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產生無非是為促進公共利益。既然人性基本是共通的,凡人都會追求快樂和理想,各人在追求其理想時,難免跟其他人產生矛盾,甚至互相傷害,因此就有必要有超然於各人、具權威性和公信力的「政府」維持秩序,讓各人能和平共處,締造方便人民尋找各人夢想的環境。
為人民服務 是政府天職
政府的存在,就是要照顧人民的需要,包括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建構社會安全網減少人民的憂慮;提供利民的基建(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包括實體基建和軟體基建(社會資本、利民的文化、制度),提供種種公共服務,特別是所有私營部門不會或不足以穩妥地提供的服務,如法治環境(Rule of Law)、監管(Regulations),以及重要的信息;同時在有需要的時間進行再分配(Redistribution),應對市場和全球化帶來的貧富懸殊。
然而,政府的運作必須倚靠一定的公權力,譬如它要能徵稅才有資源運作,要能強制才能凌駕欺凌者,要能懲治違法者才能建立法律的威信,才能進行監管。這些公權都有可能造就濫權的危機。好的政府必須有效防止濫權,防止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以勢凌人等傷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政府三分而治 以防濫權
要注意的是:政府本身不會濫權;濫權都是人,都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個人。防止濫權就要確立法治:法律必須公正,亦即堅守公義,無人能凌駕法律;法律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違反公共利益的法律都應廢除。防止濫權即「限權」;「限權」和「平權」是所有文明社會的根基。文明社會當然容不下由某極權領袖說了算的「法」。「法」必須透明合理,只為公共利益服務。法律詞彙中有jurisprudence,或法理的學問,判斷法理是否真的合理,必然是基於是否合乎公共利益。
西方政治學有三權分治(separation of powers)之說,個人認為立法、司法和行政分治很好,但分治的目的,就是提升公共利益,慎防濫權。Separation of powers常譯作「三權分立」,這譯法有一點誤導性,因為「立」有建立的含義,政府的成立不會三分而立;但運作宜三分而治,以防濫權。由於三權分治為的是更好服務國民,個人認為說分治而互相配合,並無不妥。
美國貧富懸殊 民主難解決
今天港人熱衷於「真普選」,我則不太關心這個課題。我最關心的,反而是有沒有機制防止官員濫權,和政府是否稱職做好它份內的事情。有了「真普選」,人民可在任滿時轟走不稱職或濫權的領導人,但很多政黨都腐敗,不少號稱民主國家的政府,貪污濫權無能,整體表現比「不民主」的中國差得多。民主解決不了美國人貧富懸殊、醫療費用高昂、槍枝氾濫、基建失修等問題。過去40年,美國貧富差距比之前嚴重了很多,但稅制卻愈來愈有利富人。民主政治中的政客要籌措資金作為競選經費,以致政策多傾向為金主服務,美國最高邊際稅率就由上世紀60年代的逾90%,降至今天的37%。
評價一個政府,只須看它做了什麼事情,而不必問它是否由選舉產生。我們明知世上沒有完美的政府,所以不會因為它有缺失而反對它;政府官員當然要向國民問責,貪污瀆職表現欠佳的要承擔責任。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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