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界已多次用「法治已死」一詞來描述香港的境況。我曾提醒身邊的法律界朋友,這種描述不太恰當,有點過度,亦不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因為香港的法治水平,仍是比世上大多數地區要高的。如果「法治已死」,豈不是已變得沒有甚麼值得珍惜?情況不是這樣。我擔心的是,若是法律界人士不能處理好與中央關係的話,香港可能保不住香港現時還有的、值得我們珍惜的「法治要素」。
近日「三權分立」的議題又再擺上桌面,法律界人士才紛紛出來說話,說香港一直有「三權分立」,特首不可以說沒有就沒有,但如果「法治已死」,死了就什麼都沒有。如果還有值得維護的東西,那就不能說「法治已死」。
香港的法律界往往只曉以他們熟悉的普通法觀點來理解「三權分立」,既缺乏歷史視野,亦不懂現實政治,卻又自以為是,目空一切。在這種狀態下,他們很難保得住香港人極其珍惜的,現時仍在一定程度上還擁有的法治環境。
三權並非完全獨立
在現實世界,三權並非完全獨立的。它們都是一個政治體制內裏的三個組成部分,缺一不可。它們之間有很多連接與關係,目的都是要令到這個政治體制有效運作。它們之間有分工,各有自己的權限;但絕對不是互相對立的。原因是任何政治體制,在搭建的時候,都是懷着一定的社會目標的。三權的設立都是要服膺於這個社會目標。在社會整體需要的前提下,三權必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是互相配合的一種形式。「三權分立」絕對不是為了各自與立憲的社會目標對着幹。
香港的政治體制,建基於《基本法》,而《基本法》的立憲目的,就是要香港順利回歸。因此,香港的「三權分立」在設計的時候,都是圍繞着順利回歸而構思的,並非搭建來妨礙回歸的。三權間的互相制衡,是為了整個體制可運作順暢,並可以有更持續的生命力。這是自己內部運作的需要,並不會容許外部勢力以「三權分立」為名,去妨礙中央在香港行使它應有的主權與治權。
再者,相對北京的中央政府而言,香港特區只是一個地方政府。世上只有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哪有地方政府可以借「三權分立」為名,抗拒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
每個國家的政治體制,都有立憲的社會目標,不容法律界人士以司法獨立為名,不受憲政規管。正如當美國聯邦政府決定要制裁華為後,地方法院就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由放華為一馬。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又焉能不理會中國的政治現實,而借三權分立去對抗中央呢?
香港至今仍在行普通法,仍有自己的終審庭,仍有外籍法官,但這些都不是必然的。不過,如果法律界人士定位失誤,以鬥倒中央政府為己任,那他們不但不會成功,而且可能把香港既有的也一併輸掉。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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