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傳媒廣泛報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解釋香港執行司法工作基本原則的文章。傳媒不約而同地將重點放在首席法官強調司法機構絕不應被政治化,如因案件結果不合心意而對法官或法院作出嚴重指稱,實屬錯誤。
誠然這是因為文章是以此點作為結論所導致。但我覺得首席法官在文中,花了相當篇幅細說普通法的基本及重要原則,是不容忽略及值得大家再三細味。
普通法系源於英國,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比重放諸個人權利的層面。如果用普通世俗,大家都容易明白的方式去勾劃普通法的重點,可以用八個字,就是「無罪假定、寧縱莫枉」。這是普通法的本質,是我們法治的根基,包含了無罪假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取證是控方的責任、辯方保持緘默的權利、保釋假定、司法獨立量刑等等,往往見諸法庭新聞報道的概念。
香港回歸以來,《基本法》及相關的法例都有將上述所有內容包涵在內,首席法官鴻文有詳細說明。所以我們要清楚明白,並接受這就是香港在《基本法》下所實行的普通法制度,完全沒有容許各自選擇性地採納接受方式的空間。以保釋為例,常態就是允許保釋,只有面對特別嚴重的案件,可以要求法官判決繼續押監。
執法機構肩負重任力求所有證據必須達到所需的標準
首席法官提醒我們,公平審訊是指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罪責,不得把任何人定罪。所以有關執法機構,肩負重任力求所有證據必須達到所需的標準。因為除非證明罪責的證據毫無合理疑點,否則法庭實在沒有穩妥基礎裁定任何人有罪及予以懲罰,包括判處監禁。所以因為執法人員沒有遵從嚴格的程序,而遭受到法庭判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偶爾會發生。
有鑑於最近外界對法庭的判決有微言,首席法官一再強調,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任何一方如對法院判處的刑罰不滿,是有既定的機制妥善處理,應以上訴或覆核的形式尋求糾正。但是這些程序嚴重缺乏透明度,是值得首席法官再三考慮怎樣改善這方面的問題。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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