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23日)是在台灣殘殺潘曉穎的疑犯陳同佳因犯洗錢罪在港被囚後出獄一周年的日子。這位承認殺人的兇徒不僅是個港府口中的「自由人」,更獲安排入住安全屋,享受警方每天24小時保護。保安局解釋,這項安排是警方按風險評估而作出的決定。
容我直言,只要陳先生出外時依法戴上口罩,並因此遮蓋他鼻旁的黑色胎記,便毋須擔心有人把他綁架,送去台灣受審。其實,他殺害的死者的家人,都是善良守法的市民,不會對他加害。除了沒有聽特首林鄭月娥的勸告而「釋懷」外,潘曉穎的母親甚至願意替陳同佳向台灣法院求情,只要他能履行承諾,赴台自首。因為事件遲遲未能解決,潘母無計可施,唯有前往政總向保安局長李家超遞交請願信,提出3項訴求:「釋放」陳同佳,讓他親身辦理赴台手續;警方應台灣要求,把陳同佳證供交予對方;以及陳同佳須在求情限期(即23日)前赴台投案。
潘母的第三個要求,相信已不能達到。而保安局的回覆更把陳同佳赴台自首的問題,推得一乾二淨,稱這是完全由陳自行決定,假如他去不成,這是台灣故意為難,與港府無關。港府真是無事可做嗎?
先說應台灣要求提交陳同佳犯案的證供。保安局拒絕的理由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台灣。這不是事實的全部。該條例第3(2)條容許香港在條例外,向外地提供刑事協助。退一萬步,只要有心與台灣合作,政府完全有權提交適用於陳同佳案的一次性刑事相互法律協助的條例草案,要求立法會三讀通過,我看不到有哪個政黨會反對。假如港府願意這樣做,我相信台方會對接收陳同佳採取更彈性的安排。
警方應該取消對他的「保護」
為了促使陳同佳有更大決心赴台自首,警方應該取消(其實是無必要)對他的「保護」,然後陪同他往台灣指定的窗口辦理赴台手續。為了令與陳同佳同機乘客安心,警方可以派兩位警員陪同陳一起搭機。政府也應容許台方派出執法人員來港乘搭同一班機。當飛機進入台灣空域時,台方人員便可正式接收陳同佳這位逃犯。
解決陳同佳赴台自首的關鍵,是有關官員能否「行公義、好憐憫」,放下心照不宣的政治顧慮(有需要時向中央請示),迎難而上,走多幾步?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