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惹來反對派夥同英美等國家,指控一國兩制已死,先不計較一國兩制已經死了多少回,這個指控不能成立是因為以法律去界定行為底線,是尊重法治的表現,至於法律是否過於嚴苛,則是另一回事。英美高調批評《港區國安法》過於嚴苛,卻不敢提自身的國安法為何更加「猛於虎」,美國在開打冷戰時立法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9‧11後立《愛國者法》賦權政府用各種嚴厲手段打擊恐怖分子。《港區國安法》某種程度是效法美國,緣何又會被美國批評呢?
任何國家在面臨國家安全受到威脅,都會用盡一切辦法去維護國家安全。二次大戰後,美國以馬歇爾計劃在全球範圍內「撒錢」對付共產主義,1947年通過《國家安全法》,改組軍隊架構,成立中央情報局及國家安全委員會,3項措施都是為開打冷戰作準備。
《港區國安法》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其職能包括蒐集情報防範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毫無爭議。中聯辦主任兼任國家指派的國安事務顧問,反對派指控這是中央介入香港事務,成為另一權力中心,實際上《港區國安法》列明職能只涵蓋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事宜。美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除軍事與情報負責人外,還有經濟事務顧問,因為國家安全的範圍包括經濟安全與發展利益,而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不涉及經濟政策,一國兩制的界線還是十分清晰的。
《港區國安法》另一爭議的地方,是遇到特殊情况,經過提出並得到中央批准,涉嫌罪犯被拘捕後將會交由內地法院按內地法律審訊,這又是所謂一國兩制已死的幾宗罪之一?先不說這是否萬中無一的情况或者發生後將會如何,但起碼這是經過有關程序,通過法院按法例審判裁決的。英美等國家曾經做過,或者還正在做的又如何呢?
美國受到9.11恐襲後,2002年在古巴軍事基地設立關塔那摩監獄,囚禁未經審訊的恐怖主義分子嫌犯,雖然被全球批評違反人權,但我行我素,美國跨黨派認為符合美國利益,特朗普上台後簽署行政命令,永久保持這個監獄。
英國北愛爾蘭亂局持續30年,最終導致約3600人死亡。1968年起暴力衝突不斷,縱使派軍隊鎮壓也平息不了,在貝爾法斯特市中心建45英尺高牆阻隔兩派居民區也徒勞,1971年起獲授權,將未經審訊拘押危害公眾秩序嫌犯,囚禁在皇家迷宮監獄(HMP Maze),到1975年共囚禁過1981人。
未經審訊的囚禁嚴重違反法治,為什麼香港的反對派從來沒有譴責過美國英國?卻來懷疑訂明按法律審判的《港區國安法》違反法治精神呢?
《港區國安法》通過前後,一些鼓吹港獨和策劃港獨活動的分子慌忙出逃,他們當然有理由害怕。而這條法例令執迷不悟的分子具有震懾力的地方在於,無論是否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都適用該法。身處中國以外的外國人、具有外國國籍的港人,或者逃到外國改變了國籍的港人,如果違反了該法,同樣會受到制裁,所以他們擔心如果落入被通緝名單,路經跟中國簽訂引渡協議的國家,也會被引渡到中國受審。反對派在大力散佈「靠嚇」言論,無非想製造人人自危的恐怖氣氛,但他們在被問及美國的做法與《港區國安法》有何不同,也會無言以對。
美國政府官員可以根據《愛國者法》,監聽和錄音電話對話、查看電子郵件和電子設備儲存的資料,適用範圍除本國公民外,只要落入懷疑恐怖分子名單,外國人也會受到「同等待遇」,無一倖免。斯諾登因為爆料匿藏香港,被美國申請引渡回去受審,至今仍然流亡俄羅斯,美國憑什麼說《港區國安法》過於嚴苛?
駐港國安公署的人員和車輛,執行公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這條款也被認為是違反一國兩制的「罪證」,試問美國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的人員和車輛,州警察或者市警察有權搜查嗎?關鍵問題還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是否承認國家有權利和義務。
美國為維護國家安全,1947年通過國家安全法,調整外交與國防的機構,全力對付共產陣營,2001年受到恐襲後,只花了40多天便通過了《愛國者法》,在反恐法的基礎上,大幅擴大政府對外對內的權力,同時也調整了機構設置,將各情報和執法機關納入國土安全部,該局人員達到24萬之多。英國對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與魄力也不遑多讓,在處理北愛爾蘭衝突問題,動用軍隊鎮壓、設置政治囚犯監獄囚禁未經審訊公民,1972年解散北愛議會,理由是北愛議會無力恢復秩序。
反對派對英美種種做法視而不見
英美的種種做法,不惜違反人權和國際準則,香港的反對派故意視而不見,反過來指摘《港區國安法》破壞法治等等,何不去看看英美國家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去維護國家安全,其原因和決心與中國有何不同?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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