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否定三權分立是要突顯中央至上

為何今屆政府要否定三權分立這個客觀存在的事實,甚至不想學生認識?我只能從政治角度分析。這個做法是想順應中央強調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的立場,這也是今屆政府凡事都先講求政治正確的一個例子。

高中通識教科書經教育局審閱後,刪除「三權分立」內容。教育局長楊潤雄稱香港回歸前後都沒有三權分立,但沒有解釋理由。於是特首林鄭月娥出場,引述《基本法》,試圖解釋香港根本沒有三權分立這回事。

林鄭特首的長篇大論,可以歸納為三點。第一,行政長官不僅是政府行政機構的最高領導,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第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基本法》下都有明確的職責,各司其職,在履行法定的權責時,可以互相配合,也有條文容許互相制衡。第三,立法、司法兩個權力機關都是要透過兼任特區之首的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因此,林鄭認為之前不少人(包括歷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稱香港奉行三權分立,其實只是三權分工而已。

讓我分析林鄭的論述及指出其中的錯誤。首先,既然根據《基本法》,三權不僅是分工,還可以互相制衡,把這種關係稱之為「三權分立」,有何不可?這正是不少法官的判詞提到「三權分立」的原因。林鄭稱香港特區行使的所有權力都是來自中央,而中央委任只有高度自治的行政長官兼任特區之首。雖然這個說法沒錯,但卻不等於行政機關以外的香港立法會和司法機構都要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換句話說,林鄭論述的第三點不是事實。

再進一步分析,雖然《基本法》有具體條文規定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但並沒有條文規定香港的立法會和司法機構須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況且,雖然中央可以按《基本法》否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或透過人大釋法規限法院審案,但從沒有額外要求這兩個機構就其日常立法或司法工作,直接或透過行政長官向它負責。因此,香港「三權分立」,不影響中央與特區的憲制關係,更符合《基本法》的具體條文。

今屆政府凡事都先講求政治正確

為何今屆政府要否定三權分立這個客觀存在的事實,甚至不想學生認識?我只能從政治角度分析。這個做法是想順應中央強調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的立場,這也是今屆政府凡事都先講求政治正確的一個例子。

其實三權分立最關鍵的元素是司法獨立。在這方面,我留意到《港區國安法》容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案及規定國安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除了希望政府不要透過《國安法》禁止市民或法律界使用「三權分立」這名詞外,我更希望特區之首的行政長官有勇氣維護已經岌岌可危的香港司法獨立。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