乎到時的「實際情況」。
他反問,香港今天的「實際情況」是什麼?這應該是我們討論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焦點和重點。如果我們刻舟求劍,對香港近年的「實際情況」發生的巨大變化視而不見,就要強吞「實際情況」的苦果,這是現實的政治問題,不是學術、理論或理想問題。
梁振英又說:「至於用《基本法》規定的選舉辦法產生的行政長官的認受性是不是比協商產生的較高,我們不知道,因為至今沒有用協商這個辦法。我們知道的,是泛民聲稱代表大多數市民,一直認為至今的選舉方式沒有認受性」,同時,他們反對用《基本法》規定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普選辦法,因為他們指這提名程序「等同篩選」,因此泛民一直毫不含糊地堅持「公民提名,必不可少」,這就是幾年前爆發佔中的原因。
他說,唯一可以滿足泛民對所謂認受性的要求,就是把《基本法》第45條中「提名委員會提名」這規定刪除,也把「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規定刪除,這就是佔中和修例風波期間組織示威和暴動的最終目標。對泛民這個所謂認受性的要求,有人敢站出來答應嗎?
過去的實踐說明,「實際情況」是:我們心目中按照《基本法》規定的選舉,不是泛民心目中的選舉;《基本法》對普選的提名規定,也不是泛民心目中的提名要求;《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當選人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泛民則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在民意面前」「自我約束」成為橡皮圖章。將來,泛民會繼續盡一切辦法,阻止我們達致根據《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循序漸進」從何談起?「我們不能有美麗的誤會,更不應有幻想;泛民現在裝睡,我們要醒起來」。
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
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梁振英重申「協商是個選項」;昨天(23/1),「我請大家重視『實際情況是制定產生辦法的大前提』;今天(24/1),「我請大家注意『不同產生方式下,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都是實質任命權』」。
《基本法》第45條第一款指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說,無論行政長官候任人是通過選舉委員會、普選或協商產生,都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候任行政長官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是因為中央人民政府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力,遠高於例如倫敦、紐約等城市的自治權力,這是由於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的額外授權,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對行政長官有絕對的信任。
他指出,自從「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句話在1984年出現在《中英聯合聲明》後,大家都知道,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的,不是象徵性的,也就是說,無論是用選舉委員會選舉、普選或協商辦法產生的候任行政長官,中央人民政府都可以拒絕任命。
因此,選舉委員會選舉、普選或協商,形式不同,但都沒有任命權,任命權都在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這是其中一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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