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翻箱倒籠找出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慶典上送給中外嘉賓的精英資料套,其中一份單張介紹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體制,內容包括「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有一個行政主導的政府,以及「『三權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獨立運作」。
「三權分立」這個表述,首先被中央質疑是在2007年6月,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出席《基本法》座談會時,提到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香港政治體制要搞「三權分立」,而鄧小平不接受照搬西方的一套,決定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2008年7月,習近平以國家副主席身份視察香港,提出行政、立法、司法機構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儘管這番說話引起大律師公會的反駁,當時的中央和特區政府都沒有否定「三權分立」這名詞。到了2015年9月,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一個基本法研討會上演講,正式表示「三權分立」只建立在主權國家,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直轄之下,由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換句話說,因為三權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即中央),所以香港的三權不是唯一及對等的「三權分立」體制。
純粹從政治體制角度看,香港這個非主權特區不是百分百符合主權國家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制度,是有一定道理的。問題是,為何這個論述不在香港回歸時說清楚,而是相隔十多年後才因應政治氣候改變而「撥亂反正」?況且,按《基本法》設立的各司其職的三權,與高度自治的行政主導和對港有全面管治權的中央,其實沒有什麼根本的矛盾。
三權分立是普通法基本原則
更大的問題是,「三權分立」不僅是可以用來形容相關的政治體制,更是個突顯三權互相制衡、司法獨立的普通法原則。所以,終審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和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都在屢次公開發言強調法庭只是依法審案,或行政、立法須遵守法律時,提及《基本法》確立的三權分立原則。此外,當法庭拒絕受理行政或立法的內部事務時,法官也會引用三權分立、各司其職的原則。
為了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我希望政府不要公開否定三權分立這個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我亦希望政府審批的通識教科書不要用「三權分工」這類混淆視聽,暗喻「分工合作」的新名詞。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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