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2019年6月21日呼籲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早前3人分別承認煽惑和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2020年12月2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黃之鋒入獄13個半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入獄7個月。3人需即時入獄,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3人早前已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另外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至於黃之鋒和周庭同被控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已認罪,黃之鋒否認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王詩麗:黃之鋒處心積慮組織集結
裁判官王詩麗表示,判刑考慮案件的規模、人數、時間和地點、對交通造成的阻塞以及潛在風險等因素。她形容黃之鋒當日無間斷在警察總部外作出連串組織集結行為,反映黃之鋒是有關集結的組織人,他亦深得示威者附和,認為他處心積慮組織有關集結。
裁判官王詩麗認為周庭當日是積極參與者,曾為黃之鋒拿着擴音器,高呼口號,並站在面向群眾那邊,突顯其投入和參與。
裁判官又說,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她又認為3名被告的罪責相若,夥同犯案,分工合作,首被告的行為顯然更積極。
裁判官形容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在社運日益增加的時候犯案,而且屬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本示威活動。
就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
黃之鋒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1個半月,而周庭另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判處她入獄8個月。
綜合判期整體性原則,黃之鋒入獄13個半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入獄7個月。周庭聞判即抺淚,並在犯人欄內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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